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1年3月1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证券公司(长江证券前身)成立。公司实收资本金1700万元,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出资1000万元。
1991年4月18日,公司首次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国债承销团,确立了公司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地位。
1991年4月23日,公司首家营业部正式对外开业。
1992年3月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批准,公司发行2000万元湖北投资受益债券(现合并为同智证券基金),在业内较早地开展了证券投资品种的业务创新。
1992年6月20日,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成立,这是公司在湖北卜运掘省外设立的第一家业务部。
1992年8月28日,华中地区第一家开通沪深股票异地代理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我公司汉口营业部(今武汉友谊路营业部)正式开业。
1993年1月18日,公司与美国美林集团就大陆企业到海外上市等事宜正式签定合作协议。这是公司首次与境外券商进行业务交流与合作。
1994年1月3日,公司第一次担任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的“华新水泥”上市,成功实现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突破。
1995年末,公司第一个五年规划——《湖北证券有限公司未来五年的发展战略》出台,这是一份对公司后来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专题报告。
1996年,以股票主承销家数为排名指标,公司在全国列第七位,首次跻身全国十大券商之列。
1997年5月26日,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的上年额度内计划发行的首家大盘股和三峡概念股——“葛洲坝”发行上市。
1997年10月21日,公司主承销的第一只B股——“大化B股”发行上市。
1997年,按照《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与其投资入股的证券公司脱钩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与人民银行脱钩。同时,公司增资扩股至1.6亿元,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等13家企业成为公司增资扩股后的股东。
1998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及上年度部分待分配红利转增股本,使公司的资本金扩充至3.02亿元。
1999年3月26日,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运营。
1999年4月2日,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同益”上网定价发行。
1999年12月23日,公司主承销的第一只大型企业债券——“’98清江债”发行。公司当年还担任了“三峡”、“中信”、“宝钢”、“东风汽车”等多家全国性企业债券的副主承销商。
2000年2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公司增资扩股至10.29亿元,同时更名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湖北省外知名的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成为公司大股东。
2000年5月12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从而实现在银证合作方面的重大进展。
2000年9月14日,长江证券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成立,首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先生任咨询委员会主任。与此同时,公司第二个未来五年规划——《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2005年发展战略》出台。
2000年10月8日,公司总部乔迁至智能化办公大楼——长江证券大厦,从而结束了多个地点分散办公的历史。同日,公司网站“长网”改版升级,证券电子商务全面启型核动。
2000年10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
2001年10月,公司管理架构实现重大变革,北方、上海、南方及西南四大总部撤销,同时经纪业务总部成立,公司管理体系完成了从“块”到“条”的变革。
2001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公司增资扩股至20亿元,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2年3月7日,公司与法国巴黎银行签署“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的框架协议,并就双方长期合作达成协议。这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证券业的首批合资案例之一。
2002年8月9日,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举行“银证超越理财计划”合作签字仪式暨产品推介会。这是国内第一个规范性集合理财产品。在该项业务中,公司突破了传统的理财模式,确立了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化和银证合作理财的业务发展思路。
2003年4月28日,公司主发起设立的悄猛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运营,基金管理业务步入新阶段。
2003年11月26日,公司与法国巴黎银行合资设立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运营,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转移至新的平台运作。
2003年,公司实现全公司的财务集中管理,各业务部门财务职能并入财务总部,总部统一向营业部派驻财务人员,并实行定期轮岗。
2004年3月10日,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和保荐人的“楚天高速”2.8亿股A股上市交易。这是湖北省当年发行上市的首只大盘股,也是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发行股票中流通盘最大的股票。
2004年3月16日,公司与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拉开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帷幕。
2004年6月17日,公司与杭州恒生电子公司签订大集中交易项目软件开发合同,公司大集中交易系统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2004年9月16日,公司控股的长江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举行开业庆典。公司是华中地区首家进入期货行业的证券公司。
2004年12月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包括公司在内的5家证券公司成为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证券公司。至此,我公司成为率先进入创新试点行列的8家券商之一。
2004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公司分立改制的方案。通过分立改制,剥离非证券类资产,公司朝着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2005年1月14日,受中国证监会的委托,公司托管大鹏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的31家证券营业部和2家证券服务部。
2005年3月28日,公司“长江超越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这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首批获准发行的3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之一,也是首只提取“风险准备金”的理财产品。
2005年11月26日,公司参与创设的武钢认沽权证上市,这是创设首次被引入国内证券市场。
2006年1月19日, “第二届(2 005)中国品牌影响力高峰论坛年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年会同时宣布了“第二届(2005)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公益评选活动获奖名单,公司荣膺“中国证券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称号。
