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股机构持股数量大幅度减少而股东户数也大幅度减少,筹码去哪了
股票机构持股数量大幅捡减少,而股东股数也大幅减少,这些筹码肯定是去了大股东手中或者机构手中,股票不可能凭空消失的。
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可以进行建议买卖的,这些股份买卖始终都是有人接手,要么在机构或者大股东手中,要么在个人投资者手中,始终都是有人持有这些股份。
比如一家上市公司总流通股份是1000股,共有10家机构持有600股,而另外400股是在个人投资手中。
随着10家机构原先持有600股,这只股票出现持续阴跌,其中有5家机构选择卖出这只股票,当卖出的时候另外5家机构进行收集筹码,从而会导致这只股票机构数量减少一半,但掌握的筹码更集中了。
同理,还有400股是分别有80个散户持有,由于这只股票有些散户不看好,当然还有一些散户坚决看好这只股票,选择逐步的加仓。只要有散户愿意卖出,这些看好的散户就会加仓,导致看好这只股票的散户筹码越来越多。经过一番折腾后这只股票只有40个散户,同样掌握400股,散户数量减少了,但持股数量没有减少。
所以通过例子得知,虽然股票的机构数量和散户数量在大幅减少,但还留在这只股票的机构和散户手中更多筹码了,这只股票的筹码更加集中了,只要筹码集中起来,机构更有实力去控盘,这种股票很容易涨起来。
当然除了筹码更集中之外,还会发生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上市公司会进行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出资买回自家股份,只要有筹码愿意卖出,上市公司就会买入,有多少筹码都愿意收购。
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权,为了保证大股东权益,或者作为备用股份,等公司需要钱的时候再度拿出来融资等;意味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要么暂时拿着不流通,要么就会进行注销,随着股份越少持股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大幅减少是非常正常的。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大股东自己购买自家股份,大股东看好自家股票,然后动用现金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买股票。只要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愿意卖出,大股东就会进行买入,导致股份都会集中在大股东手中,从股东列表来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数量都会明显减少的。
综合通过上面后得知,一只股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数量都在大幅减少, 这些股份去了机构、大股东或者个人手中,当然也可能被回购注销了; 总之明白一个道理,只要不注销股份,这些股份始终都是掌握在有些人的手中,不会凭空消失不见的。
你说的这种情况在股市大幅震荡之时,就像处在目前的行情经常出现。
个股持股结构大致可以分为机构、主力、游资、散户。比较正常,平稳的时期,一只股票的主力军都是由机构和主力组成,散户、游资作为辅助持股部分。机构投资者一般是属于中长线的投资者,但也并非完全不动,基金就属于机构投资者,他们也会根据市场变化而进行不同股票的搭配,而调仓换股。出现机构持股数量减少,大都是代表基金进行了调仓换股,从而持股数量减少。股东人数减少,大多数是散户投资者的减少,股票占绝大多数的股东属于散户。那么就很容易得出结论,股票的筹码已经由主力庄家和游资所持有了。
这有时候是股价大幅拉升的先决条件。机构投资者往往建仓完成以后,很少进行操作,大多数都是以中长线持股来获取股价上涨的收益,属于早期主动,持股后被动的获利者。散户投资者大多数快进快出短线操作,对股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极易形成追涨杀跌的局面。而真正能够促进股价活跃及上涨的就是主力,他们资金量大,目标明确,在收集到足够数量的筹码以后,就能够操纵股价。游资的资金量也并不少,象前期比较活跃的一些游资,大多数都拥有十亿以上的资金,他们对股票短期的上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你说的这种情况反而要密切的关注股价短期内是否会出现异动,从以往经验来看,而且异动的概率不小。
个股持股的机构和股东户数都大幅度减小,说明筹码集中了,可能一些机构选择了抛售,而另一些机构选择了增持,纵然是机构投资者,他们的对同一只股票的态度也会有所不同,而股东户数的减少,大概率是有部分散户投资者选择了离场。
通过以上的分析,虽然可以断定筹码集中了,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价就一定要上涨。一些股票开启主升浪之后,会有大量的短线散户冲进来赚快钱,这就导致了持股股东数大幅增加。
主升浪行情很快就结束了,随后而来的就是一波下跌,于是了很多追高的散户就被套住了,股价跌到一定位置的时候,就会出现反弹行情,有些被套散户就会乘着反弹少亏离场,很多机构也是如是操作,这样发展的结果就会出现个股持股机构大幅减少,股东数量也呈现出减少的特征,但是这并不代表股价马上就会转成升势,股价可能还要下跌一波。
当然,如果机构持股数量和股东户数在股价底部区域出现减少的状况,可以看成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介入这样的股票还是要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主力通常都是很有耐心的,在底部继续磨蹭个两三年都有可能,也有可能股价还要下跌一个台阶继续洗盘。遇到这样的股票,持股对于投资者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股市中的投资者有几种,机构投资者,也就是各种境内基金和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各类证券公司及下设的众多证券营业部。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由于是专业投资者,所以其行为更具前瞻性。因其资金量庞大,被称为“大资金"。
分布于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自营组织,被称为“主力",也被称为“大资金″。
对于颇具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则被称为“游资″。普通个人投资者,则被称为“散户″。
个股机构持股数量大幅度减少,而股东户数也大幅度减少。筹码的去向,可能有这几种状态:
持股机构增加了。虽然有机构在减持该股,但依然有其他机构看好该股,而新进持有。
股东人数在大幅减少的同时,绝大部分股东持股数量也在增加。
主力在悄悄的吸筹。这是我们广大的散户,最希望和最喜欢出现的情形了。因为只要有足够的耐心,必能享受主力为你抬轿子 的喜悦。
