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允许的股票发行方式有
法律主观:
股票发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过程。新股票一经发行,经中间人或迳自进入应募人之手,应募人认购,持有股票,即成为股东。这一过程一般没有固定集中的场所,或由公司自己发行,较普通的是由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等承销经营。公司发行股票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是与发行人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股票配售对象)可以参与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股票发行的初步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的同时对公众投资者进行网上发行。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人敬码薯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的做法是采用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公众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有的沪、深交易所证券账户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全额存入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若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量和该次股票发行量配号,以摇号抽签方式决亮者定中签的证券账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模搜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⑵ 股票发行有哪些类型
股票的发行类型包括:公开间接发行、不公开直接发行、设立筹资发行、增资发行首次公开发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其中按照不同标准分类有
按照参与者的不同,股票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按照公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按照发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设立筹资发行和增资发行。
比较常见的类型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定向增发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股票是指:一种证明持票人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债券的凭证。股票是股份公司中所有权的一部分,这一部分能够代表公司中的利益所在。股票也是长期资金市场的一种发行和流通的基本凭证。
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简称IPO。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对公司来说:有利于募集资金、增强流通性,也有利于完善企业制度;但又具有易于被券商炒作,容易失去对公司的控制,风投等容易获利退场等不利的一面。
向原股东配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已经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配送股份、派送红利等方式向原股东配股。
定向增发股票:发行对象特定,应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和定向增发相对应的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增资方式。增发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扩大股东人数,分散股权,增强股票的流通性,并可避免股份过分集中。公募增资的股票价格大都以市场价格为准,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因为债券持有人可以将手中的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票,所以也应看作是股票发行的一种方式。由于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大幅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所以也经常被一些上市公司所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⑶ 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
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铅氏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除好激正金融类企业外,最近1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友悔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⑷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的行为,建立市场约束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第三条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第四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第六条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核准后的招股意向书有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发行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刊登发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询,招股说明书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帐户,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上市公司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时间。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则应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第八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九条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应保证在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不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和补偿,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诺函。
⑸ 请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集额的计算方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集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融资总额
预计总市值乘以预计发行比例,预计发行比例根据公司的融资计划来确定,一般不低于25%。
2、计算预计总市值
净利润乘以预计发行市盈率,后者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最近的市盈率,得到预计上市发行时的总市值。
3、计算融资净额
融资总额减去承销保荐等费用,后者根据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金额确定。
一、融资总金额的含义
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余额指未偿还的融资总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日融资余额=前一日融资余额-当日偿还额+当日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一般是银行内部的说法 指银行对企业融通资金(贷款、押汇、贴现等)方式带来的资金融通数量 。
二、总市值是指在某特定时间内总股本数乘以当时股价得出的股票总价值
沪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沪市总市值。深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深市总市值。总市值用来表示个股权重大小或大盘的规模大小,对股票买卖没有什么直接作用。但是最近走强的却大多是市值大的个股,由于市值越大在指数中占的比例越高,庄家往往通过控制这些高市值的股票达到控制大盘的目的。这时候对股票买卖好像又有作用。
如某股票总股本为96417,当时价格为28.51,它的总市值就是:96417 X 28.51 = 274.88万
三、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余额指未偿还的融资总金额
计算公式为:当日融资余额=前一日融资余额-当日偿还额+当日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一般是银行内部的说法 指银行对企业融通资金(贷款、押汇、贴现等)方式带来的资金融通数量 。
⑹ 公开募集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书的区别在格式和内容上的区别分别是在公司上市和发行股票的那个阶段
招股说明书是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文件 也就是公司IPO上市时候的文件\x0d\x0a 具体规定可以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x0d\x0a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是已经上市的公司再融资即配股、增发、发债等等的募集文件的总称,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x0d\x0a 具体规定可以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⑺ 向不特定人群或机构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公开募集对吗
不对。公开募集基金定义为: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没有包括机构和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因此不对。
⑻ 关于公司的募集设立和上市。我一直不明白公开募集设立和上市的关系,还有就是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设立区别
公开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还一种是发起设立。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需要经证监会核准,设立之后其股票不必然上市,需要上市交易还需要经证券交易所审核。
公开募集就是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或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均为公开募集。如前所言,不管你是否上市,只要是公开募集,都需要经证监会核准。定向募集,就是向不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募集。如果超过200个,则成为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与定向募集的股票并无区别,都需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票的规定。
IPO,意指股份公司第一次公开募集,其并无特别含义。从理论上来说,IPO之后也并不必然上市交易。但是实践中则是,IPO的目的就是股票上市交易。所以现实中IPO与申请上市交易是同时紧密进行的。
上市交易的条件当然比公开募集的条件严苛,所以为准备上市的公开募集,就会依照证券法对上市的要求,安排好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等。
(8)股票公开募集扩展阅读
我国《公司法》第77条第3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而设立。这种方式只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方式。
由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规模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故各国公司法均对其设立程序严格限制。如为防止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资本设立公司,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大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我国的规定比例是35%。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低于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不包括发起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综合以上条款,可见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设立公司的,肯定是募集式设立。
⑼ 首次公开募股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