2006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文,同意设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是国内首家由外资相对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由公司、美国诺德?安博特基金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
2006年12月9日,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借壳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一事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石炼化董事会发布公告,宣布12月11日起该公司股票将因此继续停牌。这标志着公司上市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2007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更名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承销”)。长江承销是公司全资控股、国内第一家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子公司,注册地和总部办公地点设在上海。
2007年4月16日,公司参股的诺德基金公司发行首只基金”诺德价值优势基金”并受到投资者追捧,发行首日认购金额达150亿元,远超该基金80亿元的发行限额。
2007年8月11日,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宣告竣工。
2007年8月19日,中国证监会核准长江期货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变更为1亿元,并通过股权变更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7年8月20日,公司历时数年的交易系统大集中工作宣告完成。
2007年1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重大资产出售暨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96号),正式核准公司借壳石炼化上市方案。这标志着公司成为国内第4家成功借壳上市的证券公司。
2007年12月2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举行上市仪式,宣告正式登陆A股市场。
2008年起,公司开始全面实施零售客户业务体系改革。
2008年2月26日,公司集合理财产品“超越理财2号”获准发行。该计划又名“基金管家”,为开放式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突出特点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有创新,即公司将以一定量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2008年3月22日与4月18日,公司与招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表明了公司在银证合作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期货IB业务资格,为公司营业部提供了新的业务渠道。
2009年初,《长江证券企业文化纲要》出台,公司首次总结并形成了以“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体系。
2009年1月20日,由公司发起成立的湖北省长江证券公益慈善基金会正式成立。
2009年5月25日,公司获得湖北证监局核准,实施经纪人制度。由此,公司成为国内第二家,亦是华中地区首家获批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券商。
2009年7月上旬,中国证监会公布了2009年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公司成功晋升至A类A级。
2009年11月13日,公司配股认购缴款工作结束,认购比例为98.8046%。本次配股是公司上市以来的首次融资,为公司的各项业务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本金支持,为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2009年12月8日,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标志着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正式启动。
2010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长江证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30,000万元。2012年2月16日,长江证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举行开业庆典。
2010年10月29日,公司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专业评价,15家公司中排名第一;11月24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获证监会核准,成为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券公司;12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融资融券”。12月13日,公司成功实现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上线,3家营业部为公司实现了融资融券业务零的突破。
2011年5月,公司申报的“结算存管质控模式”创新项目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中获得第一。该模式在实践中有效控制了结算风险,提高了结算工作能力,改善了结算工作质量,其设计思想和实施方法具有较突出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不仅为公司结算存管业务的发展带来许多便利,也对整个证券行业有着较大地参考和借鉴价值。
2011年10月,公司营业部数量突破100家。
2011年11月28日,公司正式获准开展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试点。12月19日,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首单交易在武汉武珞路营业部诞生,这标志着该项业务正式进入了试运行阶段。
2011年12月14日,公司新三板首家挂牌项目“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公司”获得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批准,这标志着公司实现新三板业务“零突破”。
2012年7月6日,公司首只金融债主承销项目——“2012年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成功发行,发行总规模50亿元,这也是截至当时,公司历史上发行规模最大的债券主承销项目。7月22日,公司主承销首只中小企业债——武汉四方物流2012年中小企业债成功发行。
2012年10月23日,公司获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管理人资格。
2012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复函》和《关于参与转融通业务试点的通知》,批准公司的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
2013年2月5日,公司柜台交易业实施方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正式获得了该项业务资格。 公司首批柜台产品——权益类收益互换与场外期权业务亦于8月7日正式获批。
201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表彰公司依法经营,重约守信,严格自律,规范合同信用管理,授予公司“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2013年7月4日、5日,公司先后收到沪、深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权限申请的批复》,标志着公司正式获得该项业务资格。
2013年8月22日,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财富”)宣布正式成立。长江财富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持股30%、长信基金持股40%、上海和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0%。
2013年9月9日,公司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的方式,成功发行了2013年度第1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 。
