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都有哪些都有哪些优缺点
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股权激励计划分为以下三种:
| 股份奖励计划
上市公司授予或者大股东赠予激励对象公司股票,在满足一定业绩和期限等条件后,激励对象可出售股份或继续持有该股份。
| 期权计划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期权,赋予其于特定期限内以一定股权价格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股票增值权计划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激励对象的收益是股票市场价格与增值权规定的股权价格的差额。
以上三种激励计划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关键在于适用的激励场景不同。
② 高管增持股份是好是坏
高管增持股份一般情况来说是好的,说明高管对公司未来的发明十分看好,但影响股价走势的因素很大;相反,在熊市时期,高管减持股票表明高管对于公司前景并不看好,急于套现,说明未来公司股价有大幅下跌的趋势。
但高管增持股份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增持的价格:高管增持的价格从一般情况下来说是高管觉得企业内在价值高于现价,所以增持;
2、增持的数量:高管增持数量一定程度上说明高管的信心度;
3、增持的目的:这个从主观角度或者从公开信息去看,看看高管是基于什么目的增持,是为了提升股权比重、是看好公司价值、还是希望提振市场信息?
拓展资料: 1、增持:证券业中的一句行话,顾名思义就是增加持有,也可以叫加仓。无论是对股票、期货、基金、其它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商品等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添加买入都可以叫增持。也就是说你原有了一定的仓位,再添加买入就是增持——加仓。
2、高管增持:顾名思义,上市公司高管增加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增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者高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从而使自己持有的股份增加。证券业中的一句行话,顾名思义就是增加持有,也可以叫加仓。无论是对股票、期货、基金、其它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商品等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添加买入都可以叫增持。也就是说你原有了一定的仓位,再添加买入就是增持——加仓。
3、高管增持影响:高管增持是一项利好,因为高管更熟悉公司状况,增持表明看好公司前景。但影响股价走势的因素很大;相反,在熊市时期,高管减持股票表明高管对于公司前景并不看好,急于套现,说明未来公司股价有大幅下跌的趋势。
③ 买股票还是买高管有股好还是买公司高管没有股份好
是好事。
一般来说,公司高管增持股票,大多是因为看好公司中的长期发展,认为当前股价被低估,客观上向市场传递了积极的信息。究其原因,高管是最了解上市公司潜力的人。
高管持股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股价的上涨,但也会有股价的下跌,这就需要投资者根据其他因素进行仔细的分析。
从表现上来看,公司控股股东庄家已经表示要吸收筹码,这肯定是好的?事实上,增持公告中有很多特殊的门道。首先,你要注意几个要点:
1.公司发布公告的时候,有没有明确具体的增持金额:比如我决定增持10亿。有些公司特别鸡贼,只说“增持不超过10亿”,里面会有很多水,1000万不超过10亿,1亿不超过10亿。之前,某分行发布公告称“公司增持股份,但未超过100亿,最终仅增持1亿”。这显然是雷声大雨点小,拉着散户抬轿子。
2.公司发布公告的时候,有没有具体说明增持的具体时间:比如我决定下个月增持10亿股。有些公司没有说明需要多长时间,只是表示会增持股份,里面有很多水分。之前某公司宣布增持5亿股,但最近半年只增持了2000万股。
3.公司发布公告时,有没有明确具体的股价涨幅上限:比如明确说明股价涨幅不超过50元。一些公司宣布了他们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目前股价在30元,宣布“待涨股价不超过40元”,也很湿。如果基本涨了就不增持,然后宣布没有增持,因为股价太高。
所以,如果高管因公司经营状况改善、盈利能力较强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或股价长期下跌后处于低位,被严重低估,且后市有较大增长空间,则会加大股票购买。在这种情况下,高管的增加表明高管对公司的市场前景持乐观态度,其股价被低估,因此有增长空间。
④ 公司董事可否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股东是可以买卖自己的股票的,但是要事先申报、事后披露和持股至少锁定6个月,不能内幕交易(买入时监管,如违规则事后处罚)。必须发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增持必须公布增持计划和向证监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申请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减持每变动百分之一股份也要进行公告。
当股票市值超跌时人人都可以买股票,公司股东不但可以买,还可以发动员工买,还可以承诺保你价位低百分之几时由公司补偿损失。
大股东买自家股票要公告透明。
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而达到增加自己股权比例的目的,不过有证监会要求,控股股东买入本公司二级市场股份,一定要提前向证监会申报,以免被查出罚款。
证券交易市场也称证券流通市场(Security Market) 、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在二级市场上销售证券的收入属于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而不属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
拓展资料:
股东持有自己的股票有几种情况:
1、原始股 公司创立时给股东发的,承诺24个月或者36个月不出售自己的股票的 之后解禁期过了 限售股就可以买卖了;
2、公司股东为了增加或者减少自己的控股度 会增加或者减少自己的股票的;
3、其他。
普通员工一般是可以随意买卖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东,则买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规定。高管通常买卖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禁止交易规定,如: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不能买卖股票。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能买卖股票。
3、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能买卖股票等。
除此之外,公司高管还被禁止短线交易,就是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能买入后在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卖出之后又买进,也不能借他人的名义开户买卖。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公司高管的家属也要遵守“窗口期”不能交易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有俗称“大小非”,“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权分置改革而产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大非”则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场还因IPO和增发而源源不断地涌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为首发原股东限售股、首发战略配售股份两种.