任何一只股票,在特定的比较长的一个时间之内,它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是保持稳定,不会发生改变的,在总量恒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数量减少了,那就是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了。
这里提到的个股,机构持股减少,同时股东数量也减少,那就说明这只股票机构减持了,把股票卖出去了,而股东数量也减少,就是说除了机构以外的其他股东,不但吃进了机构卖掉的股票,还吃进了其他投资者卖掉的股票。筹码从原来的机构手中,发生变化,集中到了少数具有实力的投资者手里,这个有实力的投资者,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一群,他们就成为了新的主力。至于这只股票以后怎么走,是要暴力拉升,还是洗盘震荡,就要看后来的这个主力如何去做了。不同的主力有不同的风格,如果我们能从股东数据上发现大量增持的股东印记,那么可以去查这类股东以前的操作风格,就有可能预判这只股票会怎么走了。
我们以某一只股票为例:
这只股票2020年9月的数据表明,股东人数大幅度减少,减少幅度很大,而通过前十大流通股东数据来看,是各类机构进场,所以这只股票的股东户数减少,主要原因就是筹码被各类机构吃进了。后来这只股票价格从120元左右,到2020年年底,短短三个月上涨到150元左右,涨幅超过25%。
除了两头 大户与小户,
那还有中间的 中户吧。
㈡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意味着什么
一个股东拥有公司百份之三十的股份,代表该股东拥有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如果是上市公司,该股东属于控股股东。
依据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两个。实质标准是指股东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形式标准是指股东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过了登记。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即取得了股东资格。具体来说:
1、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
股东的资格确认首先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者继受取得股份或股权,也就是说股东与公司有实际上的投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股权归属问题发生了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一方要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应当向法院证明具有下列事实之一:第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或者取消其股东资格。
2、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标准
股东资格认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第二、股东的出资额;
第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㈢ 重组前大股东为什么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
"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比如:
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2、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等。
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又不想收购所有已发行股份,就需要避免触及股份比例30%的界限。所以大股东需要把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以便重组方操作。
㈣ 为什么好多券商股没有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般可简单区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就是持有股权比例高于50%,而相对控股一般的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
那如果是没有控股股东,大多的情况都是因为大股东持股比例太低了,比如说连15%都不到。比较知名的公司如平安、伊利、格力等。
还有一些情况是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导致每个股东都不能单独控制多数董事会席位,从而导致无控股股东。不过此处应有的案例一时想不起来了。
那么如果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常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如果没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那么公司实质上的控制人就是管理层了。
此时,如果管理层心眼儿好,贴心尊重股东利益,那实际上这种情况对公司而言也算是一件好事,不会因为股东之间的斗争损伤公司经营。这里面做的好的比如平安、格力。
但是如果管理层居心不轨,总是想办法从公司拿钱,那就坏事了。比如某乳制品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给自己授予大量要求极低的股权激励完成把公司的钱变成自己的钱这一任务。详情可以查看我的过往文章。
没有控股股东,或者说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还有一个坏处就是容易被人在二级市场上收购,如果大家都觉得公司质量非常好。比如2015到2017年的万科事件,最后如果不是监管机构出手,万科肯定不会是当前的万科了,比如当时已经成功被拿下的南玻A。
㈤ 持股30%以上为什么要全面要约
持股超过30%意味着一个新控股股东的诞生,公司控制权格局发生变化,其他投资者不一定信任新控股股东,得给中小股东一个公平退出的机会。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拓展资料
一、强制要约制度
