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发行配售。
第三条 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四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日(X日为初步询价开始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条 配售对象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配售对象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配售对象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X-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配售对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认购资金的收付、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备案银行账户的审核。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前,主承销商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主承销商用户。主承销商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三条 网下投资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登记后,应当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及配号。网下投资者应于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及配号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主承销商和网下投资者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分别申请成为主承销商用户和网下投资者用户。
第十六条 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的有关数据,自网下申购之日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上保留六个月。
第十七条 初步询价截止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选择符合主承销商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报价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并剔除不满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对象,完成网下询价投资者的确定。
第十八条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第十九条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第二十条 结算银行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时、准确地维护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结算银行承担。
第四章 发行流程
第二十一条 X-1日,主承销商应当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记结算平台的书面委托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交易日进行,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人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询价应当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下同)15_00前完成。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有关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等,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或定价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第二十四条 T-1日15_00前,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发行价格等相关信息,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将自动剔除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发行参数确定后,主承销商应当在T-1日15_00前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并启动申购。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入围数量。
第二十五条 网下申购日为T日,T日9_30-15_00期间,参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时,网下投资者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T+1日15_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网下申购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网下获配股份及应缴款情况。
T+2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第二十七条T+2日8:30-16:0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_00前到账。
第二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应对上述资金划付要求予以明确。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实时反馈至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各配售对象的到账情况;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下电子平台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第三十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配售对象新股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形成新股网下认购结果后于T+2日17_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主承销商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 T+3日15_00前,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下载制作新股配售结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新股网下最终配售结果文件,并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发行完成后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下配售结果。
第三十三条 T+4日9_00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发行新股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主承销商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新股认购款项后,应当及时依据承销协议将有关款项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网下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由于主承销商报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有误,导致网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记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主承销商承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三十一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股份,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后,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深圳A股证券账户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