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指开始发行前原有股东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长达三年.所以大股东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后才能卖.
根据证监会去年9月份发布的新规,若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为12个月,而此前锁定期为36个月.
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发行股票上市时,向某些特别选定的对象发行的占发行数量相当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况下,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锁定期限为3至6个月.而在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针对战略投资者的定向增发也要求有一定的锁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锁定半年.。
⑤ 间接持股——企业及高管税咋办
拟上市A公司,2011年3月实施股权激励,由其非国有控股股东B公司将其持有的5%的股权以每股2元的价格转让给由其高管成立的C公司,共计100万股,计200万元人民币(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一致,并已即时行权,同时进行了股权交割,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期(近半年内)B公司向外部第三方(无关联关系)转让了其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权,转让价为每股10元人民币。现A公司申报材料时按证监会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暂按B公司出售给第三方的股权价格做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费800万元【100×(10-2)】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万元疑问1.假设A公司对职工没有设定工作服务年限等行权条件,此800万元A公司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如允许税前扣除,是在2011年一次扣除,还是在2011年以后按一定期限分期扣除?2.假设A公司对职工设定有5年工作服务年限的行权条件,此800万元A公司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如允许税前扣除,是在2011年一次扣除,还是在2011年及以后按一定期限分期扣除?解答公司账务处理正确。股权激励涉及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分述如下:一、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A公司对高管股权激励,属于与员工任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支出,授予日根据估计数计提的薪酬不得在税前扣除,实际行权时视同发放薪酬,同时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授予日即行权的权益结算股权支付,应当直接在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基于上述分析,《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18号公告对于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及C公司取得A公司投资计税基础的确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B公司将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高管成立的C公司,属于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调整股权转让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调增股权转让所得800万元。C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仅就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上述处理,可以理解为拟上市公司给员工发放现金800万元,员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将款项(含自筹)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于C公司,再由C公司按公允价每股10元受让B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如果将方案改为:A公司给员工发放薪酬800万元,员工成立C公司,按照每股10元对A公司增资扩股,款项又回到A公司(超过面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则A公司的现金流、会计利润、净资产与目前的方案是基本相同。这样,就不难理解计入管理费用的800万元允许在税前扣除了。B公司原转让给C公司的100万股仍由B公司持有,未来B公司转让股票时,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及C公司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分析如下:因B公司已按独立交易原则将股权转让价格调整为每股10元,故C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成本为每股10元。C公司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成本为每股10元。《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适用于已上市公司,而且是针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A公司属于拟上市公司,且C公司员工通过成立C公司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故不能直接适用上述文件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个人直接以每股2元受让B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规定,即,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富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是,本案例属于员工通过成立C公司受让拟上市公司股票,故也不能直接适用国税发【1998】009号文件计算个人所得税。C公司将来转让股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需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C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成本允许按10元/股计算,但账面成本是2元/股,其税后利润仍然包含折价受让部分(8元/股),这部分差额最终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行权时要求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视必造成重复征税。因此,员工以间接持股方式折价受让(或折价增资)拟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指出:“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根据该文件规定,C公司在解禁前与员工(C公司股东)签订转让协议,C公司按实际转让收入扣除10元/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给员工,员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发文明确,如果限售股解禁前将持有限股转让给员工,应予转让日按“工资薪金所得”补交折价受让部分(8元/股)的个人所得税。
⑥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规定是合法,否则是不合法的。
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四)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
(五)对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别限售规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但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六)高管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关于限售期的特别规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诺更为严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从事短线交易
高管不得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高管应当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⑦ 公司法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买卖自己股票有何规定
1、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东在出售股票的时候需要在三个交易日对外进行公告。
2、大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