(一)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1.强制要约收购(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2)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2.强制以发出全面要约的方式渗御进行收购(1)协议收购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除非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在接到中国证监会不予豁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2)间接收购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二)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2015年重大调整)
1.自动豁免(1)适用自动豁免的情形下,投资者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手续。(2)适用自动豁免的情形
①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档喊锋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行晌出要约;(2015年新增,原为适用一般程序)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三)股份锁定义务
按上述规定增持的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③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④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2015年新增,原为适用简易程序)
⑤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⑥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2015年新增)
⑦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2015年新增)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2(1)简易程序之“简”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下,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后,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2)适用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㈥ 如果上市公司有流通股份百分之三十,假如这些人把持有股票全部抛弃,公司怎么处理,
小股东,散户抛弃股票,不会有人来“处理”。但重要股东要抛,必须履行相关义务。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必须进行预披露。上述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亏猜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源空掘持不得达到或超过总股份的5%。
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现行减持规定对雹核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的处罚安排主要是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限制交易,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到目前为止,对违规减持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金额为600万元。四川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曹**,在2016年5-6月,两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红旗连锁13%的股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受到警告处分,罚款600万元。
㈦ 个股机构持股数量大幅度减少而股东户数也大幅度减少,筹码去哪了
股票机构持股数量大幅捡减少,而股东股数也大幅减少,这些筹码肯定是去了大股东手中或者机构手中,股票不可能凭空消失的。
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可以进行建议买卖的,这些股份买卖始终都是有人接手,要么在机构或者大股东手中,要么在个人投资者手中,始终都是有人持有这些股份。
比如一家上市公司总流通股份是1000股,共有10家机构持有600股,而另外400股是在个人投资手中。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大股东自己购买自家股份,大股东看好自家股票,然后动用现金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买股票。只要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愿意卖出,大股东就会进行买入,导致股份都会集中在大股东手中,从股东列表来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数量都会明显减少的。
综合通过上面后得知,一只股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数量都在大幅减少,这些股份去了机构、大股东或者个人手中,当然也可能被回购注销了;总之明白一个道理,只要不注销股份,这些股份始终都是掌握在有些人的手中,不会凭空消失不见的。
㈧ 控股30%能干啥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持有公司30%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分享公司收益,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等。
如果获得的是实际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上予以记载实际股比30%,那么从《公司法》及其先关规定可知,30%股份的股东,如章程上无其他约定,股东拥有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的分红权,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针对公司权益受损时行使股东救济的权利等权利内容。
拓展资料: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