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公开发行股票如何定价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不低于停牌前20个交易平均股价的90%,发行方和认购方两者协商约定的。
实际控制人有打压自家股票重组增发的嫌疑。自己的资产重组入上市公司可以换出更多的股票,低位增发后再做高股票价,换股者或现金买入增发股份者赚钱。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者来说应该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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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非公开发行只不过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无法明确的说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这还要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最终是否落到实处。
股票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然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面向特定对象发行,比如企业职工、战略投资者等等。不仅可以募集到企业发展的资金,也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所以,就这一层面来讲,股票非公开发行大概率利好。
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表示着利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定向增发如何定价?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选择有三种,分别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鼓励方式)。根据证监会最新的窗口指导,长期停牌的公司(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B. 发行非公开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的,但具体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因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而已,所以不能直接全部一概而论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观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资金最终是否落到实处等。但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对于股价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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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股票的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但如果上市公司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仅能够募集到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还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就这些结果来说,股票非公开发行利好的概率会更大一点。但是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比较大的话,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意味着利好。但并不是所有非公开发行都是利好,其实股票非公开发行于股票而言还是有一些影响的,具体还需要看增发的实际内容和增发资金的去向来源等,同时还要关注停牌的时间。
那么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通过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来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有专门规定的,比如:如果发行对象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是不得转让的:
(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三)是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后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发行对象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并且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等限售期过了以后,并且上市公司提前通过市场公告宣布非公开发行股解禁上市日以后,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
C. 什么叫非公开增发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3)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税扩展阅读: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D. 公司股权转让怎么交税
一、非 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 印花税 。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 继承 、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 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三、优先股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4〕46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所规定的优先股,指依照 公司法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与普通股比,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一是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 公司破产 进行财产 清算 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E.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依不同的投资者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限售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
拓展资料: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常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以下规定: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F. 问定向增发的股价是从董事会预案前20天算起还是证监会批准的公司公告前20天算起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另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规定请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回答满意的话请给分,谢谢
G. 定向增发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上市流通
根据规定,是需要在配售完成后锁定一年才可以上市的。应当符合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是不得转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以集合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非公开产品,股票锁定期(或禁售期)为12个月;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对关联方需穿透认定;委托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主板定增报价原则:股票的发行价格比定价基准日要比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的90%要高,定价基准日没有严格限制,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公告日,也可以是董事会决议的公告日,甚至是股票发行首日。(最新窗口指导:如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原则上不会再出反馈意见)
创业板定增报价原则:首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并且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拓展资料:定增或者定向增发,即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一个完整的定增流程需要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发行证券并登记股份,这是完整的定增流程。
H. 非公开发行股票
1、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念
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而划分出来的两种股票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2、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征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发价格如果与二级市场联动,将会推动股票股价。股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股票价格与股票成交量的关系、税收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等。
3、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势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较于公开发行而言,能减少发行股票的筹资成本与时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
I.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那些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的股票,这些股票只能在相关公司内部流通,在公司内容可以有限度地转让,这种股票的特点是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举例说明:
比如说有些公司的实力已经达到了上市公司的标准,然后该公司就去申请上市了,在未成功上市之前该公司成功挂牌在新三板,然后该公司的这些股票就是大家所说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它只能在公司内部流通,比如说公司内部的员工可以进行认购,有点像未成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的概念。
非公开发现股票获批对于投资用户来说是利好消息还是利空消息?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因为它会受到相关股票公司的实力的影响,以及股市大环境的影响。比如说像是贵州茅台或者阿里巴巴这样有实力的公司,如果放出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获批的消息,对于持股用户来说就是利好消息了。
这种公司一旦放出这种消息的话,接下来持股用户就能获取这波利好红利,接下来该股票非常有可能会来几波涨停板的行情,那如果遇到的情况是相反的,比如说持股用户手中的股票本来行情就不好,一直不被投资用户看好的话,结果还来了一波非公开发行股票获批的消息,那对于投资用户来说就是雪上加霜的利空消息了,意味着流通股票的数量越来越多,而愿意购买的人却有限,这样的情况必然会导致股票价格下跌。
J.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大小非减持优惠方案(按地税90%奖励计算)(实际个人只交税20%-20%×40%×90%12.8%)(个人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大小非减持、原始股减持、抛售员工股、高管离职卖股票)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