B. 大股东质押股票意味着什么
大股东质押股票通常讲就是将其手中的股票进行抵押,用来换取贷款或其他信用流动性。 由此,总体而言这种行为是中性偏空的,质押的潜在用意就是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抵押贷款,一定程度上表示大股东或企业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来缓解。
但就其消息本身对个股走势的影响而言,应该是很小的,仅可能稍稍影响甚至毫不影响,1-2天甚至当天就消化完成,无需对此消息改变操盘计划。但如果是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本身对公司前景并没有信心,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
【拓展资料】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C. 大股东质押股票意味着什么
法律主观:
从合同法及公司法规定瞎念迹角度来说,公司股权质押后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股权变更登记除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磨并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高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D. 大股东质押股票意味着什么
大股东质押股票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将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作为出质的权利,质押给质权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拓展资料】
大股东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大股东解除质押有一定的利好消息,但不要过分解读。大股东当初质押通常是因为主要资金周转,而若质押未到期提前解除质押,说明公司目前流动性充足,因此才会提前解质。
除此之外,投资者要注意区分大股东质押股票是用流通股质押还是限售股质押。如果限售股质押,那么解质之后股票依然不能流通,所以不会对股价造成影响。
如果解质的股票是流通股,并且解质后公司股东公布减持消息,那么可能有一定的利空影响,但这个影响来自股东减持而不是因为质押解质。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是当前资本市场常见的做法,股权质押由来已久,2013年6月沪深交易所推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以来,股权质押变得愈发普遍。因此,投资者不用过分解读这一消息。
E. 如何看大股东是否有股权质押
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认为:
⑴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⑵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⑵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⑶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
(5)长江证券大股东有没有质押股票扩展阅读
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F. 大股东把股票全质押了,难道是要跑路吗
在投入资金入股时,有时我们会看到自己购买的股票公开宣布要进行解除质押。股票解除质押具体是什么样子的,对我们有利还是有害?今天就让我这个鏖战市场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看这篇文章就足够解决你们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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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或者经营不善的时候,部分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就更看好这种融资方式。
要是后续到期,而钱还未还上,那银行等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就会买下质押的股票。这样一来股东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就间接变少了,被替换成现金。这一点要知道,假若股票价格下跌碰到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那么就可能会股价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就是把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赎回了,弱化公司在资产上的风险。这其实也是当发生股票价格下跌乃至触碰到平仓线时,为了使担保比例不发生变化,乃上市公司解除“爆仓”风险的一个方法。因为有”爆仓“风险,采取“解除质押”办法的公司更多了,所以降低了平仓风险,这个举措其实是”治本“的,可是公司的后市有着怎样的表现,就需要好好推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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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实际上就是用了“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措施达到解除质押的目的,当把股权质押这一动作解除之后,控股股东没有继续进行质押了,也就没有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了。
那么“解除质押”就一定可以让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更优秀吗?这也不一定就是有利的,情况不同结果也不一样。我们可以从解除质押的时机和资金的进出来判断。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不是动荡不安的条件下,股票质押的时候,市场上的流通股变少,根据供需原理,股价上涨的几率很大,这时如果想要办理质押解除,市场方面的流通股就会一下子增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几率蛮高的。
可是在股市震动或个股股价下滑的境况下,进行质押的解除,其实,是控股股东将抵押在质押方的股票赎了回来,有效的控制住该部分股票被平仓所带来的风险,保证了股东的控制权不会旁落,也证明了控股股东仍然有资金实力,使得公司更好的发展,投资者也想要看到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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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如果办理质押,不仅可以保证大股东的控股权又能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然而在解除质押时,赎回质押的股票,基本上都得还本付息,一些大股东资金的流出被涉及到。
如若股价下行,大股东要是没钱追加保证金,解除股票质押可能是其动机,然后减持股票以获取资金,也是一种不好的征兆。
但是,按照常规情况来说,股票解除质押还是偏利好的。首先,若是股东解除了质押这方面的话就很有可能表明了股东自身的财务状况正在好转,间接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众所周知,若想进行质押,缴纳一定的利息是必不可少的,会对企业形成负担,对于这一可有可无的包袱,相信很多企业都倾向于将其丢掉。另外,股东因为对股票后市行情比较有信心,所以才会解除质押,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因此,才会要求解除质押。
应答时间:2021-08-2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G. 大股东质押股份啥意思
在股票投资中,可能大家偶尔会看到自己购买的股票发布了解除质押的公告。股票解除质押是如何的呢,这一做法是好的还是坏的?今天就让我这个鏖战市场多年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想要解惑的朋友们可以点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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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大股东质押股份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这样的公司一般都存在财务问题,或者经营不善的问题,部分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就更看好这种融资方式。
