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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比例

发布时间: 2023-08-06 12:39:07

A.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B.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问题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有限售期;过了限售期,新发行的股票上市跟正常股票交易一样,原来的涨跌幅限制是多少仍然是多少(10%和5%)。

C. 股票的非公开增发价是如何定的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其中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比较接近定价时的股票价格, 一般不须要进行除权。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除了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还有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拓展资料:
1、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筹备阶段:进行尽职调查,沟通制定定增方案并完成制作; 2)审议阶段: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接受《认购意向函》,然后上报证监会进行修改补充,最后予以通过;3)发行阶段: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再由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价函》进行询价定价,定价结束后上交证监会批复,进行缴款认购。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
1)使得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通过增发股票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通过在上市公司估值较低的位置进行增发股票,从而可以获得更多股份, 最终获得更多利益;
3)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并增强上市公司财务与经营的独立性;
4)定向增发可以视作促进优秀公司进行并购的一种手段。
5)减少上市公司市场估值的溢价,将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扩大,进而增加公司的资产价值。

D.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公司债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增发股票、配股和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大品种的融资额度、发行对象、发行价格、锁定期、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如下: 融资额度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融资额度 发行数量上限为总股本的20% 2 公开增发 无限制 3 配股 发行数量上限为总股本的30% 4 可转债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40% 发行对象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可以在董事会预案阶段全部确定或者部分确定,但是确定的对象必须属于三类人员(大股东、通过本次发行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也可以在发行时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 发行对象人数:主板不超过10名,创业板不超过5名。 2 公开增发 面向公众发行 3 配股 只能向老股东发行 4 可转债 可以全部或部分优先向老股东配售,剩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发行价格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不低于发行前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或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 公开增发 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 配股 不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4 可转债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目前法规对于配股价格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仍然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颁布,目前已失效)关于配股价格的要求执行。 锁定期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不属于三类人员 锁12个月 属于三类人员 锁定36个月 2 公开增发 无 3 配股 无 4 可转债 无 以上锁定期仅针对再融资规则而言,大股东、董监高等特殊身份人员仍然需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其他规则关于其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募集资金用途 无论上市公司选择哪种融资品种,总体上,均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2016年7月25日保代培训:“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定期三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定期一年的询价非公开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其他再融资品种均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鉴于三年期定价定向的非公开发行已被废止,结合可转债的实务操作,目前再融资募投项目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上限总结如下: 序号 再融资品种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1 非公开 30% 2 公开增发 不明确(自2014年以来发布不存在筹划公开增发的案例) 3 配股 100% 4 可转债 30% 以上为理论比例,实际操作需结合公司营运资金缺口测算合理性

E.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是利空啊

我们查看上市公司公告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发现很多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代表的是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特定投资者一般包括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一些战略性的机构投资者,特定投资者购买股份后,上市公司获得资金,所以说非公开发行股份是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但看到上市公司发布拟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告的时候,即有人认为是利好消息,也有人认为利好消息,下面我们从非公开发行的本质上剖析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

非公开发行

比如上图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是各种新的的项目建设,并且很多券商研报也点评了该公司非公开的后期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很多帮助。

非公开发行扩大产能奠定未来成长基础,并且该公司的属于5G行业,典型的是目前目前我国在主导“新基建”建设,积极跟上国家政策扶持下红利的,所以很多投资者认定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是构成利好。

总结: 上面我们通过非公开发行的股价的确定,公司的股本的变化,非公开发行公司的目的重点分析了非公开发行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我个人觉得短期可能对股价上涨造成影响,但能够帮助完成融资,可能对后期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帮助,中长线的投资者需要重点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对未来发展的构成的影响,自己要充分分析里面的投资逻辑。

F.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如何理解

一、 股票发行不超过十名
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如何认定发行对象一般针对机构和有实力的个人,不超过十名主要考虑不要股份太散或者太琐碎,关键是增发有价格优势,如果大趋势好的时候,大机构也愿意参加,等于打了9折;如果是熊市,就不好说了,有时候买的不够10人,大股东也只好自己买自己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有: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线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股权激励跟非公开发行不是一个意义上的,别混淆了。
二、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人是可以的
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发行对象属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拓展资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一、 发售股票条例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二、 发行方案
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分开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G.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查询网络律临得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一)发行价格顷模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股票价格的80%;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不得在18个月内转让;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冲梁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雀判缓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