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该公司的第二股东大量收购市场流通股,能通过这样成为第一大股东吗
完全有可能。不过要实施起来也不容易。
以今天上市的新股300778新城市为例,大股东远思实业持有3136万股,占总股本 39.20%;二股东远望实业持有1688万股,占总股本21.10% ,只要再收购1450万股,就超过了远思实业成为大股东了。但是,它要收购就要公告,发公告还能不让大股东知道吗?大股东知道二股东在搞恶意收购,当然会向监管部门报告从而对二股东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这样一来,二股东在这家公司还待得下去吗?因此,二股东作为大股东的合作伙伴,是绝对不会采取这种愚蠢的行动的!
Ⅱ 关于大股东股票买卖 上市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各有50%股份,他们有权永不出售这些股份不让散户买吗
大股东当然有权决定是否出售自己手中的股票,没有要求必须出售股票到市场的!而且大股东必须要确保自己手中掌控的股票数量是所有股东中最多的份额,否则他就会失去控股权,相当于就失去了公司!所以如果大股东不是想放弃控制公司的话,都会确保自己所持股份数量足够多,具有控股权,如果发现有其他机构收集市场上的散户手中的股票,想让所持股份超过原来大股东股份的话,原大股东就也会出手回购市场上股票,以防止动机不纯的机构增持股票超过自己的份额而丧失自己对公司的控股权!
Ⅲ 两个股东怎么分配股份
合伙创业的公司,成立之初到工商注册的股东数以2-3个居多,由于工商登记注册后的合伙人就是注册股东了,大家的股比也都有了法律效应。
所以,在登记注册之前最好是合理设计公司的股份结构,将资金、人力、资源、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退出机制等等都做好系统的规划,避免为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
如果是已经登记注册过的,也需要针对实际问题重新做出股权系统规划,调整过去的股份结构,然后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
在聊如何分配股份比较合理之前,我们先汇总一下最常见最不合理的股份分配方式有:
①、2个股东的公司平分股份,即各50%
②、3个股东的公司各三分之一,即各33.3%
③、3个股东的公司按4:3:3
④、无论是2个或3个股东的公司,都没有一个注册股东的股份是超过50%(最好是或者达到66.7%)的。3个股东的公司里,创始股东自己的股份加上另一股东的表决权授权合计都没有超过50%(最好是或者达到66.7%)的,即创始人加上授权股也没有掌握相对控股权(最好是绝对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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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有时几个大股东合起来,就可导致股价的涨跌,这是为什么
几个股东联合起来就成了庄家
庄家当然不可能买很多,买多了他赚谁的去呀!
为了避免他人控制自己的公司,庄家必须得控股,一般情况下都是50%,也可能上下浮动10%左右,外面流通的基本都由散户持有
股票发行公司有股东大会,由10名持有该股票最多的人,定期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
庄家所持有的股票并不能拉动或打压股票的价格,这些股票除了控制自己的公司,如果该股票升值,庄家所拥有的资产也就越多,也就是说可以从中获利
股票的价格可以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好坏的大体趋势,公司经营的好,赚的多,或者有很多好的开发项目,那该股票也就会升值,反之亦然
Ⅳ 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大股东股权60%,小股东股权40%,大股东如何淘汰小股东代价最低代价是什么
这种情况的话,大股东淘汰小股东,要想代价最低,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协商进行股权转让,或者通过大规模增资方式,最大限度稀释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一、通过协商进行股权转让
作为大股东是没有资格在正常情况下无缘无故的把小股东给踢出公司的,如果想要踢出小股东,按照现在法律制度的规定。除非是小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者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这种时候,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剔除该股东的名字。所以,一定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将小股东淘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需变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中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将股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在“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只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等等,法院才会予以支持。而根据公司草程涉及取消股乐权利是无效的,《公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出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才可以终止其股东资格。因此要求其中出资人退出,通常是股东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完成或退股完成,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的依据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二、通过大规模增资方式,最大限度稀释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如果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高,但是手里的资金缺乏,又拒绝进行股权转让的话,而大股东资金雄厚,可以大规模对公司进行实缴出资,则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考虑对公司进行大规模增资,此时小股东因为缺乏资金就不能按照实缴持股比例进行增资,而大股东可以通过大规模实缴增资,最大限度稀释小股东的持股比例。
这种方案的局限性是要求公司未来需要大量的资金去发展业务,而不是简单为了稀释股份而进行增资;同时,该方案的缺点是小股东尽管被最大限度的稀释了股份比例,但是依然持有公司的股权,不能彻底解除其股东资格。
在股东不合,小股东坚持不退出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股权退出往往是最简单省力的方式,也是实务中采用的最多的方式。但是,因为股东之间的意气用事、股权价格谈不拢等原因,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此时,如何解决小股东的退出就成为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