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流程是:
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3、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转让协议;
4、办理交割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B. 股份公司股权如何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流程:
1、向股东以外罩棚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经过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
2、双方签订股权做兄转让协议;
3、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4、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向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在双方股权转让交易之中,其中股权转让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纯闷袭款的义务
C. 新三板股东间转让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东间转让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如下:(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三)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四)核心员工持股的转让限制《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六)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后就会让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为比较特殊的金融产物,所以不能继续让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权一样随意在市场中转让和交易了,这样可能会让已经被严加监管的公司产生较多的风险,所以法律出于保护就作了转让的限制。
D. 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需要看情况, 上市公司 实控人发生变更后,或引入新的优质资产,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利,大概率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变更大多数属于利好消息。 司法第35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主体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 股权转让 作出决议。
E. 股权转让条件
法律分析: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李帆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租毁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弊扰备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F. 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给实际控制人是为什么
按照公司的章程可以转让举哗的。实控人转让股份主要原因就是降低质押率,转让的股份还是一致行动人,自己股份少了一点,实际控股投票权利没有变。还有当初质押率高,是因为要参与配股培岁定增,对公司发展有信心,正中行才高质押筹备资金参与,当初股价在高位,如今股价低了很多,补充质押和保证金,今年是为了降低质押率,采取转让股份变现去解除质押降质押率。
G. 2022年哪家公司15%股份转让
1、京蓝科技(000711)2021年2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及实际控制人郭绍增与新疆水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新疆投资拟通过《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其中股份转让、委托表决权分别占公司总股本5.00%、11.68%。在股权交易完成后,新疆投资将给予公司业务和资金方面的支持。上述股份转让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协议的履行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总市值:25.39亿元 流通市值:20.35亿元
2、罗普斯金(002333)20年4月,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拟以每股8元的价格,协议转让公司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9.84%)给苏州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款总额为12亿元。公司同时披露定增预案,拟向苏州中恒发行1.5亿股,发行价3.37元/股,募资5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额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全。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苏州中恒。
总市值:45.68亿元 流通市值:29.92亿元
3、青岛双星(000599)2020年4月21日公司公告披露:双星集团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双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青岛市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总市值:30.38亿元 流通市值:30.38亿元
4、ST德豪(002005)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221,007,786股公司股票(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已全部完成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总市值:31.37亿元 流通市值:30.91亿元
5、孚日股份(002083)公司于5月7日收到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送达公司的通知文件,主要为高密市人民政府于5月7日出具的《关于收购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决定》,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后,按程序收购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份。”孚日控股告知
H. 请问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吗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6、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7、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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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属于减持吗
不属于。
根据了解转让计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所以不属于。
减持是指机构投资者或消侍者上市公司大股东将持有的股票卖出,减持对股票来说是利空的,因为减持会产生大量的卖单,大量卖单就会使股票下跌,并且减持可粗卜能意味着机构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大股东获利出货,或者不看好公司后续的发展,认为现阶段市场对于公司的估值较拿凳吵高,选择减持出场。
J.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流程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流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6、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