对于未报送配售对象关联证券账户资料或未及时根据要求补报和更正相关资料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第三十七条 配售对象已参与某只新股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参与该只新股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针对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和网下配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导致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平台不能正常运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❷ 新股的网下配售如何进行,什么条件可以申购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网下配售对象主要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法规参考“管理办法”第二章相关条款如下: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多少有什么规定吗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1、公开发行:
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2、配股发行:
(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相对的把一个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确定一个将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决定(就是)总股本。
新上市股票发行价格平常是这样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业板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发行价格,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净资产值,D=预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❹ 股票配售是什么意思
股票配售是股票行业的术语,“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获得必要的批准后,向其现有股东提出岁祥配股建议(配售价格一般都比当时的价格低),使现有股东可按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认购配股股份的行为。配股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方式之一。
程序:登记公司向券商发送的新股配售代码数据,投资者输入此配售代码进行新股申购,如果你不用现金认购,就是自动放弃这个权力,放弃可能会造成损失;如果新股申购没有中签,登记公司则向券商发送“**放弃”数据,表示没有中签。
扩展资知雀迹料:
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密切却欲长期持有发行人搭并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
❺ 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会影响基金吗
证券业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显示,华富智慧城市、信达澳银领先增长、中邮核心优选、中邮核心竞争力等4只公募基金产品因在去年的IPO配售项目中违反相关规定,列入新股配售黑名单,未来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对于公募基金未来6个月内无法参与打新,
对上述4只基金业绩来说损失不小。不过,对市场整体影响甚小
❻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❼ 为什么新股申购中签后会弃购 解密“弃购”原因
新股弃购“常态化”的背后:弃购原因五花八门
来源:中国网 2017
在A股市场,打新一直是稳赚不赔,新股上市后动辄十几个一字板的神话也在不断上演。可新股中签却似“中彩票”一般难,因此凡中签者无不拍手称快。但却有这么一群投资者,出现了新股弃购现象,更为悲催的是还有不少人因为弃购而上了监管的“黑名单”。今年发布的全部六批黑名单中共有235个配售对象上榜——新股弃购出现“常态化”。对此,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个人投资者应避免疏忽、机构投资者自身做好内控之外,监管部门同样应当积极应对。“建议适当延长交款时限,通过采取重罚、加大通知服务等多举措并举,减少弃购情况的发生。”
大型机构、知名牛散上弃购黑名单
10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中证协”)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以下称“《配售黑名单》”)(2016年第6号)文件,这是今年以来中证协第六次颁布《配售黑名单》。在该份文件中,中证协把今年下半年以来参与丰元股份、哈森股份、海波重科等12只新股并在网下申购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61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了监管黑名单,其中国信证券、国泰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等多家机构投资者均“榜上有名”。
据记者了解,中签新股弃购最主要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和“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两种情况。根据中证协今年1月8日最新修订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证协备案,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6个月——换言之,上述61个配售对象自即日起,6个月内不能参与任何新股申购。
对此,记者致电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客服热线,得到的回复是,该基金产品违规属实,但放弃申购的具体原因不属于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范围。不过该工作人员随后对记者表示,上榜黑名单并不会影响基金产品的“打新”动作,在对网下申购作出限制之后,该基金产品依旧可以继续参与网上申购。
其实,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的弃购行为并非市场个案,记者发现,中证协今年以来公布了六批《配售黑名单》,其中不乏诸多知名投资机构的身影。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中证协发布的全部《配售黑名单》中,自然人账户占据了其中的半壁江山。记者发现,违规的自然人账户中不仅有多名知名牛散,亦不乏多位专业打新人士。例如,在10月18日最新发布的《配售黑名单》中,违规自然人账户有42个,占比近七成,而作为早期的牛散代表,陈学东、陈学赓两兄弟同时登榜,昔日的“权证大玩家”邹瀚枢也被“点名”。
就职于某券商的研究员张少峰(化名)认为,设置《配售黑名单》的根本初衷在于避免发行失败。他对记者表示:“网下配售的比例是比较大的,每个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申购份额也会比较大,如果这些投资者出现大规模的弃购会导致发行失败,这比网上弃购的影响要恶劣很多。”
弃购原因五花八门
新股暴利神话让所有投资者羡慕不已,中签新股更是可遇不可求,相比而言,这些网下配售对象频频弃购新股的做法实在有些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记者发现,对于配售违规的原因,黑名单中的机构投资者多以“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为主,而“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则大部分发生在个人投资者身上。
