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二项限制。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B. 首次公开募股的简要流程
IPO步骤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发行、挂牌
一、改制与设立
(一)改制、设立方式:三种
1、新设设立:5个以上发起人;
2、改制设立:原资产评估后作为原投资者的出资;
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二)改制与设立程序:
1、新设:发起人制定设立方案;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获省级政府批准;发起人认购、缴款;验资;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2、改制设立:拟订方案;资产评估;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土地处置方案,获批;政府批准;发起人认购、缴款;财产转移;验资;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3、有限变更: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并获批;聘请有证券资格的审计; 原股东做股份公司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验资;拟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变更登记。
二、上市辅导(IPO前,应至少辅导一年)
(一)辅导程序:
聘请保荐机构;签署辅导协议,证监局备案;正式开始辅导;辅导机构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至少1次书面考试;向证监局提交辅导评估申请;证监局验收,出具监管报告;准备发行股票事宜,在辅导期满6个月后10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股事宜在报纸公告。
(二)辅导内容:
督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5%以上(含5%)股东或法人代表进行全面法规知识学习、培训;督促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规定;督促独立经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督促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控制制度;督促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明确业务目标、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规划;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值,协助开展首次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三、发行申报与审核
(一)是否达到发行条件:
1、前一次新股已募足,间隔一年以上;
2、设立股份公司已满3年,国有改制、有限变更的可不受限;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4、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5、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发行前股本不少于拟发行股本的35%,且发行后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为15%以上;
7、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8、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占资产总额不得超过20%,发行后净资产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不低于30%;
9、与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10、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额,占公司主营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比例不超过30%;
1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交易额均不超过30%;
12、具有开展生产经营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法以来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产生的收入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0%;
13、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
14、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最近一期审计合并表);
15、董事会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高级或CPA);
16、所募资产有明确用途,投资项目经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两倍。
(二)为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做好准备工作:
聘请有证券资格的律师和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共同制定初步发行方案;对募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对需环保出具证明的,申请测试,获得证明文件;整理公司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表并向税务申请出具近三年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规的证明。
(三)制作发行文件:
招股说明书及摘要;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方案和发行公告;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公司发行股票的函;保荐机构关于申请发行、核查意见;辅导机构报证监局备案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企业发行股票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资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决议;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立项的);募资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四)股票发行审核:
1、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三个月内;
2、初审。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
3、发审委审核。7名委员,记名方式,同意票要达到5票方为通过;
4、核准发行。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四、发行与挂牌上市
(一)发行:
1、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
2、通过互联网发行路演(也可现场推介);
3、投资者申购;
4、深交所进行配号;
5、公布配号;
6、主承销商摇号抽签;
7、公布中签结果;
8、收取新股认购款;
9、清算交割,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0、承销商将募资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11、验资。
(二)上市:
拟订代码、简称,申请报深交所核定;向深交所上市申请;审查批准,发出上市通知书;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披露上市公告书,在挂牌前三个工作日内公告;挂牌交易,一般在股票发行后七个交易日内挂牌。
C.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包括哪些
通常而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满足我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况,因此不符合首发条件。
四、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
首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再次,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后,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不存在以下情况:(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3)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仲裁、诉讼或其他重大事项;(5)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六、规范运行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等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占用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D. 在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环节,发行人需要披露哪些文件
深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深交所就上市申请事项进行问询后,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深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对以上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信息。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
发行价格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E. 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程序及需要报备的材料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机构
F. 股票是如何发行的
股票如何发行?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一、发行前的准备
企业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先将企业改组成符合上市规则的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应完成以下规定及程序。
(一)、不符合上市规范的企业首先应提出改组申请当前我国企业申请改组为上市公司的实际过程是:
1)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改组的批复;
2)经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成为发行上市预选企业的资格;
3)向省级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4)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公司重组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由政府明确的政策性问题;资产重组的方案;股票发行的设想。
二、选聘中介机构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上市前实行中介机构辅导制度。即由中介机构参与、辅导企业在首次发行、配售新股前的相关准备活动。
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负责股票的承销,编写招股说明书,并可担任上市推荐人和上市辅导机构。
2)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盈利预测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
3)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对改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及相关法律程序
企业在上市前,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土地、全部资产、国有资产、财务、生产、投资、债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募集资金的运用、股本结构及其它相关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
