❶ 如果全部股东把该公司股票都卖出会出现什么情况
全部股东把该公司股票都卖出,说明股东不看好上市公司,公司可能出了严重问题,结果会造成股价连续大跌,连续跌停。但这种情况很少会发生。
❷ 大股东可以随意买卖股票吗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大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行为,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由于大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是本法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内幕知情人,为了防止其利用所持大比例股份的优势地位,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影响该种股票的价格,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条专门规定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六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发行,在余额包销中持有的股票,其持股比例超过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允许其继续进行转售,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对于大股东违反前款的规定,买卖股票所获差额收入,公司董事会应责令该大股东将该收益缴交公司。如果董事会未履行此义务,则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执行。如果董事会未依本条规定作出收缴的决定,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由此承担对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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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为什么股票有被公司赎回的概念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是若干个股东组成的么赎回是不是从这个股东转到另一
公司发行股票就是为了到资本市场融资。这是一笔长期资金,一般无到期期限。但如果是优先股,已然事先约定,发行公司就可以提前还款,赎回优先股。股民买了股票,享有分配盈余的法定权利,公司就以配发股息股利的方式支付融资利息。但公司与股民的关系是财产所有权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向银行举债,不论长短期借款都必须支付利息。如果公司财务结构不佳,偿债能力受质疑,银行就以价制量,抬高利率。此时公司必须在资本市场另谋他途,发行垃圾债券、高收益票券、优先股都是可行的。
发行股票必须在盈余分配时支付股民股息股利。
优先股通常是财务状况稍差的上市公司才会发行。否则无须承诺优先配发固定的、稍高于银行放款利率的股息给股民。
可赎回且执行赎回权的前提,一定是公司已经找到更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无须再承担固定高息率的优先股债务。通常意谓着公司营运好转,财务结构已然改善。这就是答案。
❹ 股票退市后怎样赎回
1,退市意味着你的投资失败或者投机失败!
2.根据规定,退市公司股东必须先开立股份转让账户(个人股东开户费30元,机构股东开户费100元),并办理股份确权与转托管手续(个人股东确权手续费10元,机构股东确权手续费30元)。个人股东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应携带身份证。
3.你买的是哪只垃圾股?
❺ 股东股票解除冻结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东股票解除冻结,结果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来说,股东持有股票的状态对上市公司没什么影响的。
股东持有股票只是表明股东在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上市公司的运营没什么关联。
首先,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本身的财务情况可能好转,间接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其次,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认为未来的股价可能会上涨,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所以会做解除质押的操作。
❻ 大股东如何将股票卖出的
大股东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变现股票的方法:
1.市场出售(Market sale)
2.大宗交易(Block trade)
3.私募(Private placement)
4.承销发行(Underwritten offering)
市场出售是最容易理解的出售老股的方式。每个市场都允许投资者在开市时向公众出售股票,前提要满足了披露等监管要求。通常这是向市场出售股票成本最低的一种方法,而且非常适合流动性强的大公司,因为可以在不影响股价的情况下出售更多的股票。这种出售方式最为保密,除非售股股东持股量超过了当地法规要求披露的限额。所以这种方法不适用于希望变现大量持有股票的大股东。使用这种方法出售大量股票最大的缺点是持续的抛售压力(特别是如果大股东的售股意图被市场所知,则压力更大)和市场呆滞(投资者停止买入,因为他们知道将会有更大的抛售压力,从而可能会出现更好的买点,而且如果当地法规允许卖空,则还会有投资者做空的压力)将拉低股价。除此以外,如果出售股票量过大,执行当天股票交易量不够,这也可能对股价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售股股东所能获得的金额的确定性不高。
大宗交易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变现的另一种常用方法。几乎所有市场都允许在特定时间段内执行大宗交易。从根本上讲,大宗交易是一种指令匹配系统,使大宗股票(有时是一个股票篮子)的买卖指令能够匹配并得以执行,或者是在就价格和数量谈判达成一致的各方之间进行股票的转让。通常会有最低数量和价格的限制,而且会有某些披露要求(如果买卖双方是关联方,则必须予以披露)。例如,在香港,在开市前30分钟(上午9:30-10:00)和开市期间(上午10:00-12:30和下午2:00-4:30)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最低数量为600手,而且进行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确保交易对方不是关联方。而且没有价格限制。在台湾,可以在开市期间上午9:30-9:40和11:30-11:40和午间休息下午1:35-1:50执行大宗交易。数量必须至少为500,000股和1,500万元新台币,价格必须在当天最高买价和卖价或前一日收盘价的2%以内。(就美国上市公司而言,简单概括的说,按照规则144,未登记的股票可以在以下条件下公开转售:(1)已由股东实际持有至少一年;(2)欲销售的股票,连同在过去3个月的销售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的股票量的1%或平均4周成交量;及(3)须通过经纪人发售。然而,根据规则144(K),若持有未登记股份至少已经二年不必遵守上述限制。)
