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该符合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机构上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的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推出大量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批准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监监管机构核准,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行为,提高公众股票投资意思,人们金融意识,投资意识还不够,对股票这种概念还本收益无疑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债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投资者对投资效果看得见,摸得到有利于扩大股票,股票市场知识宣传和普及培养公众投资,意识为股票市场发展奠定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
一,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人们的金融意识,投资意识不高,对股票这种概念还本收益无一定风险较大的证券认识不足,有的甚至将股票与证券混为一谈,实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做法,投资者对股票的效果看得见,摸得着有利于扩大股票和股票市场的宣传普及
二,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企业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实施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展发展,发展发展发展发展发展技能,充实企业自由,职业自由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上,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三,增加施工的主人翁意识,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期所获利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者生产率,也使公司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非公开发行股票二次修订扩展阅读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被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公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取代。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委员会-【第11号公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③ 云南铜业业绩预告2020
证券代码:000878证券简称:云南铜业公告编号: 2022-034
债券代码:149134债券简称:20运通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永众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云南铜业(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计649,151,500.6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59,214,557.85元,扣除2020年利润分配169,967,85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4,358,856元。
2021年云南铜业(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合计343,586,411.15元,年初可供分配余额365,429,040.31元。扣除2020年利润分配169,967,856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4,358,641.12元,本年可分配利润。
以2021年末总股本1,699,678,56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9,935,712元,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总额占利润分配总额的100%。
本次派发现金红利339,935,712元后,母公司空肢剩余未分配利润164,753,242.34元,滚存至下一年度。
在本次分配方案公告至实施期间,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保持分配总额不变,并按照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的方针政策,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
三。决策程序的实施
本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参考文件
(1)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78证陆族券简称:云南铜业公告编号: 2022-036
债券代码:149134债券简称:20运通01
云南铜业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01030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早亏弊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主要内容
(1)运输成本的确认和列报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会计司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运输费用规定。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将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费用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上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履行成本应在确认商品或劳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将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向母公司和成员单位进行资金拨付。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按照《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运输成本的确认与列报的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1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关于运输成本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中,运输活动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前的运输费用从销售费用调至营业成本,同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元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变更
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将各单位归集至结算中心的银行存款,由各单位在货币资金科目列报调整为在母公司货币资金科目列报。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无影响,对2020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元
本次列报调整为利润表内项目间的重分类调整和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由在各单位列报调整为在母公司列报,对公司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权益等各类主要指标均不构成影响。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2-033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是 √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1年末总股本1,699,678,56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公司主要业务
云南铜业主要业务涵盖了铜的勘探、采选、冶炼,贵金属和稀散金属的提取与加工,硫化工以及贸易等领域,是中国重要的铜、金、银和硫化工生产基地。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铜以及相关有色金属领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是具有深厚行业积淀的铜企业。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阴极铜、黄金、白银、工业硫酸、铂、钯、硒、碲、铼等,其中阴极铜产能130万吨/年。公司主产品均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按照国际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证产品受到严格的质量控制。公司主产品阴极铜广泛使用于电气、轻工、机械制造、建筑、国防等领域;黄金和白银用于金融、珠宝饰品、电子材料等;工业硫酸用于化工产品原料以及其他国民经济部门。
公司“铁峰牌”阴极铜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铁峰牌”黄金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铁峰牌”白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伦敦贵金属市场协会注册。公司位居2021年《财富》“中国500强”第126位。
(二)公司经营模式
2.生产模式:
(1)矿山业务
公司所属矿山坚持技术可行、安全环保、效益优先的原则,致力于低成本、高技术、效益型的矿山开发模式,大力推进全要素对标工作的开展,实现提质增效;致力于打造核心竞争力矿山,确保现有主力矿山稳产,持续优化技术经济指标;致力于建设绿色节约型矿山,实现铜矿山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目标。
(2)冶炼业务
公司所属5家铜冶炼企业,均采用国际、国内先进冶炼技术,其中东南铜业采用“双闪”闪速炉、西南铜业和滇中有色采用艾萨炉、易门铜业采用底吹炉、赤峰云铜采用连吹炉,多种冶炼工艺技术齐头并进发展,使得公司在生产组织及冶炼过程中可以合理调配,提高原料适应性,降低成本。公司冶炼主要工艺流程按功能分为熔炼、精炼、电解、稀贵、制酸、水处理、制氧、动力等八个生产单元,各环节密切配合协作,产出核心产品阴极铜及主产品黄金、白银、硫酸。
(3)协同业务
公司协同业务主要包含技术研发服务、矿山开发项目管理、检验检测、钢球钢棒生产和综合回收等,旨在发挥协同效应,为公司冶炼、矿山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工程建设及采掘劳务、辅助材料等服务,同时打造公司技术管理、开发研究和人才培养平台。各协同业务单位通过创新激励机制,激发内生动力,进一步提升员工队伍积极性,为公司降本增效和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3.销售模式:
(1)阴极铜
公司阴极铜主要采用区域化直销模式,并建立了覆盖华北、华东、华南、西南和香港等境内外市场的销售网络。公司阴极铜销售价格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铜产品期货价格为基础,结合市场行情确定。
(2)工业硫酸
公司工业硫酸销售主要采用直销模式为主,销售客户主要为周边地区氢钙、磷肥、钛白等行业企业和相关贸易企业。硫酸销售价格主要根据硫酸供需情况、下游行业生产情况不定期调整。
(3)金、银等稀贵金属
公司金、银等稀贵金属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均可销售。其中,国内黄金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价格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价格确定,加工复出口黄金参照伦敦贵金属市场协会报价、结合现货市场升贴水确定价格;国内白银产品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价格、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价格为参考进行定价,加工复出口白银参照伦敦贵金属市场协会报价、结合现货市场升贴水确定价格。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债券基本信息
