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月28日新上市股票
12月28日没有新股上市。
2. IPO项目是指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吗上市前辅导期是3年吗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2012年7月17日,中国大陆千万股民在网上大签名,强烈要求大陆政府证监会停发新股、停止IPO。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明确的推荐原则和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自主推荐的询价对象包括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三、第七条修改为:“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四、第九条修改为:“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第十三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也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预估发行价格区间。
“初步沟通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不得向询价对象提供除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六、第十四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4. 新三板转板需要什么条件
新三板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后,满足一年之后,可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者创业板,前提是必须要在新三板的精选层挂牌一年以上。
5. 静默期是什么意思
公司在首日上市交易前的一段时期内或上市后的几周内对外不发布任何信息,任人评说,而三缄其口,保持静默。即所谓的静默期。这是惯例,不是规定。
有时候,公司会在首日上市交易前的一段时期内或上市后的几周内保持静默,即所谓的静默期。但是有时,公司用静默期作为不向投资者提供消息的借口。
“证券管理委员会没有什么规定说你必须静默一段时间。这是个惯例,而不是规定。”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发言人约翰·黑恩(JohnHeine)说。他说,许多公司为了避免触犯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欺诈规章而选择不接受采访或不发表公开声明。
不过,所有公司都必须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进展。许多公司都是通过向证券管理委员会报备来满足这一要求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审核过程中实行静默期制度,即自受理申请文件至出具第一次反馈意见之间的这段时间以及在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意见后至发审会召开期间设定为“静默期”,负责该审核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及和有关中介机构接触,这项措施称为“静默期”制度。
静默期是指IPO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
创业板关于静默期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据悉,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主板关于静默期的规定:主板引入静默期制度要晚于创业板,2012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主板引入了静默期制度。《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新股风向标网田维政认为,从创业板和主板关于静默期的规定来看,主板将变相推介活动、第三方推介列举出来,对静默期的规定要更加严格,这有利于打击IPO灰色公关行为,净化IPO企业信息披露环境,避免投资者被误导。但是,新政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可能导致主板新引入的静默期规定流于形式。在此之前,创业板先引入静默期以来,尚没有一家创业板IPO企业,因为违反静默期规定而遭到证监会的公开谴责或惩罚。
6. 中国知网期刊下载 股票投资价值理论文献综述--《财会通讯》2012年06期,最好是word版本的。
股票投资价值理论文献综述周淼(河南省财政科研所河南郑州450008)摘要:2010年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这将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也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体现。本文回顾有关股票投资价值的研究综述。关键词:股票投资价值文献作者简介:周淼(1979-),女,河南固始人,河南省财政科研所助理研究员一、引言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有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品种。其中,股票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占据着证券市场的主要地位,股票市场也被形象的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是一种有价证券,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据考证人类最早的股票投资交易活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股票交易活动采取较为有组织的规范化形式,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而现代的股票交易活动,则以1792年纽约股票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世界股票市场经过萌芽、发展,逐渐走向繁荣,股票逐渐被投资者们所熟悉并且受到了广泛的欢迎。目前,股票市场在全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和关键的推动作用。从1980年抚顺红砖第一次发行股票算起,改革开放以后当代中国的股票市场已经有了近26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80年至1991年的起步和复兴阶段。从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股票问世,截至1990年12月上交所开业之时,上海只有延中实业、爱使电子、真空电子、飞乐股份、豫园商场、申华股份、浙江凤凰八家公司发行了股票,这就是所谓的上海老八股。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开业时,有5只股票上市交易,它们分别是深发展、深万科、深金田、深安达、深原野,后来被称为深市老五股。二是1992年至1999年的扩容和成长阶段。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从思想上排除了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障碍。股票市场的功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大量国企纷纷改制上市,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股票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辐射力、推动力在不断加大。三是2000年至今的规范和发展阶段。2000年之后的我国股市进入了深入发展,制度不断完善、规范时期。制度改革,使市场日趋规范化是这一阶段的显着特点。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及《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2001年10月1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4年12月7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配套规章,由此拉开了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构成已经比较完备,但各参与主体在制度上仍然存在较大缺陷,成为股票市场进一步发展有待解决的问题。