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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7-29 11:06:40

⑴ 公司法案例分析,赵旭东版教材的,紧急~~

1.某有限责任公司有A、B、C三股东。A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55% ,为控股股东,B股东持股40% ,C股东持股5% 0 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转让他人。B股东要 求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转让的部分股权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9毛,取得公司控制权。A股东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不能部分行使,其联系的股权 受让方之所以向意受让股权,就是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如B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 权控制了公司,剩余的40%股权,对方是不会接受转让的。所以,A股东要求B股东或者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对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B股东不同意其主张,且也无力 收购全部股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21998年11月,因时为上海申华大股东的深圳君安公司派出的两名董事杨某与康菜 案,君安公司于是向上海申华公司提出了更换谢某与张某为董事的提案,但在1998草
月19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申华公司董事会将君安公司提出的更换董事的提案·一拆为四“,结果使股东大会仅通过了免去杨某与康某的董事职务的议案,而未通过选.,; 某与张某为董事的议案。而且在股东大会作出否决收购科环电子60%股权议案的9
号决议后,申华公司董事会还是决议对科环电子公司进行投资6000万元(公司章程嗖)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6000万元以下的投资有决定权》 0 1998年12月底通过投资科 环6000万元( 30%股权)后,次年3月又投资科环4270万元(21%股权) .由此申华公司实际上购买了科环51 %股权取得了科环公司的控股地位。
君安公司认为,上述任免事项是君安公司作为股东提出的一项完整不可分割的议案,而申华将君安提出的更换董事的提案擅自“一拆为四”,直接侵犯了君安公司作为股东的提案权,而且申华公司在对股东议案擅自拆分后交诸股东会表决前并未予以通告股东知 晓,以至造成了大股东董事人数实际减少了2名的结果。申华公司的此种行为直接违反 了《公司法》第III条的规定。而且君安公司认为,在股东大会否决收购科环电子60%股 权的议案后,申华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以公司名义“越权”向科环电子投资6000万元(占 科环股权的30% )的行为超过了其职权范围,既无公司的授权实际上也直接推翻了公司股 东会的决议结果,因而系为“非法投资”,应按照《公司法》第118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于 是君安公司于1999年1月14日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98019号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无效及投资行为元效,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投资款项、恢复原状。
3.旺达实业公司连同其余5家单位发起成立了亿达股份有限公司。→年半后,旺达 实业公司因资金紧缺,与前进实业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在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万股,以价值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前进实业公司,双方当即交接完毕。又过了一 年半,前进实业公司反悔并诉至法院,称其与旺达实业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违法无效,要 求旺达实业公司返还价金250万元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⑵ 请问哪里有一些关于定向增发的比较经典的案例