在保荐承销领域深耕多年的唐烁(化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的发行规则,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需要在交易所新股申购平台上在询价阶段就输入相应的报价和对应的申购数量,但不需要准备申购资金。“因此‘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违规操作者都是只在交易所系统上提供了一个价格,但未提供对应的申购数量。”而对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唐烁则解释称,即在网下申购成功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申购款。“这也是今年以来网下发行新股过程中自然人投资者普遍存在的弃购原因。”
对于配售对象频频出现弃购新股的行为,唐烁认为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他对表示,部分基金出现了大规模弃购的情况很有可能是在最后申购或者缴款的时候出现了技术性问题。“这种情况就说明机构本身的内控和风控做得不甚健全,当然,作为整个基金的主要管理者,申购失误的时候基金经理也难辞其咎。”
“此外,对于一些实力相对较弱的小型投资机构来说,存在跟风胡乱报价的情况,但是中签之后却突然发现手里并没有那么多(可供申购的)资金,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唐烁告诉记者。
而相比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违规行为,出现“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情况最令承销商头疼。对此,有承销商表示,每每这个时候,投资者总是电话向投行诉苦,各种理由都有,车祸、生病、睡过头等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请投行别把他们提交到中证协进入黑名单。
其实,不仅仅是网下配售,网上配售弃购的情况同样不胜枚举。其中,第一创业被网上投资者弃购65.3万股,杭州银行则有55.46万股被抛弃,而对于IPO新规正式实施以来发行股份数最大、中签率最高的江苏银行来说,更是有298.59万股遭遇弃购,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的中银国际和华泰联合将以2054.24万元包销这被放弃的股份。据了解,这种网上弃购的违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忘记或有事耽搁缴款,配售成功后在该缴款时没去缴款;另一种则是以为账户里资金足够,事实却是资金不足形成弃购。
对此,记者特地走访了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东吴证券、开源证券等多家券商营业部,了解到大部分券商都会在新股缴款当日电话联系所有的中签投资者,有客户经理对记者表示:“毕竟中签可是件难得的大喜事”。不过,即便如此,网上配售遭遇弃购的情况依然在持续——10月18日网上申购的新华网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结果公告》显示,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有16.51万股,放弃认购金额457.23万元。
解决弃购问题须对症下药
对于如何解决新股频频遭遇弃购的问题,本刊特约作者胡东辉曾撰文《IPO配售对象黑名单有点冤》(详见本刊第82期),在文章中,他表示新股申购T+2的缴款时限实在太短,建议改为T+4缴款,给投资者留出充足的备款时间。而与胡东辉观点类似,着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对于申购者而言T+2缴款时间可能确实有些太短,建议延长交款时限。此外,他还建议监管部门“软硬兼施”,通过加大通知服务、采取重罚等多举措并举,减少弃购情况的发生。
张少峰则认为解决弃购问题需要对症下药。他对表示,网下申购机构之所以频频出现弃购,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大多为代客户持有资金、代客户申购,一旦机构手中不具有充足的资金,除了机构自营盘,其余的资管产品往往需要联系客户把这笔资金补足。“在T+2的条件下缴款时间十分有限,资金在交割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几道清算的手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无法缴款。所以对于参与网上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在申购之前应预留足够的资金,当遇到发行量比较大的股票,比如银行股时,这一点更需要注意。”
而对于网上的个人投资者的弃购原因,张少峰则认为很有可能是投资者对制度本身不是很了解,申购后忘记缴款,为减少这些无辜弃购情况的发生,个人投资者所属的营业部可以适当加大服务力度。
此外,加大监管力度也是外界谈到减少弃购行为的措施时屡被提及的话题。记者了解到,目前的弃购现象虽时有发生,但随着目前监管力度的加大,与早期的“恶意弃购”相比,目前情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善。唐烁对表示,前几年,部分询价机构会和上市公司、承销商结成利益联盟,在网下申购时,哄抬报价,促使其他机构不得不跟进报以高价。“而承销商在获得高额佣金后,在最后阶段,会将与自己结成联盟的券商报价剔除掉,令同盟避免被高报价套牢,承销商会以其他形式来与同盟分享利益,这就形成了弃购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
在接受采访时,唐烁坦言,其实几年来监管部门对于投行业务的监管政策一直在趋严。“首先,在黑名单制度下,如果机构报价却没有缴款,随后就会被协会通报,在6个月内就失去了新股申购的资格;此外,现在新股的定价机制基本都是所谓的‘窗口指导’,将价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不像之前询价之后再确定发行价格,现在询价与不询价基本没有任何意义了,最终发行就是23倍左右的市盈率,所以这就导致询价产生的特殊利益失去了生存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3月2日深交所新股发行培训中,交易所指出如网下配售投资者同时申购两只及两只以上新股,只要其中一只出现弃购,当日其余申购均视为无效,这也就意味着网下申购的弃购行为将采取“连坐”的惩罚,无形中增加了网下弃购的成本。对此,申万宏源研究员林瑾认为,虽然投资者目前出现弃购的现象更多地是出于疏忽,而非主动“挑肥拣瘦”,但交易所采取“连坐”的惩罚也旨在警示网下投资者必须重视网下申购这一投资行为,不能因无需预缴款而就随意地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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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嫌价格贵中签后想弃购
经耐心做工作才同意缴款“真不可思议,我们想中签中不到,有人竟然中签了不想要!”虽然步长制药正在上演打新股暴赚的神话,但是记者了解到,扬州竟然有一位股民中了签,但是却“不想买”。
“这次我们营业部就有位股民中签了步长制药, 这是一位老股民,年纪较大,也很少来营业部,我们想马上通知他,却发现他以前留的电话号码打不通了,后来我们好不容易联系上了他,这位大爷却告诉我们,这个股价格太贵了,他不想要了,怕买了以后要亏本。”申银万国证券扬州营业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最近就遇上了这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本着对客户负责的原则,营业部工作人员耐心做工作,最终老大爷才同意缴款,从而避免了一次大的损失。事实上,虽然新股中签后基本都能带来丰厚的回报,但是,每只新股最终都会发生一些“弃购”的现象。以步长制药为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15.95万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8834股。不过,多数情况下,“弃购”都是因为股民不知道自己中签,而账户中余额又不够,所以被当作放弃处理了。
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扬州不少证券营业部都推出了给中签股民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的服务,一旦有股民中签,营业部会主动打电话提醒缴款。
“但在联系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因为换电话等原因联系不上的股民大有人在,很多时候为了联系上一位股民需要费不少工夫。”申银万国证券扬州营业部相关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
❽ 我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提到打新股,大家第一时间都想到的是前阵子的东鹏特饮吧,一上市就接连涨了十多个涨停板,这中一签算下来可有22万,在打新界的成了“香饽饽'。打新股看着是非常赚钱的,你会打吗?中签率怎么才可以提高呢?那么接下来我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打新股的事情。
不过开始之前,大家先把这波福利领了来--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可别错过了哦: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
一、新股申购什么意思?需要什么条件?