二、股票投资价值理论研究意义(一)有利于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就长期持有而言,股票投资可获得相当的股利收入,而短线操作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因为从股价的波动可获得比股利更高的差价收入,因而股票投资已越来越成为一般大众所乐于选择的投资工具。我国股市尚处于初创阶段,它还有很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国家为了使其健康、规范地发展而采取一些人为的干预措施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使得我国股市在一段时期内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但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分析,在一个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据以入市的依据是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潜力等。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所谓的绩优股倍受投资人的青睐,而绩优股也更能经受住股市振荡的考验。那么,针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前景、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价研究可为更多的投资者做出正确、合理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报酬率。(二)有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必须公开,使得企业的发展置于社会和广大股东的关注和监督之下,依据公开的信息进行分析,就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整个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迅速做出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也可利用分析结果,为未来的经营计划和经营方针提供决策的依据,不断增长业绩,以期给投资者一个满意回报。(三)有利于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价、指导或监督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途径,是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综合发展力,通过分析评价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一般企业的差别,从而评判上市公司的运营是否优于非上市公司,并从中凸显股份制改造的作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可根据公司营运情况、经营业绩等判断公司的各项经营是否合法,资金使用是否得当等。(四)有利于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重视理性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分析已成为证券公司和很多投资者的基础工作之一。但对上市公司的分析中存在着良莠不分,参差不齐的现状,一些利用片面分析人为操作、扰乱市场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出实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为客观、全面、科学分析上市公司,满足了广大投资者愿望,符合证券市场发展潮流,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周淼:股票投资价值理论文献综述148·综合2012年第2期(下)三、股票投资价值理论研究综述(一)国外研究及现状西方最初对股票理论价格的研究主要是应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进行的。所以在西方的一些论着当中常将此称之为股票投资价值或价值,以示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相区别。投资价值的提出是在20世纪初,普拉特(Prat,S.S.)是最早提出股票的价格与价值相分离的人。他在1903年出版的《华尔街动态》(TheWorkofWallStreet,1903)中,提出股票价值的经济涉及企业的收益能力,其中以股息为最直接,其它的因素则属于借助股息来影响股票价值的间接因素。普拉特认为,从理论上讲股票的价值与价格是一致的,但在实际上两者的差额颇大。但他认为这种现象并不限于股票,其他商品也有这种情形,只是股票方面比较特殊而已。就价格的形成而言,是由供需因素决定的,所以难与同其真实的价值完全吻合。霍布内(Huebner,S.S.)将普拉特的观点加以补充,他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关系的研究,为投资提供决策的依据。而且,借助对股票发行公司的财务分析来把握股票价值。他认为,“股票价格倾向于与它本质的价值上的一致性”,就长期股票的股价变动因素而言,与其价值有关的即为长期预期收益与资本还原率。多纳(Donner,O)在其《证券市场与景气波动原理》(DieKursbilnganAktienmarket,1934)中认为,股票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而股票价值取决于企业的收益。认为“企业收益的变动,才是形成股价波动的真正精髓”。虽然实际的股价波动趋势与企业收益趋势有所差异,但就长期而论,股价波动是依存与企业收益和利率,即围绕股票价值而变动。格雷厄姆和多德(Graham,B,andDodd,D,L,1934)在股票理论方面比前者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他们在《证券分析》一书中,对内在价值理论进行了全面阐述。他们认为,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于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而且分析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并不仅限于对企业财务分析,同时还需要以观察经济方面未来的趋势作为推测的基础,并考虑适当的资本还原。股票价格会回归到其内在价值上,所以证券分析家要做的工作就是仔细地研究有关发行人的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努力去发现该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判断股票定价的合理性及投资决策的重要指标。其公式为:V=M(D+E/3)±资产价值的修正值(1)上式中V:普通股票价值;M:资本还原倍数;D:预期股息;E:预期收益。式中,M随着企业的发展,股息的增减变动而变化;收益E除以3表示依当时一般上市公司章程之规定大致上是将收益的三分之二作为股息发放出去,而剩余三分之一则作为保留盈余,充实企业发展基金。威廉姆斯(Williams,J.B)在他的《投资价值学说》(TheTheoryofInvestmentValue,1938)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普通股的一般估价方法,其基本思想是“股票是一种收益凭证,其未来所产生的各期收益的现值之和就是股票的价值,股票价格应该根据其价值来确定。”他认为企业保留盈余完全不必反应在股票价值上,他提出“股票的投资价值是将来今后能领取的全部股息加以资本还原的现在价值的总和”。企业保留的盈余是增加企业以后的收益,迟早也会变成股息发放出去。威廉姆斯提出,买进股票意味着“现在财富与未来财富的交换”,而所谓的未来财富就是今后中期的“股息”,将其进行资本还原即为现在的股票的投资价。威廉姆斯提出的计算公式分为四种情况:(1)股息渐减:V0=ni=1ΣDtVt(2)Vo:普通股的现在投资价值;Dt:t年的股息;Vt:资本还原率;n:领取股息的年数。(2)预期股息稳定:V0=ni=1ΣDtVt=Di(3)(3)预期股息渐增,并打算永远持有:V0=ni=1ΣDtVt=ni=1ΣD0UiVi=∞i=1ΣWi(4)。式中,U=l+g,g为股息年增长率。(4)企业不讲求股息政策,在景气繁荣的年度,股息突增,几年以后增长率又渐减:V0=ni=1ΣDtVt=ni=1ΣDiVi+∞i=n+1ΣDiVi(5)威廉姆斯对投资价值方面的贡献在于他以未来各期股息为主线用数学模型勾划了投资价值的轮廓,开创了用数学模型系数表达股票投资价值的先河。此后西方经济学界中有关投资价值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以这一理论为指导并且没有超过上述的范围。(二)国内研究及现状国内理论界关于股票投资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年已经开始引进西方的投资价值理论和分析工具,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研究的内容涉及期权、资产定价、市场有效性、现金流量、经营业绩等很多方面。