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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持上市的风险

发布时间: 2023-05-31 07:22:06

❶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第一:代持股权一定是有风险的。

如果你的股权让他人代持了,这个人从法律上讲,我们的股权就是名义股东的而不是实际股东的。名义股东可以签字,对你的这些股权做一定的处分。

比如说:私自主张把你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是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和你所处分的股份相对应的资金去购买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即使他越权待你,你也无法追回股权。因为实名股东、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如果你认为你的财产有了损失,你可以向名义股东诉讼,要求他赔偿。除非你能证明名义股东与购买方互相串通侵吞你的财产,才可以让他的协议无效,否则你是追不回来你这个股权的。

第二:如果你要把这个股权要回来

虽然法律上市认可你这个股权是你的,但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主要有一个人不同意,这个股权转不到你的名下。

第三:如果这个股权转给你的时候,这个公司已经有了很多利润了。

从一个名义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他也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遇到代持股权的时候,税务机关的征税按照名义股东去征税的,所有的文书下给名义股东。但是公安机关和我们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他们是追究实际股东的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❷ 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

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如下:
1、谨慎选择代持方及代持方式。若是代持方,即显名股东经济状况恶化,很有可能牵涉到股权被强制执行而使得隐名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那么,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之前,谨慎、全面地考察代持方的资质、经济状况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时,如果担心股权代持具有风险,可以同时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来保障权利。
2、审查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要有效,少不了一份具有效力的股权代持协议。此时需要投资者聘请专业人士(如律师等)来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力瑕疵——协议双方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违法目的”,是否有违反法律、誉敏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如果有,那么需要尽可能避免。同时,除了要审查协议的合法性,也应当对协议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例如设置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来确保双方不会因为一点利益而轻易违约,
3、保障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应当对于隐名股东如何行使真正的股东权利进行保障,确保隐名股东对于公司运营情况的知情权。并且,双方也可以约定显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权利时必须遵循隐名股东的意愿。与此同时,隐名股东也应当随时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利润业绩、管理团队等信息,来确保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时自己能够从容应对。
4、在庆橘枝公司内部委托可信赖的自然人予以制衡。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公司内部让信任的自认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等管理人员,多方位获取信息,同时也能够监督显名股东在公司内部的表现,加以制衡。但是,该方法也同样存在该自然人是否会滥用公伍漏司董监高权利的问题,故在采用时需要综合判断。
5、通过多方途径了解股权是否具有瑕疵。显名股东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通过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方式来深入了解所持股权是否已经完成出资,以及该出资是否真实。如果发现瑕疵出资应当立即要求隐名股东补足出资,督促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将股权代持协议公证。公证股权代持协议能够更好地证明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明确和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

❸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权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行使猛塌镇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实际出资人又称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又称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股权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从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和公司三个方面说明:
1、实际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可能受损。名义股东如果违反约定或者不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益可能受损;.实际出资人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名义股东怠于行使股东义务,或者损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损失最终可能由实际出资人承担;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被处分或者被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或者质押给第三方,或者名义股东有未清偿的债务,其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
2、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名义出资人将承担瑕疵出资衫姿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没有如期实缴出资的,为了免除逾期出资的法律责任,名义股东将代为出资;名义股东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名义股东可能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经营,触犯刑法,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卷入股权纠纷。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增加了公司的讼累;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股权代持的名义股东背后还隐藏了一个或者多个实际出资人,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产生了纠纷,容易破坏“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间的信任和了解,影响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枝粗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❹ 股份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第一,明面股东可能会侵害被代持股东的相关权益

股份代持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很多个人由于不方便出面做明面股东,就会通过代持的方式来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实际的代持过程中,被代持股东委托明面股东来行使股东的权利,被代持股东自己并不出面。明面股东会面对很多外部的诱惑,有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损害被代持人的利益,比如向其他股东或者外部机构输送利益、被代持股东的股份被转让等,最终会使被代持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被代持股东无法向公司主张股东的权益

由于被代持股东只是跟明面股东签署了代持协议,被代持股东是无法向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能通过明面股东来传递相关的诉求。如果被代持股东与明面股东发生了意见不合,那么极有可能会影响到被代持股东的权益,被代持股东通过代持的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明面股东的债务风险可能会牵扯到被代持股东的权益

从企业表面来看,企业的股东就是明面股东,当明面股东出现风险的时候,就可能会影响到明面股东代持的股份安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❺ 代持股份有什么风险吗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

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

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

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和掘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改春。

(5)股票代持上市的风险扩展阅读

避免方法

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核棚耐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2、为防范股权被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代持股权进行抵押。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抵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登记。

可以保证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锁定代持股权,避免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处分,或被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

❻ 股份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法律分析: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问题:
私下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后签订的协议。

❼ 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下: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蚂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3、股权被处分;
4、名义股东风险。
代持股权的情况包括什么
代持股权的情况: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闷缺碰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扮哪规定的,从其规定。

❽ 股份代持会有什么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IPO以及新三板上市都是要求企业股权是清晰的,股份代持则有可能面临证监会或者股转公司限制处罚的可能;
2、股东身份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
3、在相关债务不明确时,股东身份可能受到处分;
4、名义股东存在被迫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拓展资料:
1.股份代持指的是委托持股、假名或者隐名投资。实际出资人和另外一方进行约定,用另一方他人名义来代替实际出资人来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和享受权利,这是一种携带隐性风险的股份处置方式。在股份代持时,双方通常仅仅存在一份约定性质的协议,但是在被调查和处罚的情况下,该协议存在失效的风险,因此相关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股权信托和股权代持都属于是将股份权利义务交由其他持有人所使用,但是股份代持的范围要更加模糊和宽泛。
2.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3.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