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作股是什么意思
现实生活中,朋友、同事合伙成立公司的情况非常常见,笔者作为从事公司法专业的律师经常接到类似的咨询及办理此类业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办案的心得和经验。我们从公司的生命周期来看股东合作需要注意的要点。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问题
自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设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认缴出资,并在认缴期限内缴足即可。认缴期限也可以自行约定,如20年内。一些公司在没有实缴能力,但又希望通过注册资本显示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将注册资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认缴十亿的贸易公司出现。
认缴注册资本过高的风险在于,法律虽然规定股东可以先认缴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但是向公司缴纳出资毕竟是一项义务。如经营不善准备解散或者对外负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即使未到缴纳期限,也将加速到期。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失去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立即缴纳作为破产财产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
此外,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高,后期想减资也比较负责。公司的减资需要公告并通知全体债权人,如果公司在减资程序种稍有不慎,股东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
二、股东出资问题
股东的出资问题常见的有如下问题: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董事高管协助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等。
我们先来看出资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用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直接将货币出资转到公司账户,由公司财务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一部分股东直接将出资转给公司的大股东,有可能会产生侵占或者挪用公司资产的风险。
股东出资后又转出,可能会涉及抽逃出资的问题。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通过关联交易 转出等等。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的高管、直接负责人都可能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有明确的法条依据:“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后将该财产交付给公司,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司法解释三》第8条~第11条。
三、财务规范
合作成立公司,财务规范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所谓财务规范,就是进出帐的规范。公司的每笔进账、出账要让会计(没有请专门会计的要让记账公司)记清楚,做好相应的会计凭证,不要一本糊涂账。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老板和公司公账、私账不分。比如,公司需要买什么东西,老板(大股东)直接就自己掏钱付了,公司根本就没有记账。本律师遇到的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一个美容院的老板,房租、装修、设备仪器全是个人账户买的,没有发票。后来因为股东代持引发一些纠纷,股东要求查账,要求提供报表,因为公司没有凭证无法做账、公私账不清,拿不出来报表和凭证,陷入被动局面。
开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识以外,会计法也必须了解。《会计法》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违反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公司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且,公司董事、高管因为没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导致股东无法查询公司财务账簿的,应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二审【(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此外,提醒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是说,公司应该每年对财务报告进行一次审计。虽然现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检,改为自行进行年报登记,但是公司每年进行一个审计,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给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一个交待,也是对参与经营的股东减轻责任的一个保障。
如果设私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罚款幅度比会计法规定的罚款重。
四、股权转让的问题
公司的股权转让历来纠纷很多。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常见的问题包括,股权0元或者1元转让,股东的出资没有出资完毕就转让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共有股权的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效力,股权回购,离职退股的约定的效力等问题。