(1)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价值分析。张先治(2000)介绍了以现金流量为基础的价值评估的意义和方式,价值评估的程序与方法,并初步给出了评估中的参数:现金流量、折现率、评估期的确定方法。颜志刚(2001)对企业价值评估中自由现金流量进行了分析,认为企业价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自由现金流量(freecashflow),而自由现金流量是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并将自由现金流量表示为:FCF=NI×(1-T)+D-CE-△WC=EBIT×(1-T)+D-CE-△WC(6)EBIT:企业息税前利润;NI:企业挣利润;I:利息;T:所得税率;D:资本增加额;CE:资本支出;△WC:运营资金需求量。曹中等(2001)在2001年,对比了经济利润和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同,并给出了利用折现经济利润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模型。董直庆、赵振全(2004)利用M-M模型对公司价值评估进行了实证分析,重点论述了考虑破产风险的情况下,对M-M模型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破产风险成本参数,探讨了存在破产风险的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模型的改进方法。张根明、王爱武(2001)论述了高科技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等。149(2)期权定价理论研究。许民利、张子刚(2000)等提出了利用增长期权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设想,赵国忻(2000)研究了R&D投资的期权创造和期权享有过程价值,李焰(2003)认为企业价值应该分解为零增长价值和增长机会价值,并提出了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企业的增长价值,杜彦鹏、陈迅(2001)利用经营期权评估方法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进行了应用为现金流量处于困境的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新思路。上述研究基本是利用Black与Scholes提出的期权定价模型(即optionpricingmodel),对企业价值评估理论进行的补充。国内关于期权定价模型的探讨,往往是将某一企业的数据进行整理后,利用Black与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评估该企业价值。并没有归纳出该模型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应用的难点,对于有关参数的选取问题没有提出解决措施,如标的资产的现行价格、期权执行价格、回报率的标准差、累计概率分布等参数根本没有涉及,只是利用某企业数据进行计算,得出企业价值,对于评估价值的可行性和符合性也没有进行检验。(3)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俞乔(2004)、宋颂兴和金伟根(2000)、吴世农(2000)、范龙振、张子刚(2002)。他们运用不同的统计方法,采用不同的样本阶段对我国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弱式有效进行了统计检验,得出不同的结论。俞乔(2004)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2000年月12月19日至2004年4月28日的845个交易日为样本期间,分析了上海证券交易日收盘上证券综合指数的变动情况,经验验证了上海股市非有效性。宋颂兴、金伟根(2000)实证检验了从1998年年底到2000年上海股市股份的正态分布规律和随机行走特征,验证了上海股市那个阶段的弱式有效市场假说。同时指出,股市规模的扩大、政策法律的完善和信息正确快速的传播,是我国股市发展的趋势,也是股市有效的基础。吴世农(2000)在阐述证券市场效率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实证研究结果,对如何认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提出了他的看法:我国股市仍然外于初期发展阶段,信息的完整性、分布的均匀性和实效性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某段时期股份的随机游走特征尚不能完全确定股市达到弱式有效。范龙振,张子刚(2002)指出利用自相关系数进行检验的不合理性,取而代之,他们用DF检验,利用2001年7月至10月4个月的每日股票收盘价检验了5种上市公司的股票,得出了股票市场弱式有效的结论。沈艺峰、吴世农(2000)还对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过度反映进行了研究。孙命(2004)从有效资本市场中出现关系于EMH的例子进行分析,提出对策。杨兵等(2002)随机选取沪、深两市各25家上市公司的日收盘价的收益率序列呈现显着的尖峰厚尾及非正态性分布,并呈现出很高的序列相关性。由此得出沪、深两市还未达到弱式有效的结论。(4)经营业绩研究。许彪、梁宇鹏(2000)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和概率统计分析方法对农业类上市公司五方面的能力指标利用传统财务指标体系进行了考察,将1996年至1999年四年的36家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分为好、一般、差三类,认为改善整个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和增强企业财务风险抵御能力的关键是调整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方面指标;对于经营绩效好或较好的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提升的策略重点应该放在提高营运能力方面;对于经营绩效一般的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提升的策略重点应该放在大幅度提高偿债能力方面和营运能力方面;对于综合绩效差的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提升应该是全方位的。郝清民等(2003)用因子分析法来评价煤炭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得出不同公司的相对竞争优势所在,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提供了参考。刘秀芹(2004)利用因子分析法分析电子行业上市公司的绩效状况,使投资者清楚地看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投资价值,为上市公司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朱丽莉、王怀明(2004)利用因子分析对农业类上市公司进行评价,提取了反映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公共因子,根据公共因子的贡献率及因子值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综合分析,得出46家农业上市公司排名,较好地评价了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为相关的判断提供了参考。参考文献:[1]赵国忻:《R&D投资的期权创造和期权享有过程价值研究》,《科学管理》2000年第3期。[2]董直庆、赵振全:《股票价格与价值的测度及特性分析———基于流动性的新解释》,《
