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机构的参与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义务。
(2)会计师事务所;股票发行的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账目进行检查与审验,工作主要包括审计、验资、盈利预测等,同时也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会计服务。
(3)律师事务所;企业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律师主要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并对有关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企业在股票发行之前往往需要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一工作通常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具有严格的程序,整个过程一般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出具评估报告。
B. 简要说明投资银行在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中的职责有哪些
投资银行在股票中公开发行与承销中的职责是从事以证券的承销和交易为基础性业务。
即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类相关专业中介提供协助。
是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以便在上市工作中能充分配合,加快工作进度。
(2)深达银行拟公开发行股票委托基础会计师扩展阅读:
投资银行在股票中及职责其职能详情:
投资银行是指从事以证券的承销和交易为基础性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其它业务为经营范围的金融机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即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类相关专业中介提供协助。其中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是IPO市场最核心的金融中介机构,是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具体来讲,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中,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承担着以下方面的主要职责。
1、股票发行前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指承销商在股票承销时。
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股票发行人及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的核查、验证等。
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的主要财务状况、经营环境与风险、公司管理,以及股票市场环境与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2、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辅导,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辅导指由担任承销商的投资银行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
辅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建立规范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促进上市公司经营机制转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行文件的准备。
股票发行准备阶段最实质性的工作是由发行参与人准备招股说明书,以及作为其根据和附件的专业人员的结论性审查意见。
这是发行人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核准或注册登记的必备材料。募股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总共有八项内容,涉及面广,且制作要求严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文件准备是否完善准确直接关系到发行人股票发行的成数。
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发行人全面、准确地编制好各类相关的发行上市文件。
尤其是“招股说明书”这一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文书,以便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能够顺利地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核准。
3、确定股票发行价与稳定价格,股票发行定价是投资银行股票承销工作的关健一环,关系到发行人、投资者和投资银行三方的利益。
合理的发行价格需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潜力、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等因素,是整个股票发行过程中专业性最强的一项工作。
发行定价过高,不仅会使投资者不愿购买,股票发行不出去,影响到企业的筹资目标和公众形象,定价过低又会导致发行人不能筹到尽可能多的低成本资金。
投资银行作为专业机构,熟悉资本市场状况,拥有丰富的市场信息,具备专业的定价技巧和经验。
可以协助发行人确定一个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以使发行人在实现最大融资规模的前提下保证股票全部能够顾利地发行出去。
4、合理的发行定价只是确保了股票的顺利发行,但股票上市后若价格大幅波动,远远高于或低于发行定价。
不仅会对发行人和投资者带裹不利的影响,同时也有损于投资银行在承销市场中的形象,影响到其未来承销业务的顺利开展。
因而投资银行的承销工作并没有随股票发行的完成而结束,对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定期间的价格表现,投资银行仍然要承担一定的稳定职责。
5、股票的销售一般公开发行股票规模和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单靠发行人自己往往无法完成股票的销售。
投资银行可凭借其广泛的网络,良好的客户关系,帮助发行人将股票顺利地售于投资者,并从中获取相应的收益。
C.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201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行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和配售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
第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第五条 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六条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七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八条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十条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_15-11_30、13_00-15_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购数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第十三条 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但参与新股申购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第十五条 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六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市值确定。
第十七条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八条 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放弃认购情况未认真核验而发生错报、漏报、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新股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第二十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认购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T+3日16:00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认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认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同一只新股的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投资者申购配号的时间顺序,从后往前进行无效处理。无效认购处理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无效认购的股票将不登记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
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只数计算。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
第二十三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第二十四条 T日15:00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原则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T日盘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结算参与人应于T+1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二十五条 T+1日,主承销商在指定媒体公布中签率,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T+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六条 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结算参与人应据此要求投资者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在日终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准备认购资金。
第二十八条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结算参与人应于T+3日8:30-15:00,通过D-COM系统将其放弃认购的部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第二十九条 T+3日16:0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认购资金进行交收处理,结算参与人需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认购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申报放弃认购的部分不进入资金交收环节。
截至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第二十条进行无效认购处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当日将认购资金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三十条 T+4日,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主承销商应当于T+4日在指定媒体公布网上发行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新股认购资金交收结果完成网上发行股份登记。对于主承销商根据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的新股,网上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自行与发行人完成相关资金的划付,由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据此完成相应股份的登记。
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开发行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
对于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按照既定比例安排网上网下发行。新股网上发行申购日与网下发行申购日为同一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
第三十四条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投资者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以其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应在网上申购完成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三十六条 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证券登记证明》交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因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的,由证券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按照《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深交所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 158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施行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D. 2009年,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委托ABC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ABC会计
或有收费,直接经济利益,影响独立性。
事务所合伙人担任独立董事,直接经济利益,影响独立性。
协助编制2009年财务报表,提供非鉴证服务,影响独立性。
E. 注会职业道德规范有关独立性的规定,分别判断下述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造成损害
第一种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造成损害,原因在于会计师事务能否获得另外的50%审计费用取决于银行客户的股票能否上市,即吵悄凯存在事务所为获得余外报酬有可升唤能虚假粉饰审计报告的可能性。第二、三、五种情况属正常的业务交往,不损害独立性;第四种情况,该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在银行从事统计员工作,不是关键岗位,且其不能影运圆响相关决定,故不损害独立性。
F. 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是;或有收费将会导致因自身利益收到危害而影响独立性2、否;因为贷款采用正常程序且提供了相应担保,因而不会影响独立性3、是;由于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影响4、否;由于本次审计为99年度——01年度,B担任审计部经理的时间为98年,其工作成果不在审计范围内5、是;会因自我评价因素产生不利影响6、否;D的妻子担任统计员职务,不会对报表产生重要影响。
G. 甲银行拟公开发行股票,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08——2010年度的财务报表。双方于2010年底签订了审计业
前四个都存在独立性问题,第一个是佣金不能依据结果支付,第二个存在重大资金往来业务,第三个审计人员提供不相容服务,第四个是存在关联方。
H. 审计学案例分析题求解
(1) ABC会计师事务所与X银行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费用为1 500 000元,X银行在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时支付50%的审计费用,剩余50%视股票能否发行上市决定是否支付;独立性受到损害。准则规定,不得或有收费,否则会损害审计的独立性,本例中根据审计结果,股票能否上市作为支付条件,属于或有收费。 (2) 2000年7月 ABC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借款程序和条件,向X银行以抵押贷款方式借款10000 000元,用于购置办公用房;不损害独立性。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贷款,不损害独立性。 (3)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目前担任X银行的独立董事;损害独立性。事务所合伙人担任被审计单位的独立董事,属于高管,参与其管理,会因自身利益损害独立性。 (4)审计小组负责人B注册会计师1998年曾担任X银行的审计部经理;不损害独立性。1998年不是此次审计的涵盖期间,且b已离任超过2年,符合准则要求。 (5)审计小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以来一直协助X银行编制会计报表;损害独立性。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协助被审计单位会计、审计内部系统的服务等,本例中协助其编制报表,会因自我评价损害独立性。 (6)审计小组成员D注册会计师的妻子自1998年度起一直担任X银行的统计员。不损害独立性。银行统计员不是重要的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岗位,因此不损害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