(2)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20云铜01”进行了评级,并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信用等级为AA 级。2021年5月20日出具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级。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公司为优化资产结构,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持有的子公司金沙矿业63.408%股份及相关债权,拟挂牌转让价格7.21亿元,截至2021年8月6日信息公示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为顺利转让所持金沙矿业63.408%股份及相关债权,经公司审慎研究,将金沙矿业63.408%股份及相关债权挂牌转让底价调整为6.64亿元,其中:云南铜业所持金沙矿业63.408%股份转让价格4.61亿元,相关债权转让价格2.03亿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重新公开挂牌对外转让。2021年9月7日,经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2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共征集到一家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相关要求,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公司对意向受让方进行了资格审查,确定本次转让的受让方为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水矿业)。公司与金水矿业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格为挂牌价格6.64亿元,公司于9月14日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金沙矿业股份,也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9日、8月11日和9月1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份及相关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转让子公司股份及相关债权公开挂牌底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和《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份及相关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二)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具体内容为: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对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进行了修订,并分别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即不超过509,903,568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267,475.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收购云铜集团持有的迪庆有色38.23%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3年1月15日披露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和2023年3月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适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2-031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 2021年末总股本1,699,678,5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339,935,712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总额占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比例为100%。本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339,935,712元后,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164,753,242.34元累积滚存至下一年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
七、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九、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ESG(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ESG(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报告》。
十、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生态环境年度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生态环境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十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暨对信永中和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暨对信永中和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十四、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铝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田永忠先生、姚志华先生、吴国红先生、赵泽江先生和张亮先生为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十五、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融资计划的预案》;
为加强公司融资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融资方式,提高资金运行效率,预计2023年末融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2.22亿元,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确定。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预案》;
为实现年度生产经营目标,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公司资金安全,2023年度公司拟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共1,355.07亿元。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领取情况报告》;
十八、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于定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于定明)》。
十九、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王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王勇)》。
二十、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杨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杨勇)》。
二十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纳鹏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纳鹏杰)》。
二十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负债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十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相关问答:
④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到底是怎么定的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其中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低价的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比较接近定价时的股票价格, 一般不须要进行除权。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除了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还有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拓展资料:
1、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
1)筹备阶段:进行尽职调查,沟通制定定增方案并完成制作; 2)审议阶段: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接受《认购意向函》,然后上报证监会进行修改补充,最后予以通过;3)发行阶段: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再由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价函》进行询价定价,定价结束后上交证监会批复,进行缴款认购。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作用
1)使得控股比例较低的集团公司通过增发股票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2)通过在上市公司估值较低的位置进行增发股票,从而可以获得更多股份, 最终获得更多利益;
3)从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与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并增强上市公司财务与经营的独立性;
4)定向增发可以视作促进优秀公司进行并购的一种手段。
5)减少上市公司市场估值的溢价,将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扩大,进而增加公司的资产价值。
⑤ 铜陵有色铜都原始股职工内部持股董事会定于什么时间退股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铜陵有色”)员工持股计划自2017年1月18日实施起,已存续6年多时间,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召开七届十九次董事会、2016年1月12日召开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及2016年1月28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相继审议通过了《铜陵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燃粗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铜陵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以认购铜陵有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72个月。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自铜陵有色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所有计划份额减持完毕,或至员工持股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及铜陵有色董事会批准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2016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2020年1月20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祥如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情况及后续工作
截至2023年2月28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287,189,263股公司股票已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全部减持完毕,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73%。其中,大宗交谨段启易的受让方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公司严格遵守股票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后续将根据有关规定完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收益分配、清算、终止等事宜。
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审核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多少时间
正常三个月。