比较经典的例子是海南航空定向增发的例子。
海航换骨——“大新华”组建内幕独家调查
海航集团正在操作的“大新华”集团一波三折,挂牌计划一推再推,这里面到底有什么不为外人所知的故事?索罗斯是否还会大笔注资?海南航空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是否即将易主?海南省政府为何在关键时刻拿出来15亿?“大新华”集团上市后,以陈峰为代表的海航集团的“老板”们,是否会上演一夜暴富的神话?《新财经》记者两赴海南,通过与陈峰、王健、陈文理、李先华等海航高管的深入交流,得到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我们大厦楼上的‘HNA(海南航空)’标识有些脏了,是不是应该清洗一下?”不久前,海航发展大厦的清洁工通过海航集团特有的网络办公系统,将意见直接提给了集团董事局领导。 “不用了,我们的牌子马上就换了。”海航的决策者回答。 文/陆 建 罗 威 众所周知,海航人正在实施一个很大的战略规划——筹建“大新华”集团。可是,这个“大新华”同现在正在私募的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关系?同海航集团有什么关系?“大新华”未来将扮演什么角色?这些问题,就是在海航内部,很多人也说不清楚。 “海航现在处于再次脱胎换骨的准备期。”面对《新财经》的采访,海航集团董事长陈峰说,“未来5~7年,海航有两个目标:一是创造中华民族的世界级航空运输品牌,二是为中华民族创造一个世界级企业。这有三个标志,一是机队规模;二是旅客认同度;第三是海航品牌的国际知名度。目前我们正在组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这是中国航空界一次重大的私募,为我们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陈峰口中的“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正是业内所说的“大新华”概念。在目前,因为还未完成注资计划,没达到《公司法》对于一家集团最低掌控五家子公司的要求,集团还不能挂牌,所以只能通过“新华控股”吸纳资金。 对此,海航已经谋划了很久很久。 海南航空从一个地方性航空运输单体企业,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截至2005年6月,拥有107架飞机,集团总资产430多亿元,员工19000多人——同他们一系列成功的资本运作密不可分。如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海航发展战略研究组所说的:海航快速发展的十年,也是成功进行资本运作的十年。 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海航得到了速度,但却带来了高负债的问题。而且,受到资本制约,海航业内老四的地位一时间难以再向前提升。 海航需要资金支持并且为数不小,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每一次融资,都带来海航资产负债率的下降,而后来都毫无例外地回到警戒线之上。海航为筹措资金不遗余力。 “大新华”恰是海航人把发展目标和解决资金难题巧妙结合起来的战略。 陈峰在10月15日索罗斯基金入资新华控股的新闻情况通报会上明确表示,新华航空集团的成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募筹备期,私募总额约30多亿元,其中索罗斯的本次投资约占10%。到今年底,根据私募的具体情况,募集约50亿元左右资金,并举行创立大会,这是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大新华航空集团计划在香港H股上市。 被逼出来的“上策” 2003年以前,海航一直具有再融资的资格,但是,缓解资金瓶颈,单纯满足“连续三年盈利”还不够,在中国低迷的市场环境和特殊的管理体制下,海航的直接融资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我们每年都报材料,但每年都排队。”在海航高层中,直接负责资本运作的高管无奈地说。 据他介绍,由于2001年、2002年这两年中国资本市场整体低迷,所以,证监会控制了上市再融资的节奏,无论首发还是增发,都严格限制,排队解决。海南航空几乎每年都排在150名以外,2002年的时候,排位刚稍微靠前一点,大概是130名,结果2003年“非典”来了。 “在中国的各个行业中,‘非典’影响最大的就是航空运输业。‘非典’期间我到广州看了一下,当时白云机场有20多架飞机排在停机坪上,其中有五六架777,从这边往那边看过去, 20多架飞机整齐排列,那场面倒真是壮观,但我却感到很悲哀。那时,民航业真的特别惨。”这位高管说。 海南航空在2003年年报中表示,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等原因,公司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4.74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145.39%。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减少11.50亿元,为0.45 亿元,下降96.23%;而毛利率从上年的23.78%下降为8.43%,降低了15.35%,致使净利润为-12.69亿元,比上年下降了1332%;每股收益-1.74元,每股净资产1.53元,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0.80元,净资产收益率-113.7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5亿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0.88元。 “2003年的巨额亏损,意味着我们三年的营业业绩没有了,也就失去了再融资的资格。那时我们感到很冤,‘非典’完全是外来的非人力可控的原因,并不是我们企业的核心能力或者经营发展战略出现问题,也不是企业的决策失误,我们的企业是好好的,但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企业无法保持连续三年盈利,造成海航股份公司未来三年都不能融资;而且,三年以后继续排队,批下来至少需要五年以后。你说这合理吗?”海航一位高管如此说。 “这样的制度,意味着人为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很多民族企业在未来的五年失去了直接融资的资格,失去利用资本市场来促进发展的机遇,这是不公平的。”这位海航高层领导至今无法释怀。 当时,对于资金极度渴望的海南航空,一直努力向证监会陈述自己的理由,期望恢复直接融资的资格。