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三种发行方式
现阶段常用的股票发行方式主要有三种: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发行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保荐机构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所承销的股票,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投资者在进行委托申购时应全额缴纳申购款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的规定,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上限为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同时不得超过交易所的技术上限。如果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如果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申购号码为中签号码的投资者认购股票。
市值配售发行方式则是指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是按投资者持有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A股市值向其进行股票配售的一种发行方式。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新股招股说明书刊登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投资者在申购日根据自己在市值计算日持有的可用于申购新股的市值申购新股,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新股,投资者的申购中签后再缴纳认购资金。
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从实际运用来看分为三种,即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
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是指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申购委托(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之后由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是指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直接向保荐机构提交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并将股票配售给有效申购的投资者;
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比较复杂,发行日,保荐机构给出申购价格区间,以及网上、网下的预计发行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需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结果而定。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的职责有哪些不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这其中包括尽职调查、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另外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还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即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通常所负的保证责任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限制,发行上市之后的持续督导责任。
而承销商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的作用:
--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
--组织承销团
--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
--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
‘叁’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多少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由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公开发行的股票由承销扩展阅读
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
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肆’ 股票发行采取代销包销承销三种方式
证券发行承销的3种方式
1、包销
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
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
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三十三条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伍’ 发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期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会议做出发行决议,但增资发行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发行决议。
B、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
C、选定承销机构,提出承销方案和草拟承销协议。
D、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招股说明书,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载明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筹资的目的;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拥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及股款缴纳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收益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7)资金运用的可能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定向投资的批准文件;
(8)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2)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人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正式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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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股票发行价是怎么定出来的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结合未来发展的规律在符合交易所定价机制的情况下确定的。
每只股票的发行价不同,没有固定的公式计算。
目前股票发行价格分为定价和询价,定价发行是由公司内在价值、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发行数量等因素综合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询价是指在股票上市定价时,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和市场需求,先确定一个发行价格的区间,然后根据大多数投资者能接受的价格水平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一般用于注册制。
拓展资料
目前我国确定发行价的方法属于固定价格法,即通过税后利润和同行的市盈率来确定新股发行价,公式为:P(股价)=EPS(每股税后利润)*PE(市盈率)。
【1】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当年加价平均股本数=发行当年预测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2】市盈率:由于未上市的股票还没有市盈率,因此此处的市盈率主要是参考同行同行,以及行业发展前景、近期股市行情等。
‘柒’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什么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等等。
‘捌’ 股票公开发行前是否准许该公司自行出卖股票 股票的两种承销方式的承销机构是否固定都有哪些
股票公开发行前是否准许该公司自行出卖股票:股份制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前,是可以自行出卖股票的,很多非上市公司都可通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实施内部发行股票。
股票的两种承销方式的承销机构是否固定:承销机构一旦确定,一般不会更改。
股票的承销机构:根据1996年6月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已失效的证券经营机构,除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股票承销外,不得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股票的承销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
‘玖’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什么承销
法律主观:
证券承销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 公司 组成。证券李毁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闷并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 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股票转让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哪罩备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拾’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三)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说明书;
(七)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家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时,除应当报送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九条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个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提供招股说明书。证券承销机构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备置于营业场所,并有义务提醒认购人阅读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四)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由二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调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指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
第二十四 条承销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过九十日。
在承销期内,承销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向社会发放股票认购申请表,不得收取高于认购申请表印制和发放成本的费用,并不得限制认购申请表发放数量。
认购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总量时,承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签等方式销售股票。采用抽签方式时,承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所有股票认购申请表进行公开抽签,并对中签者销售股票。
除承销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转售股票认购申请表。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售结束后,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作出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用新股票换回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并且这种交换无直接或者间接的费用发生的,不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