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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大股东股票质押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8-31 01:27:40

A.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把股票质押给证券私募基金吗

可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质权人,一般情况下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将股票质押给券商,获得一定金额的流动资金,并支付券商一定的利息。

按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模式。

场内交易,也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指资金融入方(上市公司股东)将持有的股票质押给符合条件的登记在交易所的资金融出方(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等)融入资金、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由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场外交易,是除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外,其他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股票质押业务,均属场外交易,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到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或者通过证券公司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

B.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最大为多少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听过,有的人因为急需资金做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当中也拥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首先在今天让朋友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什么?让知识面能得到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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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乃是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公司)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扣押给债权人(银行等),假如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这样的情形时,作为债务人他是有钱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的。文中所表示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给出的资金,也会包括有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还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一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出现异常,迫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一般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股权质押:
倘若企业近期需要的资金是2000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倘若银行把钱给他,如果采用五折的折扣率,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只有1000万。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银行为此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可防止利益出现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一般在做股票质押时股票质押率会打5~6折,基本上是5折,期限寻常是半年至2年,那么最后质押率水准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的。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倘若股权被冻结了就不能进行质押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网,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要重点关注的就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需要大家重视的。以下有一份投资日历建议朋友们收藏起来,里边涵盖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其实就是融资的工具,可以用它来弥补,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
不过,其潜在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是好是坏的问题,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都为了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情况的话,则可视为利好,毕竟有利于开疆扩土。另外,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表达的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有所减少,需求量大体上没有大的变化,拉升该股所需要的资金量随之变少,如果说能处在市场风口就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要是上市公司也只是为了能够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这也表明了公司财务的窘况,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设股权进行高质押,倘若导致股票下跌,甚至到达了预警线,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形成负反馈,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产生股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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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市公司限售股质押规定

法律分析: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5、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6、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7、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

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X100%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X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D. 证监会股票质押新规

该办法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一起,对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三是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四是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庆枣茄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岩饥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誉察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F.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第五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七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第十一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五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G. 股票质押是否限制比例

1、股权质押的比例最大不得超过60%,股权质押是股东个体将所持有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如券商、银行等以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2、简单来说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钱。如果不还钱,金融机构就有权把被抵押的股票处置掉。3、通过证券公司抵押股份的是场内质押,在交易所内完成股份交收,通过券商以外的金融机构质押股份的叫场外质押。
拓展资料: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将其股权占比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我们在这里看到的“股权”不仅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一般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现在的财务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了,迫切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假如因为这段时间公司需要2000万资金,拿股票质押来进行融资,倘若银行把钱给他,如果用折扣率为五折,那实际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为了避免出现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状况,平仓线和预警线就是银行为这个设置的,保证不会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此外,针对公司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要求的,一般是股票质押的质押率5折到6折,基本上是5折,期限寻常是半年至2年,公司的资质可以来决定质押率的水平。这方面真的值得我们注意一下,如果说股权已经被冻结了那么质押是不能再进行了。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网,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比较重要的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还需留意其他重要信息。建议点击下方链接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面含有了这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H. 上市公司股东做股权质押超过多少需要发公告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
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大家都有听到过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里也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首先在今天让朋友们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有什么?拓宽一下知识面!
还没开始时,知道有不少投资者,希望自己能够购买到牛股,那么小伙伴们不妨将这波福利领走--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一定不要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就是给履行债务进行保证,债务人(公司)或则是第三人据法合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有权享受该股票的优先受偿。在这里所表示的“股权”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还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是一些还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决定了要进行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一般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公司财务维持不了正常经营的状态,很着急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发生这样的状况之后,需要进行股权质押:
如果说企业最近需要2000万的资金,融资时用股票进行质押,如果银行借钱给他,如果用折扣率为五折,那实际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防止出现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情况,所以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此外,针对公司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要求的,通常股票质押时拥有5~6折的质押率,基本上是5折,期限寻常是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如果股权被冻结了再进行质押的话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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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补充或弥补现金流、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不过,我认为它还是会有着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从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是不是有利的,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话,这都是利好的事情,毕竟能够开疆扩土。另外,你所质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的意思就是目前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都是减少的状态,需求量大致不变,拉升这个股票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的话,处在市场风口,相对来说还是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说上市公司也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反而真的就显出了公司财务的窘况,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倘若导致股价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若是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致使不好的反应,影响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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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x0dx0a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x0dx0a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x0dx0a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x0dx0ax0dx0a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x0dx0a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x0dx0ax0dx0a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x0dx0ax0dx0a、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x0dx0a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x0dx0a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x0dx0a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