具体流程:提交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和律师配合公司编制申请材料,连同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证监会审核。证监会自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二周左右会安排一次见面会,请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证监会领导、业务处长及审核员沟通审核流程。见面会后当天或次日安排内部的审核会,就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非公开发行股票从受理到核准一般要3个月左右,短的也有1个月以内的,具体以监管机构的审核时间为准。从券商帮助发行人把申报材料报到证监会里面开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决之间的过程统称“证监会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6)非公开发行股票二次修订扩展阅读:非公开发行个股是利好吗,不少网友都会有这样的疑惑,由于在股票行情好的时候,所谓的非公开发行较为广泛,小编甚至觉得它是个股炒作的一个较为常见的题材,个股受欢迎必然是因为销售市场炒作的缘故,而蹭热点需要有概念,概念假如是空洞的一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所以说非公开发行会变成一个非常好的概念点。有时个股跌涨,利好利空全是是非非公在作祟。那?究竟个股非公开发行是利好?是利空呢,一体双面,应当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虽然不需二级市场股东掏钱,但假如注入的财产质量一般,随之总股本的相应扩张,会摊薄稀释总股本盈利,所谓利好是不准确的。因此,资产质量的优劣算是硬道理。假如定向增发的对象(一般是控股股东)是维护全体公司股东的权益的,那便是利好消息,不然就是利空。通常情况下,非公布的定向增发都是利好消息,你想想,他发的全是大客户和组织,依照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念头,机构也有锁定期,不给他们大的盈利空间,他们会同意吗?整体而言它是一个辨证的关系,非公开发行个股是利好吗,假如企业上市是高成长性的,具备很大的发展前景,那?,不论是公布?是非公开发行个股,都是一种利好,说明企业募投用于扩张生产,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能给企业创造大量的利,一个企业非公开发行个股不能片面说好还是坏,关键看其募投的投资方位,也有后期是否真的贯彻落实到实处去,总的来说,利好的概率大一些。非公开发行事实上是全体公司股东和新增公司股东之间的事。另外因为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增发来讲具备发售标准的宽松、审批程序的简化及信息披露规定较低等特性,因而非公开发行结合实际会出?不标准、不合理或损害中小型股东权利的问题,这应引起监督机构的重视。为证实非公开发行豁免的合理合法,发行人务必证实发售对象是具备项目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且对相关信息有着合理的获取方法。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上市流通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大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必须锁定36个月才能出售;金融投资机构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必须锁定12个月才能出售。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不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而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非公开增发的新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监管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三)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当然,非公开增发股票的公司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就不能增发。非公开增发是一个中性消息,投资者不要过分解读。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会停盘多长 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董事会预案期间,公司股票停牌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却未涉及停牌期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作出上述停牌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股票上市规则》,但它同样未涉及停牌期限。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董事会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成熟预案并进行公告,但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持有人却是不公平的。 如果某上市公司迟迟不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预案,那么,它的股票也就可以不复牌,这就影响了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 在牛市中,就有可能“错过了好机会”,在熊市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会错过“斩仓”的好机会。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 :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1、非公开募集的股票是不能上市流通的,所以对股价并没有影响. 2、从公司资本金来说,非公开募集也增加了公司的资本金,因此每股净资产的变化也不会太大.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吗: 一体两面,应该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尽管不用二级市场股东出钱,但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一般,随着股本的相应扩大,会摊薄稀释股本收益,所谓利好是不确切的.所以,资产质量的好坏才是硬道理. 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是什?: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 :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谁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流程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流程:1、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2、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3、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
上市公司增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对股价有什么影响么! - : 有一定影响,毕竟是公司融资, 如果股价比较低的话,那就比较不错的预期,扩展公司规模,如果股价较高,那就会有很大的内在因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是什么意思,对公司股价有什么影响 - :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祝投资顺利!
什么叫非公开增发股票? - : 从性质上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私募行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对象之间“两厢情愿”的选择,然而由于发行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价格及控制权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原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资本利得及分红收益的变化,因而将对原股东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公开发行实际上是全体股东和新增股东之间的事.同时由于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增发而言具有发行条件的宽松、审核程序的简化及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等特点,因此非公开发行在实践中会出现不规范、不公平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这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
⑦ 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您好朋友,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公司章程》,首先向董事会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参会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扩展知识: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扩展知识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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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澳洋健康即将重组什么时候
2021年6月8日。
澳洋健康披露《关于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显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
据悉,今年7月14日,澳洋健康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7月15日经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议案。
2021年8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及相关议案。
与此同时,2021年8月14日,澳洋健康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8月16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21215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接收凭证》,于2021 年8月18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212159号《受理通知书》。另外,2021年8月31日,澳洋健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159 号)。
时间上来看,从定增方案公布到宣布终止定增,期间不足三个月。对于此次定增终止,澳洋健康表示,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为统筹安排公司业务发展和资本运作规划,经与发 行对象商议,并与中介机构等多方沟通和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撤回申请文件。
澳洋健康同时表示,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后提出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9月28日,澳洋健康盘中股价一度下滑超8%。截至当天上午11点30分收盘,澳洋健康股价下滑8.19%。
⑨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⑩ 中国联通混改方案如何突破再融资新规的
中国联通混改方案最大的政策疑问被打消。
果不其然,最终公布的方案也是“特事特办”。
2017年8月20日深夜,中国联通在上证所网站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公告中称,201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中国联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混改方案。同时就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沟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程序后,同意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中国联通可以根据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制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在上述公告披露半个小时后,证监会发声:中国联通非公开发行做个案处理。
证监会在这份新闻稿中称,中国证监会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对中国联通混改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为个案处理,适用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再融资制度修订前的规则。
特事特办利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