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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股票特殊交易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7-08 22:55:42

‘壹’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买卖st股票有什么限制

新证_法规定购买st股票需要开通风险警示板。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缩写,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购买ST股票,出售*ST、ST股票必须与账户经纪人签订《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股票风险揭示书》,分别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订《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股票风险揭示书》,这也是必要的条件。
1、涨停限制原则上是正常股票10%,st类的5%,根据个股当天的股价,如果涨幅接近,或略超一点,到达涨停限制,就涨停收盘,所以有些不到就涨停,有些超过一点也涨停,是根据当天的股价来决定的,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一定要十足十的达到10%或5%的
2、买股票:最少要买一手,在您的交易软件输入股票代码,系统会自动跳出能买的最大股数,以及股票价格,如果觉得这股可能回调,也可以把价格输低点。
不是10%再正负0.3%都是可以的,也就是9.7%到10.3%。
3、跌停板 证券交易当天价格的最低限度称为跌停板,跌停板时的价格称跌停板价。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跌幅限制,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跌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4、ST股票报价以5%的涨幅或5%的跌幅为限。
5、ST股票上市后,在原股票名称前改为“ST”

‘贰’ 我买的股票现在要到风险警示板怎么交易,要什么手续才可以买

你好,购买风险警示板内的股票需要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价交易风险揭示书,需要先开通ST权限后才可以买卖ST的股票。可再交易系统开通或者到券商营业厅进行开通。

‘叁’ 2021年股市ST规定 A股其他风险警示规则汇总

沪市主板: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
无。
深市主板(中小板):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创业板:
与深市主板(中小板)一致。

‘肆’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

股票特别处理规定:沪、深证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据1998年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对财务状况或 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由于“特别处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缩写是“ST”),因此这些股票就被简称为ST股。
上述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其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辽物资”;(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审计。

股票特别处理的分类:
S----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
SST---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特别处里+还没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
S*ST--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退市预警+还没有完成股改。

‘伍’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判断公司是否触及本条第13.3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时,以2020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至2020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陆’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柒’ 股票交易异动规则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交易所将实施临时停牌制度。相关的暂停规则如下:

沪深主板:

1.连续三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偏离度累计达到20%。

2.连续三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之比为30倍,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换手率为20%。

上述两点停牌一小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当日14:57复牌。

3.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交易会暂时停牌30小时,之后可以涨到44%。

4.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日收盘价偏离度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达到15%,应当停牌至少一个交易日。

创业板和科技创新板:

1.首日涨跌幅比开盘价高30%或60%,各停牌10分钟。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每日收盘价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应当暂停交易至少一个交易日。

[扩展信息]

股票异常波动一般是短期资金的大规模炒作,或者公司重组等题材的炒作造成的。

基本解释

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偏离度超过20%(ST,*ST为15%),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未披露事项,或者与该事项有关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计划、谈判、意向、协议等信息,称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上交所是指连续三个交易日交易达到涨停限制时的异常波动(涨跌均包括在内)。

深交所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累计偏离度20%。如果不正常,就暂停一个小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是否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1)如果一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日收盘价偏离度达到20%(2011年以前特别处理的ST和*ST为15%,现在修正为12%),则属于异常波动。解释:偏离值是指股票与相关基准指数的偏离值。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基准指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基准指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偏差值的计算方法如下:假设股票(非ST或S类)今日下跌10%,而相关基准指数上涨1%,其当日偏差值为=-10%-1%=-11%,即该股票当日偏差值下跌11%。但有些股票(非ST或S类)经常会遇到连续三天上涨或下跌的累计偏差值超过20%的情况,而这20%是把该股票连续三天的偏差值加起来算出来的。比如股票涨跌基准指数,第一天偏差8% -1% 9%,第二天偏差7% 2% 5%,第三天偏差10% 3% 7%,三天累计偏差21%。(2)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被列入“股票与基金公开信息”;(三)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振幅达到15%。(4)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日均涨幅达到50%;(五)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自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异常波动的计算。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发布定期报告等原因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重新开始。

‘捌’ 投资者交易风险警示板股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5.2条、第4.5.3条规定,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或《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风险揭示书》)。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买入交易的,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证券和资金。2021-01-20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玖’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20〕4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除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二、《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第十条:“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三)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四、新增第十一条:“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五、新增第十二条:“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价格限制。”

六、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九日

‘拾’ 关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我所于2020年6月1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业务规则有序衔接,现就《特别规定》实施前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二、《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