(一)、招股说明书
招股(配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法律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概要
招股说明书概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绪言
2、新股发售有关当事人
3、发行情况
4、风险因素与对策
5、募集资金的运用
6、股利分配
7、发行人情况
8、发行人主要成员情况
9、经营业绩
10、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11、主要会计资料
12、盈利预测
13、重要合同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14、公司发展规划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由主承销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进行验证的验证笔录。
五、发行公告
在股票发行获得批准后,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公告刊登,并于承销期内将公告在各发售网点全文张贴。
发行公告应披露以下基本内容:
(1)获准发行的批文
(2)发行额度、面值与价格
(3)发行方式
(4)发行对象
(5)发行时间和范围
(6)认购股数的规定
(7)认购原则
(8)认购程序
(9)承销机构
六、上市公告书是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告发行与上市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编制。通常包括13个部分,即要览、绪言、发行企业概况、股票发行与承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上市承诺、主要事项揭示、上市推荐意见、备查文件目录。
七、配股程序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配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经交易所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配股方案的决议;
3、公司按要求准备配股申报材料,经当地证券管理部门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4、公司在其配股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披露这一信息;
5、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四号的要求编制并由交易所安排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配股说明书;
6、配股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将经交易所确认的配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应进行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和验资工作,按《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并公告,并将股本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8、配股承销结束后,承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准则》第四号执行,中国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进一步的要求。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包括:封面、正文、附录、备查文件。
八、股票发行的申报与审核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与审核
1、企业申报材料在经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后进入股票发行的预选阶段。
2、如通过预选阶段,企业申报材料将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给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3、发审委在经过对企业、承销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发行所编制和出具有关材料及意见书的审核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发行审核决议。
(二)配股审核程序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
2、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并进行复审。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及意见提交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九、转配股
由于目前国家股和法人股尚不能上市流通,各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在配股时放弃配股权利或转让配股权利。前几年,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配股权利一般采取权证方式转让给法人机构或社会公众。
十、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已权益的过程。在我国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工作须在结算之后进行,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息政策确定分红派息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随后董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向社会公告分红派息方案,并规定股权登记日。
G. 公司申报IPO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国内IPO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公颤烂嫌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上市包括公开发行加上市两个步骤。以下是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目录。不包括向交易所提交的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意向书(申报稿)
1-2 招股意向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3—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2-1 发行人内部控制说明
4-2-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3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4-3-1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4-3-2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经常性损历轮益专项鉴证报告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茄手相关的其他文件
1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3-1 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
8-1-3-2 注册会计师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说明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8-3 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
8-3-1 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
8-3-2 资产评估复核报告
8-4 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发行人拥有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产权证书清单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
9-4 重要合同
9-4-1 关联交易协议
9-4-2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5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5-1 保荐协议
9-5-2 承销协议
9-6 相关承诺
9-6-1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6-2 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9-6-3 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承诺
9-6-4 发行人关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承诺
9-6-6 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限制事项的承诺
9-7 其他文件
H. 发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具有规范的程序。
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A、制定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筹资目的和运用计划等。股份公司在初创时期发行股票,由发行人会议做出发行决议,但增资发行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发行决议。
B、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公司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验证。
C、选定承销机构,提出承销方案和草拟承销协议。
D、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各项文件:
(1)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发行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股份公司筹建登记证明;
(5)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招股说明书,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载明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发起人、发行人简况;筹资的目的;公司现有的股本总额,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总额、每股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拥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股票认购及股款缴纳方式;
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收益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名单及简历;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7)资金运用的可能性报告。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定向投资的批准文件;
