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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有

发布时间: 2023-05-16 03:36:15

A. 股东有哪些义务

股东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
2、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义务;
4、依法承担责任的义务;
5、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6、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股东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出纳清派资或股款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筹办公司义务;4、出资填补责任;5、不得抽回出资;6、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7、不得滥用股东利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8、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9、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正败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洞贺司利益。

C.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股东应履行的义务有: 1、按约定缴纳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行使表决权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散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颂纯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冲樱辩任。

D.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有哪些

一、 公司法 规定的股东义务有哪些 公司 法规 定的股东义务有以下几点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 3、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 债权人 利益。 二、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议;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司 股东变更 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在每个公司中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公司法上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作为股东需要做好自己的义务,才能对公司有一定的帮助,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股东需要了解清楚自身的义务,带领公司共同的进步共同的发展。

E. 股民具有哪些权利股民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作为证券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简单理解就是股民朋友在炒股的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果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的权利有哪些呢?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参加股东大会、形式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3、其他权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享有优先认股权或者是配股权。
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民享有的权利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也就是可以自己选择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户。
2、要求经纪商忠实的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股票持有和处置权,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者是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权,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证券公司或者是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6、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比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等。
投资者应该履行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优先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
认真阅读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承担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对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义务等等。

F.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

法律分析:有以下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

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G.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权利大概有以下八项内容: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激游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笑铅橡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碰旁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3、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H. 股东的义务是什么

一、股东的义务是什么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的和股东权利相联系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3)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讳约责任。
二、股东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I. 作为普通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复制权;2、表决权;3、分红权;4、优先认购权。义务如下:1。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3、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除非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J.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剩余资产分配权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取剩余财产的权利。

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有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

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