1、什么是新股申购?
在企业有上市的计划时,一般会面向市场销售众多股票,其中有部分股票会在证券账户上开放,能够通过申购的方式获得,并且往往申购的价格要低于上市第一天的价格。
2、申购新股需要的条件:
打算来参加新股申购需要在T-2日(T日为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内,每天平均持有股票,且市值最少在1万元以上,才具备参与申购摇号的条件。倘若我想参与8月23日的打新,就是从8月19日起算,往前退20个交易日,即在7月22日起,自己的账户里股票市值要维持在1万元以上,才有资格得到配号,所拥有的市值逐渐变高,能够获得配号的数量也就更多。只有当自己分到的配号恰好落在中签区段内,才能保证中签的那部分新股被申购。
3、如何提高打新股的中签几率?
根据长时间的规律来看,打新中签和申购时间是不存在相关性的,假如要让新股的中签几率提高,下面的方式可供大家学习:
(1)提高申购额度:倘若早期拥有的股票市值越高,对应的配号数量也越多,最后中签的可能性也会随之越高。
(2)尽量开通所有申购权限:如果是资金量较大的朋友不妨均匀持仓,同时开通主板和科创板的申购权限。这样以后无论遇到什么新股都可以申购,而且还能够增加中签的机会。
(3)坚持打新:关于每一次打新股的机会都是机不可失的,还是由于中新股的概率相对较小,所以还是很有必要去坚持摇号的,要知道肯定有机会轮到自己的。
二、新股中签后要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新股中签了以后就有相应的短信通知了,在登录交易软件时,还会收到弹窗提醒。
在新股中签的那一天,我们需要在16:00以前确保账户里留有足够的新股缴款的资金,无论是从银行转入,还是当天卖出股票的收入都可以。待到第二天,如果自己账户里有新股余额转入,就能说明本次打新成功。
非常多的小伙伴想打新股然而老是错失良机,总是错失调仓时间。证明我们真的需要一款发财必备神器--投资日历,那就赶紧点击下面的链接来获取: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三、新股上市会怎么样?
这期间如果没什么意外发生的话,新股进行上市的时间是从申购日算起8~14个自然日内。
就拿科创板和创业板来说,不会在上市首5日设置涨跌幅限制的,到了第6个交易日开始就需要进行限制,日涨跌幅限制为20%。而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代表着要是发行价是10块钱/股,则当日最高价位不会超过14.4元/股,最低也得在5.6元/股以上,据我多年的跟踪视察,主板新股上市第一天通常涨停,后期连板数量在5个之上。
对于什么时间卖新股,那得要看个股的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综合分析。假如新股上市的那天出现破发并且持续下跌,在上市当天就卖掉能有效的减少损失。
缘于科创板和创业板新股涨跌没有被局限,所以为了防止股价回落,小伙伴若是中签了,可以在上市的第1天直接卖出。还有,若是持续连板的股票,当开板发生时,建议各位朋友转卖出去,这是最安全的做法。
炒股的本质最终还是要回归公司的业绩,很多人都不会去判断一个公司到底是不是好公司或者分析不全面,导致看不准而亏损,有个免费的诊股平台要推送给大家,找到对应的股票代码,就能看出股票质量的好坏了:【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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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银河证券“弃购”科创板 交易员“手滑”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并降级
“弃购”科创板天准科技后,中国银河证券立刻成为市场焦点。中国银河证券昨天表示,给予交易主管、团队负责人撤职并降级处分,调离投资岗位等等处理措施。
事件:弃购640万股
7月4日,根据天准科技此前公告,其网下申购共有13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197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仅有银河证券自营账户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应申购数量为640万股,实际申购数量却为0股。
发行公告显示,银河证券此前询价时报价为25.90元/股,与天准科技25.5元/股的发行价相比略高。根据天准科技网下投资者配售情况来看,银河证券应申购的640万股应可获得25775股初步配售,获配金额65.73万元。
中国银河证券因成为首个弃购机构,备受市场关注,弃购原因也被各方热议。
原因:未按时进行网下申购操作
为何有效报价之后未进行申购?此前业界猜测,中国银河证券可能认为天准科技“发行价过高”。
据天准科技发行公告显示,其所在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1.26倍(截至6月27日),而其同类所对比的四家同行业公司,平均市盈率在49.68倍。而天准科技发行后市盈率为52.26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其市盈率为57.48倍。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银河证券此次放弃申购天准科技有可能是工作失误所致。据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各家机构对科创板发行的参与度较高,多家券商内部也对科创板工作进行了重点布局,不太可能在这个时点放弃申购。而从目前放弃的申购金额来看,所占申购金额并不大,其失误可能性更高。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华兴源创的网下配售中,银河证券也参与了申购报价,初步获配数量为2.07万股,获配金额为50万元左右,但并未中签。
中国银河证券认为弃购事件的原因是,负责交易人员7月2日未按指定时间进行网下申购操作,致使交易失败。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操作事故,已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业内对上述条例会否落实到银河证券身上仍然有争议。若银河证券此次弃购行为能够证明是处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免除自身机构申购责任的,则可能不需要受到限制。但如果无法证明,那这个限制措施仍然会从严执行。
