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怎么确定
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⑵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查询网络律临得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一)发行价格顷模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股票价格的80%;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不得在18个月内转让;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冲梁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雀判缓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要如何定价,有什么新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
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比较接近定价时的股票价格,一般不须要进行除权。
但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后到实际发行前,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也应该相应调整。
⑷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怎么来的
你是说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呢,还是非公开的私募发行,还是别的?
上市公司增发有个下限,具体价格协商定。
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原则
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 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先确定发行价格。该种目的的发行通常对发行对象有特定的要求除了能带来资金外往往还能带来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上下游业务等因此《实施细则》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实施细则》规定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这既符合长期战略投资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认购股票后可在短期内抛售获利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采取竞价方式定价。发行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资金对发行对象没有限制发行对象属于财务型投资者。在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为使发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使发行价格贴近公司投资价值《实施细则》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
竞价制度的要点有三: 一是严格贯彻价高者得的原则价格是第一优先考虑的要素; 二是扩大询价范围确保充分竞争防止询价范围小、容易被操纵的现象; 三是认购报价过程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竞价结束前泄露认购报价情况。
个人建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另一种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考虑到重大重组行为具有特殊性将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因其他投资者搭便车而造成发行过程有失公平《实施细则》要求今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当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⑹ 非公开发行股票如何定价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不低于停牌前20个交易平均股价的90%,发行方和认购方两者协商约定的。
实际控制人有打压自家股票重组增发的嫌疑。自己的资产重组入上市公司可以换出更多的股票,低位增发后再做高股票价,换股者或现金买入增发股份者赚钱。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者来说应该不是坏事。
拓展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非公开发行只不过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无法明确的说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这还要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最终是否落到实处。
股票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然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面向特定对象发行,比如企业职工、战略投资者等等。不仅可以募集到企业发展的资金,也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所以,就这一层面来讲,股票非公开发行大概率利好。
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表示着利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定向增发如何定价?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选择有三种,分别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鼓励方式)。根据证监会最新的窗口指导,长期停牌的公司(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⑺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如何产生
问:?哪些情况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确定发行价格,哪些情况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由市场投标决定价格? 答: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先确定发行价格。该种目的的发行,通常对发行对象有特定的要求,除了能带来资金外,往往还能带来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上下游业务等,因此《实施细则》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实施细则》规定,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这既符合长期战略投资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认购股票后可在短期内抛售获利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采取竞价方式定价。发行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资金,对发行对象没有限制,发行对象属于财务型投资者。在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为使发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使发行价格贴近公司投资价值,《实施细则》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竞价制度的要点有三:一是严格贯彻价高者得的原则,价格是第一优先考虑的要素;二是扩大询价范围,确保充分竞争,防止询价范围小、容易被操纵的现象;三是认购报价过程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竞价结束前泄露认购报价情况。 问:今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上市公司按何种程序办理? 答: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另一种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考虑到重大重组行为具有特殊性,将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因其他投资者搭便车而造成发行过程有失公平,《实施细则》要求,今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当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需指出的是,与《重组办法》关于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规定相一致,按照《实施细则》办理非公开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问: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注意哪些事项?如何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预案? 答: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注意以下事项:(1)大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必须事先确定,且须在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认购合同,避免发行对象误导上市公司和投资者;(2)应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制作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避免由于决议不明或决议事项欠缺,造成董事会滥用股东大会授权,或者形成发行核准障碍;(3)要在董事会前提前编制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4)相关董事、股东,该回避的要回避。 所有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充分披露对投资者敏感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为此,本次配套制订并同时公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重点要求发行人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发行对象用资产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还应当突出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的效益情况、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和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
⑻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及发行数量是什么意思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及发行数量是什么意思,就是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比如:600048 保利地产 2015 年 6 月 4 日公告鉴于公司拟实施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预计将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实施完毕,公司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如下调整:
1、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不低于 8.74 元/股调整为不低于 8.53 元/股。
2、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115,000 万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118,000万股(含本数)。
⑼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当然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规定。
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股票收到货币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发行股票收到非货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