但证监会说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要找全国人大。海航马上找了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也表示了对海航的同情,认为这种现象不正常,但是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当时想,全国人大能给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至少是为100多家因为‘非典’导致亏损的旅游、航空、酒店餐饮这三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呼吁,这个事情要是破冰,意味着100多家相关企业都具备了融资资格。我们当时是抱着这样的理念来做这个事。但是从2003年‘非典’的下半年开始,我们的工作一直没有进展。”谈及往事,海航的一位直接参与者还是一脸的无奈。 失之东隅,收之桑榆。虽然策划突破政策限制没有成功,但海航定向增发的工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突破。 定向增发的时间差 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上,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很多资本大鳄意识到,如若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只要鼓捣出一个说得过去的“对价”方案,就能取得上市流通的资格。到那时,无论是持有还是拉高出货,主动权都掌控在自己的手中。更何况,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层监管者还放出话来,股权分置改革成功的企业,将优先安排融资和高层管理者持股。 一时间,非流通股成了香饽饽。法人股交易十分踊跃,价格水涨船高。 就是在这个敏感的时间段里,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定向增发法人股。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公司意欲效仿,却再也没有一家取得成功。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唯一一家在今年取得定向增发资格的上市公司。 海航的定向增发,初步打算是28亿元,这远远大于在A股市场上增发获得的几亿资金。 海航人如何做到这一点?这里面,自然充满故事。但却没有人给出答案,这也许是市场永远无法破解的谜局。对于坊间的各种传言,海航的高级管理者不置可否。他们只是强调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海航股份的定向增发能够成功,是因为证监会的批文是在中国管理层决定解决股权分置之前。“如果是在此之后,可能这个事情又会有变数。”海航集团的一位负责人如实相告。其二,这个决定表明,党和政府对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对企业的发展是支持的。创新能力、改革意识都是非常强的。 得到了好处的海航人对决策者毫不吝啬溢美之词。 增发后的海航股份,是否会通过资本市场变现,从而获得溢价?对此,海航的高层表示,新华控股即使成为海航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即使获得流通权,也不意味着海航集团的法人股有出让的打算。 “大新华”水落石出 那么,海航股份的定向增发与海航集团正在操作的“大新华”究竟是什么关系? “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层面。”一位海航高层告诉《新财经》,目前正在筹建的大新华航空集团,是2004年1月5日中国民航总局批准设立的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升级版本。(民航政法函[2004]5号文件《关于组建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当前,海航的舵手们利用新华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私募活动,今年年底,这笔资金的一部分将直接注入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定向增发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资金将用来收购海南航空集团其他的航空公司,包括中国新华航空有限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航空公司,组建世人瞩目的“大新华集团”。据知,这四家航空公司早在2002年就已实现合并运行,效果非常好。 按照海航的计划,这次资本运作完成后,海航集团航空运输主业的核心资产和品牌概念都将被“大新华”所取代。一个摆脱了地域概念的新航空集团形象将浮出水面,这便是陈峰口中“脱胎换骨”的真正内涵。 对于“大新华”的组建细节,海航的一位高层领导解释说,海航三年连续盈利的业绩没有了,资本市场上直接再融资的路走不通了,可是,很多投资资金打算入股海航,“仅仅因为我们是上市公司,就无法吸纳这些资金;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就可以随时入钱,这是一个明显的悖论。” 当时,证监会的相关部门告诉海航,我们这种限制主要针对公开发行股票,因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私募是愿打愿挨,作为战略投资者,他自己就会对这个项目进行审慎评估后再作决定。 监管者的态度让海航人看到了事情的转机。经过艰苦的争取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终于同意海航私募非流通的法人股。 为什么只批了一家?海航的一位高级管理者认为,这实际上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所作的实验。“但是没有想到,我们海航刚刚拿了批文以后,有关部门决定,要首先解决股权分置这个困扰中国股市最大的问题,而不是仅仅考虑这100多家因为‘非典’导致亏损的企业有没有再融资的问题。只有股权分置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国家才可以发展。所以,在两利相较的时候,就取了大利。” 海航的解释,是否符合逻辑,自然见仁见智。但海航的定向增发资格,让海航有了更大的想法。 海航股份目前是单一的上市航空公司,海航决策者打算把海航股份有限公司同其余几家旗下航空公司(新华、山西、长安)一起整合起来,组成一个大的、资源能够共享、统一运行的平台。