股票投资价值理论文献综述周淼(河南省财政科研所河南郑州450008)摘要:2010年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和推出股指期货品种,这将为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也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体现。本文回顾有关股票投资价值的研究综述。关键词:股票投资价值文献作者简介:周淼(1979-),女,河南固始人,河南省财政科研所助理研究员一、引言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有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品种。其中,股票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占据着证券市场的主要地位,股票市场也被形象的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是一种有价证券,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据考证人类最早的股票投资交易活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股票交易活动采取较为有组织的规范化形式,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而现代的股票交易活动,则以1792年纽约股票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世界股票市场经过萌芽、发展,逐渐走向繁荣,股票逐渐被投资者们所熟悉并且受到了广泛的欢迎。目前,股票市场在全世界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和关键的推动作用。从1980年抚顺红砖第一次发行股票算起,改革开放以后当代中国的股票市场已经有了近26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80年至1991年的起步和复兴阶段。从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股票问世,截至1990年12月上交所开业之时,上海只有延中实业、爱使电子、真空电子、飞乐股份、豫园商场、申华股份、浙江凤凰八家公司发行了股票,这就是所谓的上海老八股。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开业时,有5只股票上市交易,它们分别是深发展、深万科、深金田、深安达、深原野,后来被称为深市老五股。二是1992年至1999年的扩容和成长阶段。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从思想上排除了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障碍。股票市场的功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大量国企纷纷改制上市,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股票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辐射力、推动力在不断加大。三是2000年至今的规范和发展阶段。2000年之后的我国股市进入了深入发展,制度不断完善、规范时期。制度改革,使市场日趋规范化是这一阶段的显着特点。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及《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2001年10月1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4年12月7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配套规章,由此拉开了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构成已经比较完备,但各参与主体在制度上仍然存在较大缺陷,成为股票市场进一步发展有待解决的问题。二、股票投资价值理论研究意义(一)有利于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就长期持有而言,股票投资可获得相当的股利收入,而短线操作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因为从股价的波动可获得比股利更高的差价收入,因而股票投资已越来越成为一般大众所乐于选择的投资工具。我国股市尚处于初创阶段,它还有很多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国家为了使其健康、规范地发展而采取一些人为的干预措施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使得我国股市在一段时期内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但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分析,在一个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据以入市的依据是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发展潜力等。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所谓的绩优股倍受投资人的青睐,而绩优股也更能经受住股市振荡的考验。那么,针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前景、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价研究可为更多的投资者做出正确、合理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报酬率。(二)有利于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必须公开,使得企业的发展置于社会和广大股东的关注和监督之下,依据公开的信息进行分析,就可以全面、系统地了解整个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迅速做出决策,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也可利用分析结果,为未来的经营计划和经营方针提供决策的依据,不断增长业绩,以期给投资者一个满意回报。(三)有利于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评价、指导或监督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途径,是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综合发展力,通过分析评价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一般企业的差别,从而评判上市公司的运营是否优于非上市公司,并从中凸显股份制改造的作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可根据公司营运情况、经营业绩等判断公司的各项经营是否合法,资金使用是否得当等。(四)有利于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重视理性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分析已成为证券公司和很多投资者的基础工作之一。但对上市公司的分析中存在着良莠不分,
7. 请问哪里可以找到证券违规的案例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
二、诉讼过程
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
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
三、典型意义
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
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
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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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三、典型意义
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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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
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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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
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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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
二、诉讼过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
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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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