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要如何定价,有什么新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
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比较接近定价时的股票价格,一般不须要进行除权。
但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后到实际发行前,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除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也应该相应调整。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吗
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但依不同的投资者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限售期。
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 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2017定向增发新规有哪些 最新定增股票一览表
股票定增这一概念,对刚进入股市的小伙伴们来说比较深奥,也因此错过了很多赚钱的机会,因此白费了很多力气。
我会给大家讲清楚股票定增是利空还是利好。干货满满,可以看明白股市的同时,可以学习帮助赚钱的相关参考因素多了一个。
在着手剖析股票定增以前,先给大家递上近期机构值得重点关注的三只牛股名单,随时都有可能被删,可以领取过后再说:【紧急】3只机构牛股名单泄露,或将迎来爆发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我们先来研究下股票增发到底是什么,股票增发说的是一个股份制的公司,完成上市之后,在原有股份的基础上再增加发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发有两层含义,发行新的股票一是只针对少部分的特定投资者,二是进行打折出售。不过这些股票,散户无法在二级市场市上购买。
已经了解了股票定增的意思,大家一起回归到探讨正题上来,紧接着来看看股票定增的情况,分析一下它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都觉得股票定增是利好的形势,但是也会有一定的可能出现利空的情况,许多因素都会影响我们的分析判断。
股票定增一般为利好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定向增发对上市公司来说有很大的好处:
1. 有可能它会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更好的业绩;
2. 战略投资者有可能会被吸引,给公司长期的发展提供一个好的辅助。
要是像说的那样,股票定增真的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很多好处,那怎会发生利空的状况?不要惊慌,大家继而进行阅读。
如果上市公司有动向要为一些前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会很受投资者的欢迎,这大概率会导致股价的上升;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进行项目增发的是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的项目,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有可能会造成股价出现下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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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大股东注入的都是优质资产的话,那么和公司现有资产相比,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应该有更显着的优点,想让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可以通过增发来实现。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换的资产存在不足,这会变成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这就是重大利空。
倘若在进行定向增发时,有操控股票价格的举动,那么会出现短期“利多”或者“利空”的现象。例如有的公司将股价大幅度压低,通过这种方式,使持股成本在增发对象上降低,这样就出现利空;相反的话,若是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远远的低于增发底价,况且可能有大股东拉升股价,对于定向增发而言,会成为短线利好。
所以整体来说,大多数情况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现象,但投资者同样需要做风险防范,尽量从多种因素出发综合考量分析,以防带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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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法律分析:(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颂丛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野轮樱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桐尺会的其他规定。
⑤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上市尺改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陵轿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法定限制,即认购并获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歼册组织不超过35名;
2、针对一般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针对特别发行对象,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特别发行对象,则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3、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⑥ 定向增发是什么意思 2017定向增发新规有哪些 最新定增股票一览表
定向增发,也叫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认为它同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有相同之处,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方来讲是一种增资扩融,对于购买方来讲是一种股权投资。定向增发有着很大的投资机会,定向增发发行价较二级市场往往有一定的折扣,且定增募集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反过来会助力上市公司股价,因而现在越来越多的私募产品参与到定向增发中来,希望能从中掘金。定向增发投资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越来越多私募热衷定向增发。
2006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定向增发的增发价格、锁定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1、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从而杜绝了上市公司向少数机构或大股东输送利益。2、规定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人都有12 个月的锁定期,大股东锁定期为36个月,参与投资人不超过10名。
2017年定向增发新规
定向增发可谓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和指数形式的暴增,全年定发总额超过1.6万亿,这马上引来了证监会的注意。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监管问答,新规出台,对于定向增发的冲击还是很大的。
新规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两倍;前次募资使用未达到预期盈利目标的,上市公司五年内不得再融资等等,新规无疑是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加设了更多的约束条件,以修正和控制定增的发展扩大速度,也使得很多上市公司想要依靠定增圈钱的梦想破灭了。
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我国股票发行方式中的一种。股票发行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即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⑧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