据海航执行总裁李先华介绍,按照民航总局现行规定,每家航空公司都有各自的航线经营权,相互是不能“串飞”的,要变通,就要签协议,租哪家公司的飞机才可以飞哪家的航线,资源无法共享。比如,夏季的时候,海南是淡季,北方新疆、西安非常火,而海航的运力没有办法调配到北方去飞。冬季是海南的旅游旺季,冰天雪地的北方是出行淡季,飞机却无法调过来。海航收购了三家航空公司,但还是一个个独立运行的企业,失去了收购的意义。“收购的意义在于把这四家航空公司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平台,资源共享,能够取得1+3>4的效益”。在李先华看来,未来的“大新华”就是把这四个航空公司组织到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的大平台。 30多亿元资金的背后 据《新财经》调查,到目前为止,新华控股募集到的资金有30亿元左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5亿元;(2)海航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出资11.5亿元;(3)索罗斯出资2500万美金;(4)正在洽谈中的海内外机构投资者,基本落实的资金有10亿元左右,意向资金不低于几十亿元。 每一笔资金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 在海航集团提供的资料中,有如下表述:“经海南省委省政府决策,海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向新华控股投资15亿元人民币,目前15亿元资金已到位。” 而据《新财经》了解,这短短的几十个字背后,也蕴涵着很多故事。作为海南省最大的企业之一,省委省政府对海航的扶持自然不遗余力,但是,随着市场化的推进,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政府介入地方企业的行为越来越谨慎。 对此,李先华这样解释:刚开始我们也没有考虑省政府入资,当时很多国内大企业都表示了浓厚的兴趣,认购比较踊跃,我们当时测算了一下,融资几十亿不成问题。 但是后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投资机构大都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国有大型企业的入资存在政策上的障碍,投资其他行业,要受到国资委严格审批。换句话说,国有企业投资其他行业,目前基本上行不通。当然,也不排除国资委批准个别企业数额不大的投资,这样,外资股占的比重就很大了。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当前的航空业,外资股的比例不得高于49%。而且,外资投资者还表示,全部资金马上到位都没有问题,但是他们有自己的要求,比如总部的位置问题。很多海外投资机构认为,就海航的未来发展而言,海南已经是一个很小的市场了,未来的航空集团的管理公司是不是应该设立在北京,等等。这些问题我们没有答应,但也向省委省政府作了汇报。” 海南省政府对海航的关注与支持,这些年没有动摇过。这一次的问题,海南省政府再一次伸出了援助之手。海南省通过自己的发展控股公司——海南发展控股注资15亿到新华控股。既缓解了外资比例超标的问题,也将海航踏踏实实地留在了海南这片土地上。 《新财经》了解到,这次政府出资,虽然最后皆大欢喜,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还是一波三折,其中,协议就签订了很多份。 这也许就是海航领导口中“没有海南省政府,就没有海航今天”的真正含义。 海航第一大股东即将易主 海航提供的最新资料显示,海航集团及关联公司将向新华控股投资11.5亿元人民币,目前5亿元人民币已经到位,其余投资将于10月份内到位。 众所周知,在当前的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海航集团作为海南航空发起人之一,2003年末只拥有7.3%的海南航空股份,当时具有索罗斯量子基金背景的美国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8亿股,以14.8%持股比例为第一大股东。但自去年以来,海航集团增持迹象极为明显:海航集团受让光大集团所持有的海南航空4.5%股份,并增持了670万股A股流通股,使其持股比例达到11.85%,持股比例仅比美国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低2.95%,位列第二大股东。 海航集团的实际控制地位,同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十分不般配,这是海航集团一直要扭转的事情。而如果此次定向增发顺利完成,海航集团无疑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此,海航的高管在接受《新财经》的采访时,也间接证实了这个断言。 此外,据海航直接负责融资的高层管理人员透露,目前,很多投资者正在就入资条件和细节问题进行磋商。 “每一笔都是大资金。”一位海航高管如是说。据《新财经》调查,包括渣打银行在内的很多外资同海航的谈判都已经到了“收官”阶段。 “到年底为止,新华控股私募资金和向海航股份定向注资的活动将同时结束。”陈峰说。这意味着,在未来的两个月时间里,新华控股,也就是未来的大新华集团第一阶段的私募工作将告一段落。到底海航能募集到多少钱?这个很有意思的猜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海航“大新华集团”理想的根基到底有多大。 整体上市与高管持股 中国的资本市场,从来不缺资本运作的高手,也从来不乏挑战政策边缘的经典案例。当年TCL整体上市,就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先例,成就了李东生的传奇。 今日的海航谋划的“大新华”概念,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打算重复演绎TCL的故事。 陈峰表示,未来的新华集团,将在香港H股上市。虽然资本市场上的事情,没有人能下结论,因为变数实在太多。但陈峰的计划,还是从海航另一位高管的口中得到了证实。 在他看来,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问题多多,股权分置问题能不能在两年内解决,目前还存在很大的变数。由于在美国市场发行ADR(信用凭证)效果并不好,因为在大多数美国人看来,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不够透明,管理效率低下,也许这是偏见,但却造成了市场上交投清淡的现实。而另一方面,中国的企业在美国上市,其维护成本相当高,大致每年需要数百万美元,往往得不偿失。“从目前看,香港还算是世界金融中心之一,各方面符合‘大新华’上市的要求。”可见,海航的管理者不仅考虑到上市的问题,也早早就考虑好了如何上市和到哪里上市的细节。 