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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收股东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6-14 22:11:08

㈠ 股票回购怎么操作

股票市场持续震荡的时候,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重要的护盘手段之一,可以调整股票供应量,实现股价的价值回归,避免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那么股票回购怎么操作呢?
什么叫回购股票?
一、股票回购怎么操作?
1、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
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
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2、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 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如果企业认为其股东权益所占的比例过大,资本结构不合理,就可能对外举债,并用举债获得的资金进行股票回购,以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化。有时候还是一种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的保护措施。
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这种情况可以实现分配企业的超额现金,起到替代现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购是指企业动用剩余资金,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来回购本公司股票。
3、出售资产回购或利用债券和优先股交换
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
出售资产回购股票是指公司通过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换回(回购)本公司股票。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4、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
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5、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㈡ 公司回购股东股份该怎么记账

1、以面值回收: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2、回收价低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贷:资本公积

3、回收价高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借:资本公积

借:留存收益

贷:库存股

(2)怎么回收股东股票扩展阅读:

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业为奖励该公司职工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③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该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转让库存股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⑥注销库存股

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

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同⑤转让库存股。

㈢ 如何收购股东股份

收购股东股份的流程是:
1、收购方与股东就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
2、订立书面收购协议;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办理股权转移手续;
5、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㈣ 公司如何收购股东股份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与股东达成收购协议,来收购股东的股份。但收购股份必须具有公司减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用于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㈤ 如何收购股东股份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 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 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 1、办理资产、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 2、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若有)。

㈥ 大股东收购小股东股权的程序

法律分析:股权收购的流程首先是签署收购意向书,确定收购的一个对象,然后要有收购方,来做出收购的决议,然后要召开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最后就签订一个收购协议,对收购问题进行协商一致,并且签署收购合同。签署了收购合同之后需要去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