7月5日,银河证券股票全天走弱明显,截至收盘跌幅为2.49%。全天市值损失了30多亿!
处理: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并降级
中国银河证券称,7月5日,公司党委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给予交易主管、团队负责人撤职并降级处分,调离投资岗位;给予新股信息员、交易员诫勉谈话等;同时对自营投资总部总经理、交易主管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公司党委要求公司业务条线负责人向公司党委作出检查,全面加强条线管理。
影响:可能被限制科创板打新
7月5日,中证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公告(2019年第1号)》,名单中仅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一家在列。公告称,中证协决定对在科创板“天准科技”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
市场分析指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此番银河证券自营账户放弃申购科创板新股,则该账户将会面临六个月不得继续参与科创板网下打新一事。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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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公司的参与增发机构名单可以看公司的公告。公司增发完成后需要公告结果的。
股票定增这一概念,对刚进入股市的小伙伴们来说比较深奥,因此丧失了不少的赚钱机会,还白白浪费了很多时间。
股票定增到底是利空还是利好,我会向大家做一一说明。全部都非常有用,不仅能在这时候看懂股市,想要多赚到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又增加了一个。
在最初研究股票定增之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随时都有可能被删,尽早领取了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是可以先进行股票增发意思探究的,股票增发指的是上市后的股份制公司,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将新的股票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增发并打折出售。然而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市上散户是买不到的。
知道了股票定增的意思了,大家一起回归到探讨正题上来,再来就是关于股票定增的分析,详解它是利空亦或是利好。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普遍都觉得股票定增是利好的表象,可是也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许多因素都会影响我们的分析判断。
有什么理由说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
因为定向增发有益于上市公司的发展:
1. 定向增发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使得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2. 有可能会有战略投资者的到来,给公司长期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辅助。
如果说定增如大家所说的那样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那为什么还会出现利空的情况呢?不要心急,大家紧接着看下去。
如果我们发现了上市公司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也是投资者比较看好的,这会带来股价上涨的可能性很大;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进行项目增发的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投资者就会质疑,让股价出现下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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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大股东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的话,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相反,倘若向着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存在不足,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惯用伎俩,则为重大利空。
倘若在定向增发的期限内,有对股票价格进行操控的行为,短期“利好”或“利空”就会发生。比如相关公司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此来减少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这样就出现利空;相反,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再次下跌,而且低于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那么针对定向增发,就会变成短线利好。
所以总体来看,多数情况下股票定增大都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也有必要防范风险,尽量参考多种因素进行多角度考虑分析,避免带来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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