TCL整体上市,让李东生一夜之间暴富。那么,海航的“大新华”上市计划呢? “在以前,关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我们不是没有考虑过。”海航集团执行总裁李先华表示,“但是后来,国家叫停了这项激励措施,我们就没有再动心思。” 他同时指出,我们永远不会用某些办法,让海航的高管或者一部分人变成富豪;我们作为海航的决策者,从来就是将公平放在了首位。海航历史上一直强调的是管理层要作出牺牲,比如海航从成立之时起,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工资比行政管理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的干部要高。很多年,机务维修人员的工资都比我高,更不用说飞行员。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之前,我们在房子的分配方面,都是飞行员首先挑,技术人员第二挑,我们管理层是第三挑选的,我住过很多海航的房子,可以说都是很普通的。 李先华对《新财经》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在海航除了拿工资,年底根据我的绩效,董事局给我打分,还有一份不高的奖金,加上公司给我买了一份保险,此外我再没有其他的。作为海航的管理者,我们现在更多考虑的是把这个事业做大做强,做成百年老店。我们自己经常想,一个人一顿饭还能吃两斤米饭,睡觉还能睡两张床吗?所以,我们对高管持股并没有很强烈的愿望。” “我们绝对不会通过本次资本运作将海航的高管成为富豪,绝对不会这么做!”李先华的回答掷地有声。 李先华认为,在任何一个团队中,任何分配制度都可能存在不够公平的因素,或者你觉得公平,人家觉得不公平。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他也同时表示,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不能说有一个案例没有做好,就搞一刀切,这是要命的。有很多知名的企业团队干得那么好,高管无法持股,结果没有正路可以走,就走了歪路,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同时,他认为舆论也不应该对这些事情太苛刻,不应该将所有的资本运作都看做损公肥私的行为。 “海航的资本运作之所以成功,最重要的原因是有一个非常好的实业在做支撑,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很好的实业,光靠讲故事是不行的。讲故事可以骗一次,但骗不了长久。大新华集团会成为中国航空业最出色的企业,不信,你走着瞧。”李先华说。 海航历次融资一览 直接融资 >> 海航的第一次直接融资是从海航的股份制改造开始的。1993年海航以重新评估的1334万元国家股与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海南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等17家法人单位为发起人,组建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5010万元,总股本为25010万股。形成的股权结构,国有股1334.0552万股,占5.33%,法人股18675.9448万股,占74.67%,并在STAQ系统上市。内部职工股5000万股,占20%。企业总资产为12.4亿元,资本的长期负债率66.3%。1994年海航的分红方案确立为每10股送2股,共送红股5002万股,总股本增至30012万股。 第二次直接融资是1995年向美国航空责任有限公司出让1亿外资股股份,每股价格为0.2449美元,共获得2500万美元股权转让金,折合人民币2.079亿元,占当时总股本的25%。第二次直接融资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海航对外汇的需求,而且使海航进入了国际资本市场,提高了海航在国际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知名度和信用度,同时为海航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方式。引入外资股后,美国航空责任有限公司在董事会9个席位中只占有2个席位,海航的总股本增至4亿股。其中,国家股占4%,法人股占56.01%,个人股占14.99%,外资股占25%。从总体上看,海航的中方股东仍占大多数。 第三次直接融资是海航发行A股和B股,转为公众公司。1997年海航在境内发行外资股B股71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0.47美元,公司取得募集资金333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7669万元,其中7100万元转做股本,其余扣除发行费用后转为资本公积金。发行B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71亿元。进一步解决了公司的外汇需求,平衡了公司的股本结构。 1999年,公司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总股份为20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6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近9.4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外,20500万元转做股本,其余转为资本公积金。A股发行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76亿元。股东权益增到20.26亿元,公司总资产达到66.02亿元。到1999年为止,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为67616万股,其中国家股占2.37%,境内法人持有股份占33.14%,内部职工股占8.87%,境内上市外资股占10.5%,外资法人持有股份占14.80%,社会公众股东占30.32%。 间接融资 >> 企业股本金的增长,不仅意味着企业规模的扩张,而且也意味着企业间接融资有了更多的信用担保。1993年,海航初次募股集资2.5亿元后,以这笔资产做抵押,初步从银行获得大额贷款6.48亿元,购买了两架波音737客机,随后又以这两架飞机做抵押,从美国租购了两架波音737客机,组建了海航机队。此后,海航以良好的经营业绩,树立了市场信誉,陆续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银企协议,获得大额长期信贷,并在美国三次成功地发行共计4.34亿美元的债券。