实践中,一些公司出于避税目的,常常签订两份或多份股权转让价格不一样的股权转让协议。递交给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价格是0元或者1元,实际的股权转让价格在另外的协议中约定。或者反过来,在工商局备案的协议中约定的是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但是双方因为其他一些关系并不进行实际支付。此类阴阳合同,除涉及偷逃税的风险以外,还是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风险。一些法院会探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为出发点,结合磋商过程、协议缔结时点的股权估值、实际履行情况等作综合认定;但有的法院会以工商备案的合同为准,要求双方按照实际价格支付。如笔者曾经接触过的一个案例,双方按照转让的2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1200万元做为转让价格,但是转让方并未实际出资,受让方主张不进行支付。但最终法院判决以工商备案的协议为准,最后判决受让方支付1000余万的股权转让款。(案号:(2018)黔民终344号)
瑕疵出资的股权,即未完成出资义务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仍对公司负由出资的义务,并且受让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共有股权的转让也是经常会起争议的地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极易产生未登记一方配偶对标的股权提出权利主张,由此引发诉讼。若股权转让发生于转让方离婚期间,此类风险尤为明显。
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不因未经配偶同意而无效,即将未登记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权的权利限定于财产利益。但是,转让方未经配偶同意转让共有股权,仍然成为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消极因素。
如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低价或是零对价向他人转让共有股权,股权转让因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而无效。故受让方宜将标的股权共有状况及转让方婚姻状态纳入考量,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未登记配偶一方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
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如程序不当,会涉及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应向其他股东发送书面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否则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定股权转让因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股权回购和离职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确回购的主体、对价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离职退股的约定应该以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为全体股东的意志,否则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五、股权的继承和分割问题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合作过程中,如果一股东突发死亡,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置?股东持有的股权从法律性质上说,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另一方面,其个人部分又构成遗产。这种情况下,会涉及到股权的分割和继承问题。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做特别的约定,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继承人可能会要求成为股东,引发股东争议。建议股东合作之前,做好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的规定,如规定,股权不能继承,股东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X股东,由X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给继承人。
六、公司经营不善清算的问题
有一份数据显示,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不超过5年,5年左右就会出现经营不下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么转让给别人要么选择解散公司然后注销。公司解散还会伴有员工劳动关系的纠纷。
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法院强制解散两种情况。公司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解散,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主体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应该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清点核算。如果前期的财务不规范,公司清算会面临一些问题,给清算造成一些障碍。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有一些法律义务需要严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债权人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很可能会承担连带的责任。
股东在合作过程中,也应该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关于公司经营不善时的清算程序,明确股东的责任。
抛砖引玉,未完待续。
② 企查查上协同股东有48个什么意思啊
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
协同股东,一是指股东具有夫妻及亲人亲戚关系的;二是两个及以上具有相同利益约定并且相互指定代理的。
