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法律分析:(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颂丛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野轮樱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桐尺会的其他规定。
Ⅱ 非公开发行股票
1、非公开发行股票概念
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是根据股票发行对象的不同而划分出来的两种股票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2、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征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其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发价格如果与二级市场联动,将会推动股票股价。股价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并购重组对股价的影响、股票价格与股票成交量的关系、税收政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等。
3、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势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较于公开发行而言,能减少发行股票的筹资成本与时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优点是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
Ⅲ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Ⅳ 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要走多久的程序
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要走3-6个月的程序,有部分比较慢的可能会超过一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通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出议案,然后向证监会申报批准;获准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同意通过后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拓展资料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流程
1、筹备阶段;
2、召开董事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决议;
4、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5、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收到通知后公告;
6、取得核准批文,在规定时间内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的作用
1、提高公众对股票投资的认识:就全国而言,人们的理财意识和投资意识都不高。他们对股票认识不足,既不是本金还款,也不是收益,也不是一定的风险。有些人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让投资者看到和感受到了投资效果,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知识的宣传普及,培养公众的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的发展奠定有利基础。股市。
2、充实企业自有资本:企业自有资金太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的现象无法改变,极大地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发展。发行股份可以快速聚集大量资金,既可以丰富企业自有资金,又可以节省财务资金。在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Ⅳ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上市尺改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陵轿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法定限制,即认购并获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歼册组织不超过35名;
2、针对一般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针对特别发行对象,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特别发行对象,则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3、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Ⅵ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标准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股票谁是利好?谁是利空?
流通股股东是利好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风险相对要小,发行条件相对苛刻一点,对于公司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很好的方式,对于大众来说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
具体来说,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非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是利好。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前二十个交易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
因此,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
利好利空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因此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
投资什么类型的公司保险呢?
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
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
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
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
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
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较小,风险也较小。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