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东人数是否有造假可能
股东人数有造假的可能,因为有可能存在代持情况。
股东名册是在工商局备案的,这是公开的名册。
但是有的公司存在代持情况,就会有一些人没有在股东名册中,却事实上是公司股东。
他们会私下签订代持协议,这样就会产生股东人数造假的情况。
❷ 人数增加股票股东人数能作假吗庄家虚增股东人数
股东人数也存在造假的可能,但是概率极低,原因如下:
1、股东户数与财务报表不同。财务报表造假,对上市公司有利。造假是有成本的,造假也是有利可图的。财务造假,一可避免被ST,二可粉饰太平体现公司在发展,三有利于公司“形象”,四有利于公司股东后期减持等等。而股东户数造假,对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利益有没有好处呢?相对利益小多了。有没有利于股东减持呢?未必,很多股票股东户数一路缩减显示筹码收集,但股价同期下跌很长时间。
2、对于主力做庄的影响。财务造假在得不到暴光的状态下,财务造假有利于主力做庄做行情。而股东户数呢?则意义也小多了。一者,股东户数的影响力没财务数据大,二者,股东户数和财报数据都是滞后公布。股东户数公布的是上一季度的股东户数情况。而本季度主力可能早进可早出了。尤其是年报,有的公司甚至在4月份才公布。此时离去年12月31日登记日都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3个多月能发生多少事情啊。中报是7月8月才公布6月30日登记日发生之前的事情。只有一季度和三季度是在本季度结束后,下个月公布。
有一些股票,会有不确定性发布公告,但因为不是集中发布,所以市场关注力又小了。
所以,股东户数对于主力操盘的意义是有的,但意义相对而言不是很大。比如你看徐翔操作的股票,有时候呆一个季度,甚至一个季度都不到就走了。他哪有心思去想利用股东户数这问题?只有对于做长庄的意义可能会大些。
3、当前主力做庄的情形已经不同于十年前。随着举牌和开户手续的严格,主力拖拉机账户的客观条件在不断收严。现在我们能看到一老式的主力传统套路:建仓、洗盘、拉升、出货;但我们也越来越多的看到机构轮波做行情。上一个波段做完,这个机构走了。另外一个机构觉得还有操作空间,他进场拉一波然后走了;又有一个机构觉得有操作机会,拉上一波,直到最终有一个机构错误判断还有操作机会,把自己买在波顶,然后止损出局。这种轮波操作的方法,对于股东户数的利用要求不大。
❸ 一路下跌,股东人数却在增加,奇葩,没有猫腻吗
1,这是因为庄家吸筹,由于股价的长期下跌,很多散户都交出筹码,这样慢慢的股票都到了庄家的手中,这时候就能方便的拉升,不会受到太大的获利抛压阻力,这样就可以更方便的拉升到更高的价格出手!
2,股东人数增加表示筹码趋于分散,有大量小散涌入该股。买卖力量均衡的话,股价就不会出现大的波动。只是筹码集中度比较低的股票,将来成为大牛股的可能性会比较小。
拓展资料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❹ 股票软件上的股东人数是真的吗
股票软件上的股东人数不是真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软件显示的股东户数都是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塌返季报,或者投资者沟通平台笑首董秘的回复,目前这方面的信息没有团升饥更新。
❺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人数、经营分红等各方面,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将受到哪些约束或限制
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这不仅能使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的行为进入或退出资本市场,以达到获取资本利得或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接受公众及政府的监督。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人数、经营分红等各方面,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将受到哪些约束或限制: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在每个季度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其经营情况,而非上市公司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
股东人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超过法定的要求,上市之前最少不低于2—200人。根据上市公司的成立条件,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因此股东人数只要符合该规定即可。
分红: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完全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
❻ 同花顺F10里的股东人数增加了不一定真实(因主力可以分帐户买入),那反过来人数少了肯定是真实的吗
也是不一定真实
因为很多股东身份是真的,但操作的未必是本人
股东人数只是个参考数据
股东多,股价难涨,同样,股东少,庄家左右手互搏玩得个更溜
❼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❽ 庄家故意增加股东人数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股票交易市场是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的,如果庄家故意增加股东人数的话,一定要学会及时的逃离才行,因为我们都知道作为一个散户来说,如果不能够看准形势的话,很有可能会产生接盘的现象,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知道这一点,对于大公司来说,股东人数造假难度是非常的大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学会辨别才行。值得一提的是,在股票操作中股东户数越少,说明持股越集中,这支股票则越看好,如果持股人数过多的话,一定要谨慎投资才行,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1、股东人数造假有哪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股东人数到假液做培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股东实际人数减少,但庄家新增虚假账户买入,看起来并没有变化,但是却有着非常多的说法,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仔细辨别才行,第二种就是如果股东人数少或不变的话,那么会让人看起闹唯来有庄家新增大量账户买入的假象,因此我们在股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看清形势才行。最后一种就是股东人数实际增加,很多庄家无法把真实的账户减少,这是无法作假的情况,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这件事。2、投资股票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
我们都知道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因此我们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学会认清楚风险才行,如果不小心投资失利的话,很有可能让自己面临巨大的损失,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同时我们对于市场胡闭来说一定要心存敬畏,这样才可以让我们更好的保障财产安全。3、股票的交易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一般来说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都是分为两个时间段的,分别是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11:30以及下午的13:00~15:00,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在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了解规则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