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多少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由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承销扩展阅读
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
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❷ 股票发行承销业务的一般流程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1.寻找与确认客户;2.议定承销条件;3.签定承销同意书;4.尽职调查;5.签署承销契约;6.组织承销团;7.承销价格市场测试;8.签署承销团备忘录;9.承销价格稳定操作;10.路演;11.决定挂牌价格;12.挂牌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依照前两款规定参与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注册的发行申请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❸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为什么一定要承销商发行呢,自己直接发行不好吗
股票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如果发行人向全球发行股票,这时的承销商又是为发行人发行股票的全球协调人
同时法律要求证券承销商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如下:
第一,承销商处于可对发行公司的品质给予担保认可的地位。某种程度而言,一流的证券承销商的声誉,即对其所承销的证券作了保证。因此,证券承销商的地位,实际上会大大的影响投资者。普通的投资者认为一流的证券承销商不会承销不良的证券,而且其所承销的证券必然会适合大众持有,发行证券必然符合其承销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可能认为承销商于同意承销前,必定已经将发行人过去的财务报表加以严格的审查。
第二,承销商对有关发行公司事项之调查与确认,处于特别有利之地位:盖证券承销商拥有富于经验之专家,且具备从事调查之必要设备,并获取充分之报酬。
第三,证券承销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销发行的证券,承销商希望避免承担责任,应当慎重调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
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证券发行人的主要审查者,应当就其过错对投资者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当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文件制作时,要求其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更是理所当然。
如果公司是自己发行股票上市 没有人知道这公司 是做什么的 具体财务情况怎么样?哪个敢相信敢去买?所以证券承销商的作用突显出来……。
❹ 简要说明投资银行在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中的职责有哪些
投资银行在股票中公开发行与承销中的职责是从事以证券的承销和交易为基础性业务。
即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类相关专业中介提供协助。
是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以便在上市工作中能充分配合,加快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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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在股票中及职责其职能详情:
投资银行是指从事以证券的承销和交易为基础性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它业务为经营范围的金融机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即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类相关专业中介提供协助。其中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是IPO市场最核心的金融中介机构,是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具体来讲,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中,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承担着以下方面的主要职责。
1、股票发行前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指承销商在股票承销时。
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股票发行人及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的核查、验证等。
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主要财务状况、经营环境与风险、公司管理,以及股票市场环境与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2、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辅导,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辅导指由担任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
辅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促进上市公司经营机制转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行文件的准备。
股票发行准备阶段最实质性的工作是由发行参与人准备招股说明书,以及作为其根据和附件的专业人员的结论性审查意见。
这是发行人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核准或注册登记的必备材料。募股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总共有八项内容,涉及面广,且制作要求严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文件准备是否完善准确直接关系到发行人股票发行的成数。
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发行人全面、准确地编制好各类相关的发行上市文件。
尤其是“招股说明书”这一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文书,以便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能够顺利地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核准。
3、确定股票发行价与稳定价格,股票发行定价是投资银行股票承销工作的关健一环,关系到发行人、投资者和投资银行三方的利益。
合理的发行价格需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潜力、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等因素,是整个股票发行过程中专业性最强的一项工作。
发行定价过高,不仅会使投资者不愿购买,股票发行不出去,影响到企业的筹资目标和公众形象,定价过低又会导致发行人不能筹到尽可能多的低成本资金。
投资银行作为专业机构,熟悉资本市场状况,拥有丰富的市场信息,具备专业的定价技巧和经验。
可以协助发行人确定一个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以使发行人在实现最大融资规模的前提下保证股票全部能够顾利地发行出去。
4、合理的发行定价只是确保了股票的顺利发行,但股票上市后若价格大幅波动,远远高于或低于发行定价。
不仅会对发行人和投资者带裹不利的影响,同时也有损于投资银行在承销市场中的形象,影响到其未来承销业务的顺利开展。
因而投资银行的承销工作并没有随股票发行的完成而结束,对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定期间的价格表现,投资银行仍然要承担一定的稳定职责。
5、股票的销售一般公开发行股票规模和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单靠发行人自己往往无法完成股票的销售。
投资银行可凭借其广泛的网络,良好的客户关系,帮助发行人将股票顺利地售于投资者,并从中获取相应的收益。
❺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什么
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是:(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二)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四)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❻ 为什么上市公司配股,只能采取代销方式这不是公开发行吗
上市公司配股,虽然属于公开发行;但因为认股的对象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原股东,所以不能包销。
因为如果包销,那么承销的证券公司就可能因为购入剩余股票而成为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这与“向上市公司原股东”配售的相违背了。
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工具主要包括配股、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企业资产证券化等。关于其中的股权性质及混合性质再融资方式概况性的解读可参见。
对于股权再融资而言,由于要吸引投资者认购,通常发行价格都会相对市价有一定折扣,从而对老股东利益有所影响。
但配股仅向老股东发行,如果老股东全额参与配股,折价发股就不会影响老股东利益,而且持股比例也不会被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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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参与须知:
社会公众股东可在认购期间,凭个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沪市到各自指定交易的券商处,深市到托管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同时要保证资金帐户内有足够的资金。
投资者可通过当面委托的方式,也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种方式认购,其委托方式和买卖股票一样。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认购,但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超过其可配股数量。当然,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认购配售部分或全部。
沪市规定,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配售比例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深市则规定,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配售。
由于认购配股时间是有限制的,逾期未缴款者,作自动放弃配股权处理。因此,在配股后对认购是否得到确认十分重要。
配股投资者可在第二天到券商处打印交割单,查看资金帐户上现金是否少了,以确定认购是否有效。在此,也提醒投资者,参与配股最好不要赶末班车,以免万一操作失误,没有时间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