向少数几家选定的投资者进行私募也是出售老股的一种方法。价格通常是事先谈判约定的,而且售股目标只选择专业投资者。然后将股票从卖方账户转至买方账户。这种做法类似于并购交易。除非在大量股票出售时发生控制权溢价,否则大多数时候价格也不会定得太高。规模较小、流通股较少的股票或有其它限制的公司通常采用这种方法。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保密性是至关重要的,这样才能避免对股价造成冲击。在某些市场上,私募配售是无需登记和进行本地公开发行便可配售股票的一种方法。例如,在日本无需向股票交易所及其证券监管机关Kanto进行任何股票登记,便可向不超过49家机构投资者出售国际股票。在美国,大股东可依私募规则转售股票。值得一提的是,依此私募规则出售的股票转手后仍为限制性股票,有转售限制。
❼ 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股票多久不能卖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所以大股东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后才能卖。
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被称为“大股东和小非股东”。“大中小非股东”是指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限制性股份。
“小非流通股”是指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大非流通股”是指持股超过5%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除了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限制性股票外,a股市场也因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而充斥着限制性股票。其中,新股发行限售股分为两种类型:原股东限售股和初始战略配股。
(7)股东股票赎回扩展阅读: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❽ 赎回并摘牌什么意思对股民持股有影响吗
赎回并摘牌对股民持股有影响
摘牌是退市的意思
摘帽是公司盈利股票会大涨
❾ 公司赎回优先股票对公司有影响吗
有影响。
可赎回优先股利弊:
利:
1、财务负担轻。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是发行公司必须偿付的一项法定债务,如果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时,这种股利可以不付,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
2、财务上灵活机动。由于优先股票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优先股票的收回由企业决定,企业可在有利条件下收回优先股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3、财务风险小。由于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优先股属于公司股本,从而巩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的举债能力,因此,财务风险小。
4、不减少普通股票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控制权。与普通股票相比,优先股票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是固定的,只要企业净资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票成本率,普通股票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就会上升;另外,优先股票无表决权,因此,不影响普通股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
弊:
1、资金成本高。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能抵减所得税,因此其成本高于债务成本。这是优先股票筹资的最大不利因素。
2、股利支付的固定性。虽然公司可以不按规定支付股利,但这会影响企业形象,进而对普通股票市价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到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当然,如在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企业盈利很大,想更多地留用利润来扩大经营时,由于股利支付的固定性,便成为一项财务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
(9)股东股票赎回扩展阅读:
股票赎回一般是指上市公司赎回被质押的股票,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得到改善,有多余的资金买回被质押的股票,是一种利好消息,会吸引市场上的投资者大量的买入,从而推动股价上涨。
在股票市场上,除了赎回被质押的股票之后,上市公司还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回购操作。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向市场上的投资者传达了一种上市公司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大股东比较看好该股的信息,则会增加市场上的投资者信心,加大买入,在买入单的推动下,股价会上涨,是一种利好的消息。
❿ 赎回股票
你应该说的是股票回购吧?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回购的目的大体可分为下面几个方面:
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着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据统计,1985——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恰在此时,美国的HBO&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着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