(8)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0)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11)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2)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载明: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承销方式;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费用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二人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13)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正式申请审查批准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按照隶属关系,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央企业向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做出的核准股票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股票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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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经国务院特别批准,也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纠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其拥有的主要资产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如存在股东出资资产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尚未正式过户到发行人名下等情形,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不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并拥有生产经营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如发行人在生产、采购、销售的任一环节,对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存在重大依赖(如主要原材料或大部分商品由第三方代为采购销售等),则属于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情况,因此不符合首发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J.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需要哪些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要发行股票。此外,公司设立之后,为了扩大经营、改善资本结构,也会增资发行新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款。同时,发行股票还应执行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方式、销售方式等。(一)股票发行的规定与条件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与条件:1、每股金额相等。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3、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等主要事项。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6、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7、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做出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二)股票发行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行股票与增资发行新股,程序上有所不同。1、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1)提出募集股份申请。(2)公告招股说明书 ,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3)招认股份,缴纳股款。(4)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5)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2、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1)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2)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3)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定向募集时向新股认购人发出认购公告或通知。(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5)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三)股票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和发行价格公司发行股票筹资,应当选择适宜的股票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并恰当地制定发行价格,以便及时募足资本。1、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方式,指的是公司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总的来讲,股票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如下两类:(1)公开间接发行: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股票的公开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的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足额募集资本;股票的变现性强,流通性好;股票的公开发行还有助于提高发行公司的知名度和扩大其影响力。但这种发行方式也有不足,主要是手续繁杂,发行成本高。(2)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因而不需经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做法,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这种发行方式弹性较大,发行成本低;但发行范围小,股票变现性差。2、股票的销售方式股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股票销售方式有两类:自销和委托承销。(1)自销方式:股票发行的自销方式,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这种销售方式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并可以节省发行费用;但往往筹资时间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并需要发行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和实力。(2)承销方式:股票发行的承销方式,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 。这种销售方式是发行股票所普遍采用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承销又分为包销和代销两种具体办法。所谓包销,是根据承销协议商定的价格,证券经营机构一次性全部购进发行公司公开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社会上的认购者。对发行公司来说,包销的办法可及时筹足资本,免于承担发行风险(股款未募足的风险由承销商承担);但股票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会损失部分溢价。所谓代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仅替发行公司代售股票,并由此获取一定的佣金,但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3、股票发行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价格,由发起人决定;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的股票价格,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和股票的面额一致,但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股票的发行价格一般有以下三种:(1)等价。等价就是以股票的票面额为发行价格,也称为平价发行。这种发行价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等价发行股票容易推销,但无从取得股票溢价收入。(2)时价。时价就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其原因是股票在第二次发行时己经增值,收益率己经变化。选用时价发行股票,考虑了股票的现行市场价值,对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3)中间价。中间价就是以时价和等价的中间值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按时价或中间价发行股票,股票发行价格会高于或低于其面额。前者称溢价发行,后者称折价发行。如属溢价发行,发行公司所获的溢价款列入资本公积。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等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返回]四、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的目的股票上市,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经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则称为上市股票。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非公开募集发行的股票或未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非上市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外的店头市场(OverTheCountermarket,简称OTCmarket)上流通转让;只有公开募集发行并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才能进人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亦即股票进人流通,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里进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一般出于这样的一些目的:1、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股票上市后,会有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则可将部分股份转售给这些投资者,再将得到的资金用于其他方面,这就分散了公司的风险。2、提高股票的变现力。股票上市后便于投资者购买,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动性和变现力。3、便于筹措新资金。股票上市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的审查批准并接受相应的管理,执行各种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规定,这就大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使之乐于购买公司的股票。同时,由于一般人认为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也便于公司采用其他方式(如负债)筹措资金。4、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股票上市公司为社会所知,并被认为经营优良,会带来良好声誉,吸引更多的顾客,从而扩大销售量。5、便于确定公司价值。股票上市后,公司股价有市价可循,便于确定公司的价值,有利于促进公司财富最大化。但股票上市也有对公司不利的一面。这主要指: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各种信息公开的要求可能会暴露公司商业秘密;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状况,丑化公司声誉;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造成管理上的困难。(二)股票上市的条件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即股票上市),须受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允许公司在设立时直接申请股票上市。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属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高手啊,帮帮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