股东的主要权利有:参加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分配公司收益,享有股息权;发行认股权;股份转让请求权;请求将无记名股票变更为记名股票的权利;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者因经营失败而关闭时剩余财产的处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③ 股东数增加意味着什么
股票股东数量增加意味着筹码集中度降低,筹码集中度降低,意味着散户拿的筹码更多,分歧就会加大。股东数量就是投资该股票的投资者数量,投资者数量越多,人均持股就越少。
股票股东数量增加一般说明主力已经把筹码散发出去了,筹码到了散户手上。一般来说,都是散户接盘了,短期之内一般是很难上涨的。所以这个指标投资者也可以关注。
拓展资料:
股票股东人数增加,意味着散户在不断的流入,主力资金在不断的流出,筹码逐渐从主力手中流入散户手中,比较分散,这种类型的个股,一般上涨比较难,即在个股上涨时,散户会获利出局,卖出手中的股票,导致股价再次下跌,因此,股东人数大幅增加是一种利空信号。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以卖出为主,或者继续空仓观望。
反之,股票股东人数减少,意味着市场上的散户在大量的卖出,主力资金在不断的流入,筹码逐渐从散户的手中流入主力的手中,集中起来,主力控盘加强,方便主力今后的拉升,是一种好事,投资者可以考虑在股东人数大幅减少的情况下,买入一些,等待主力的拉升。
对于股东户数的增加,一般说明资金在减仓,股价会下跌;股东数量的减少表明资金正在开仓,其股价将会上涨。
如果有更多的人加入股东大会,公司的股权会被分散,股权会被分散,股价不会被少数人操纵。这比集中对投资者更有利从常识来看,90%的股份,随着股东的增加,都不利于股价的上涨。因为筹码是分散的,股价只有经过长时间的洗盘才能上涨。
股东人数增加一般表示有更多人认可该公司,愿意投资加入成为股东。股东人数的增加与是否导致利空并无直接关联,形成利空即表示股价下跌,是一种负面消息。
但股东人数增加或减少只能代表投资者对该公司股价行情的一种预测,并不能直接导致股价的上涨或下跌。
相对于股东人数的变化,政策基本面的变化、大盘的涨跌环境、主力资金的进出、个股基本面的重大变化以及个股所属板块整体的涨跌情况等都会更加直接地影响股价的变动。
因此不能单纯地将股东人数的变化作为利好或利空的判定标准,而应该综合评估与股价有关的各种因素,从而判断个股的走势。
所以,一只股票的股东户数大量增加,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利于股价的上涨,所以要做好风险管理。
但是,如果该股的估值已经很低了,就要警惕主力拉起抬高后震动仓的恐吓,然后离开。股东数量的大幅增加不一定是坏事,但也会有例外。
④ 股票新进股东多表示什么么
总的来说,一只股票的总流通筹码=大股东+主力+散户。庄家指的是一只股票控制一定比例流通股份的主力资金,因为控制住了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只要他不卖,筹码稳定的情况下,用很少资金就能完成股价的拉升。而如果他想要压低股价,只需要压低手中持股低价卖出就行。而庄家控制了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就意味着他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一直股票一段时间股价挂单的情况,换句话说,他可以决定一只股票一段时间的价格走势。
在股票的筹码分析中:如果筹码大多数在大股东,主力的手中,那么股价不容易下跌
如果筹码大多数在散户手中,那么股价不容易上涨,那么在公司不断公布的股东人数的变化,就能一定程度上,客观的反映筹码是从散户手里流向大股东和主力的手中,还是从大股东和主力流入散户手中,股东人数减少,代表着筹码集中,控制一定比例流通股份的主力资金就可以开始拉升股价,保证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太过意外的其他流通筹码的卖盘来冲击股价
如果说股东人数减少了,那么筹码就会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那么这时候那多谢卖出股票的人的筹码到了谁的手中?如果股东人数是持续行的减少,很多时候可以证明是主力资金介入的痕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主力的控盘能力较高。
但是一般我们在了解股东人数的时候,信息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完全的判断这种消息的准确性,只能是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股东人数的变化对股票价格走势的意义很大,股东人数变化和庄家操盘有一定的关系,通常在庄家进仓某股票后,在建仓初期吸纳筹码的时候,股东人数会逐步减少,因为筹码已经慢慢的集中到庄家手中,这样会更利于庄家拉抬股票价格,需要的资金量不需要很大,可以很轻松的将股票拉升到目标价位。
⑤ 如果一个股票的十大流通股股东里有七个都是个人,而且都是新进的,大概会是什么原因呢
如果一个股票的十大流通股股东里有七个都是个人,而且都是新进的,大概原因是:一个企业的所有股票的前十名持有者称为十大股东,没有主力进驻的股票,等有大资金入驻股票才会上涨。股票十大流通股东都是个人的意思是:一个企业的所有股票的前十名持有者称为十在股东。
对于上市公司,根据证券专法大约总属股本的一半进入流通市场,这一部分就是我们在各营业部所能卖到的,称为流通盘,这里面的前十名持有者被称为十大流通股东,他们是这只股票的市场操纵者。
十大股东是流通的和未流通的都算在一起了。
比如说,中国XX,第一大股东是国家XX局,那么这暂时不能流通的,以前我们叫这个“法人股”,现在股改后,叫受限流通股,在没上市之前,不能算为流通股。所以十大流通股股东里看不到这个股东,但在十大股东里能看到。
如果第二大股东是XX基金,所持有的是流通股,那么这个基金就是十大流通股东第一名。增加来的个人股东也许是公司内自部人员,也许意味着有利好将出现,也可能是机构不看好。最近一个季度里,排列前十的拥有公司股票数(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最多的股东;然后是最近一个季度,排列前十名的拥有公司流通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名称;十大股东就是持有公司股份前十名的股东流通股股东是指所持股份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股份与此相对的就是说还有非流通股东,股东=流通股东+非流通股东非流通股东有几种情况,有的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在股改之后承诺几年之内锁定,就是承诺几年内部抛售的,有的是定向增发的股东承诺锁定期的,还有就是新股上市的原始股东和网下申购的机构都有各自的锁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