⑶ 求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一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举例说明:股东代表诉讼】
①侵犯的利益,是公司还是个别股东
若侵犯是个别股东的利益,则个别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
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东通过,但是少数股东坚持反对,其可以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达成回购协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举例:A、B、C、D成立甲公司,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则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诉讼,则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或直接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答案: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4)2006年5月,甲公司拟为丙公司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2票反对。

要求及答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5000万股)的2/3以上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除王某外,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为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5人,赞成票为3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

(1)股东大会

①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应当回避,该事项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②只要在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的,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2)董事会

①关联交易

会议的召开条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决议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来通过。

②担保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一般规定: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2)特殊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经过出席董事会的董事2/3以上通过。

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三!!!
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8-8-7 23:54:00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及答案: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为7名。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为适应市场变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2)2005年甲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但在会议表决时,董事B、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但该提议最终仍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

(3)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张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D提议对公司经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但遭到了甲公司董事长的拒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赞成,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董事B、董事C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由乙企业、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05年3月,甲公司获准首次发行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甲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2000万股。

(2)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至今尚未交付甲公司。

(3)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4)在2006年3月18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通知中列明表决事项)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2006年4月20日,经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3月 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3月 15日购买了甲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A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A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陈某、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李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因此,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⑷ 经济法案例分析------1995年6月,某市甲.乙

(1)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监事会的成员2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⑸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证监会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转让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证监会保留这一权力,而证监会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⑹ 以进口设备增资,因汇率变动导致超出审批增资金额,请问超出金额可以计入资本公积吗

因汇率变动的差额不能入资本公积,应计入汇兑损益。
但按照会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接受外币货币性或非货币性增资不产生汇兑差额,应按交易日发生的即期汇率折算入账,不得采用审批,合同约定,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权清晰怎么理解

首发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股权清晰是境内企业首发上市的必备条件。
(一)委托持股
企业内部委托持股的问题很普遍,企业拟上市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都很相似,一般都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清理。委托持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解决方式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该种情形下可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来解决。但在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委托持股问题的时候需要尤其解释以下问题:
1、股权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第二种是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仍然会关注企业委托持股问题:
1、公司发生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
2、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无论委托持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发生委托人进行股权转让,证监会都会关注:股权转让方是否知悉发行人的上市计划?是否为自愿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如何制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案例】哈尔滨九州电气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形,其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的注册资本实际是其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受九州电气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关键岗位职工委托投资形成。九州电气上市前,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代持人承诺不会向实际出资人以及以后继承人主张任何异议、权利,并进行公证。政府部门对此出具确认函,确认了这一事实;现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不存在代持。
值得提醒的是,为了避免麻烦的发生,企业最好将委托持股清理方案进行公证,比如对《确认函》进行公证。被代持股东向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出具《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被代持股东同意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并授权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被代持股东确认其知悉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承诺并保证未在上述拟转让的出资上设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权益(该代持关系除外),确认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今后被代持股东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出资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同时,被代持股东确认,出资转让完成后,被代持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

(二)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股权质押审核的重点在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导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会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有资产侵占的动机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风险,那就必须谨慎处理。如果没有,那企业只要正常披露并解释股权质押的原因,并尽快解除股权质押即可。如果金额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偿完毕,但需要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
股权质押一般是控股股东用自己的股权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一般没有问题,因为股权质押的理由合情合理且无恶意,债务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而如果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债务而将股权质押,证监会基本不会给予认可,但如果是持股不到5%的股东因债抵押股权的话,一般应该不存在问题。
【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日葵的股权质押在香港进行,且公司股权质押是一个连环套式的质押,归根到底不是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瑕疵,而是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存在瑕疵:香港优创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贝迪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吴建龙以其持有的贝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共同对定期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最好的解决方式肯定是清偿债务解除质押,而向日葵对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是将质押责任进行转移:该等担保责任转由香港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龙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日葵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方式能够被证监会认可,恰好也说明了证监会关注实质大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