如若到期了没还上借来的钱,那么,银行等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就会买质押的股票。这便将股东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间接换成现金,股东手上股票份数就减少了。还有一点要说一下,若是股票价格下跌,跌到碰了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最后就股价方面就会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相当于说赎回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了,减少公司的资产风险。这也是该公司的股价出现下跌甚至达到了平仓线,为了使担保比例保持稳定,上市公司用这种手段解决了“爆仓”的问题。面对这种存在“爆仓”风险的情况,“解除质押”这种操作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取,所以降低了平仓风险,此乃“治本”之措施,不过公司带来的具体的后市表现,就需要好好推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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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其实,就是使用“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方法来解除质押,质押这一大动作被解除以后,控股股东就都没有再把质押继续进行下去了,这就意味着股权质押的“爆仓”不存在了。
那么“解除质押”对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就一定有好处吗?这也不是绝对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解除质押的时间和资金的进出我们就可以得出结果。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稳定,正常运作的的条件下,股票质押的时候,市面上的流通股越来越少,依据供需原理,股价大概率会有涨幅,在这个时候,如果办理质押解除,就会导致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概率会降低。
不过在股市动荡或者个股股价下跌的状况下,进行质押的解除,就是控股股东赎回的质押在质押方的股票,该部分股票被平仓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以防股东的控制权落到别人手中,也诠释了控股股东资金稳固,促进公司的发展,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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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办理质押时,在保证大股东正常控股的同时,又能帮助公司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如果解除质押的话,赎回质押的股票必须得还本付息,涉及的内容是关于大股东资金的流出。
假使股价下行,大股东如果不能够追加保证金的话,或许解除股票质押是它的动机,股东减少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从而实现资金的回收,也是一种不好的前兆。
然而,按照大多数情况来说股票解除质押的问题还是不大。首先,若是股东取消了质押的话则表明股东本身的财务情况很有可能好转,能够间接的帮助上市公司解除一些财务问题。因为质押要缴纳利息,会给企业产生带来相应的负担,会让企业在无形之中承受不小的经济负担,想必大部分企业都愿意丢掉这个可有可无的包袱。再就是,股东解除质押是因为对股票后市行情较为看好,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所以说才会安排解除质押的有关操作。
H. 关于600208股票的这个消息,帮我分析一下。
看你这个问题我猜测你一定是个短线操作者,还是一个消息操作者,你的获率程度应该是在%10到%20左右,也可能是最大极限了吧 ,我观察该股 在短期应该可以收回前两天的失地,如果以长期来看该股是个长庄股,自从历史最底点1.94以来多是涨有量跌无量,差不多是高度锁仓,如果要投资的话可以长期持仓,后面的牛市一定能有很好的回报的,但是在我看来你是靠消息抄股的人,一般多是不可能长期持有因为你可能会因一个技术消息利空就能把你振出来,这次你应该持股到4000点。我门的利润是从等待中增加,不是从交易中增加希望你能理解这句话,在这里祝你赚到很多的钱。。。。。。。。
I. 为什么大股东会质押股票了,哈哈
出资入股时,有时候大家会看到持有的股票公布说要进行解除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怎样的,对我们有好处还是坏处?今天就让我这个经验老道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股票解除质押,下面的这篇文章可以帮大家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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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财务出现问题,或者经营不善的时候,部分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就更看好这种融资方式。
如若到期了没还上借来的钱,那银行等接受质押给予融资的机构就会买下质押的股票。这就间接使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减持变现,股票变成了现金。需要了解的是,如果股票价格下跌触及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最后就股价方面就会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意思就是,赎回来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规避公司在资产上的那些风险。其实,这也是当出现股票价格下跌甚至跌到了平仓线,为了使担保比例保持原样,上市公司用这种手段解决了“爆仓”的问题。为了应对“爆仓'风险,有更多的公司采用了“解除质押”的方式,平仓风险从而得到缓解,这个举措其实能起到“治本”的作用,但是公司的后市表现如何,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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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实际上就是用了“快刀斩乱麻”、“一刀切”的措施达到解除质押的目的,因为进行解除质押这一动作后,控股股东就都没有再把质押继续进行下去了,这就降低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了。
那么不进行“解除质押”就对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一定不好吗?这也不是一定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可以从解除质押的时机和资金的进出来判断。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稳定,正常运作的的条件下,股票质押的时候,市场上的流通股变少,依据供需原理,股价很可能上涨;此时办理解除质押,则会使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多,上市公司股价可能会下跌。
可在股市动荡或者个股股价下跌的情形下,让质押作废,实际上,是被质押的股票被控股股东从质押方赎回,有效解决了这部分股票被平仓的问题,避免股东失去对股票的控制权,也诠释了控股股东资金稳固,能够帮助公司更加稳定的发展,这样的信息是投资者要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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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在办理质押时,不但能对大股东正常控股进行保证,还能额外的帮助公司筹集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如果解除质押的话,赎回质押的股票,一般都需要还本付息,牵涉到大股东资金的流出。
如果股价下行,大股东若没有实力追加保证金,有可能解除股票质押,然后减持股票以获取资金,也是一种不好的信号。
然而,按照正常水平来说,股票解除质押还是不错的。首先,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本身的财务情况可能好转,间接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都知道,质押要缴纳相应的利息,会给企业带来一笔不小的负担,企业还是会倾向于扔掉这一不必要的包袱。还有,股东由于对股票后市行情持较为乐观的态度才会解除质押,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所以会做解除质押的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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