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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股票股东的权利

发布时间: 2023-03-18 01:24:21

‘壹’ 股东享有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答键禅《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清尘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亮裂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贰’ 普通股的权利

法律分析: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3.其他权利。除了上面两种基本权利外,普通股票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称“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叁’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权力常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认购股份,而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2)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它以股东持股数量的比例作为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这种责任又是间接的,它是以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间接表现出来。

(3)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不能退还给股东。股东想把所持有的股票兑现,只能将股票在流通市场上转手交易,不能从公司抽回资金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简述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点:①普通股股东对公司有经营管理权。②普通股股利分配在优先股分红之后进行,股利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③公司解散破产时,普通股股东的剩余财产求偿权位于公司各种债务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④在公司增发新股时,有认股优先权,可以优先购买新发行的股票。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这个要分情况,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享有下列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档案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是股东吗,是否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您好,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资讯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有何不同

普通股享受选举权,优先股不享受。
优先股享受优先分红权,普通股不享受。
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先于普通股获得清偿

首先,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率,不参与红利分配,普通股票则参与红利分配。
其次,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候,优先股股东清偿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但是优先股权利范围比普通股小,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是涉及自身利益时可以参与表决。而普通股前面权利都具有。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普通股 指的是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股票配资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闪牛分析:

股票配资也能称之为新型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时间也不短了,将近20年了。但可能了解股票配资的人不是太多,今天就姑且把股票配资,称为一个全新的模式吧。

对股票配资稍微了解一点的人都应该认识到进行股票配资,放大了交易的比例,扩大了风险。所以股票配资需谨慎,但凡只提示其好处而不明确其风险的均为居心叵测。比如下面这段:首先股票配资使一部分缺少资金的人能抓住有利的进场时间迅速获利,这是其一;其二,股票配资可以使那些正做其他生意的人不至于因为把资金投入期货市场股票市场而耽误生意的运营;其三,股票配资,需要由出资方监督,这样对股票配资者来说就是一种提醒,使股票配资者能及时止损,使他们不至于把全部资金全部投入以至于亏完,通过阶梯式的资金投入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赌博心理,为调整操作思路赢得了时间。

股票等电子化的金融投资方式本身对于大部分中国投资者来说就是一个比较新型的东西。在中国发展起来的时间不是很长,但由于其突出的优势,这几年发展速度惊人,可以说股票基本上已经达到全民皆股的规模。

股票配资模式只要运作合理,是有一定好处的,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合作双方来说都是比较有利的。

多数投资者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但受制于自身资金量较小,其操盘能力和盈利能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而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扩大操作资金。利用资金杠杆,在大行情中,只要把握一次机会即能实现利益最大化。股票配资就是为具备丰富操盘经验及良好风险控制能力的投资者提供的放大其操作资金的业务。

配资炒股合作中的双方称为操盘方和出资方,操盘方是指需要扩大操作资金的投资者,出资方是指为操盘方提供资金的个人。合作过程如下:

首先,操盘方与出资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股票配资费用及风险控制原则;

其次,操盘方作为承担交易风险的一方,向出资方交纳风险保证金(此为操盘方自有资金),以获得出资方提供的 2-5倍于其自有资金的交易账户;

之后,由操盘方独立操作该账户,同时,出资方按合同约定对该账户进行风险监控,以确保其出资安全。

扩充套件:股票配资

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肆’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书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4)市面股票股东的权利扩展阅读:

股东权变更特征:

因股权有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其变动也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分析股权的特征,有助于认识股权变更的特殊性。下面对股权的特征以及与物权、债权的区别作简要分析:

1、股权的特征

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的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2、股权不同于物权

①从内容上看,股东权是一束权利,既含有财产性的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即为财产权;表决权,董事选任权即为非财产性的权利,而物权只是财产权。

②从客体上分析,股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抽象性,不是具体的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资产转化为抽象的资本,同时也相应地被法律拟定为相应的额度的股份,而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除知识产权外,物权的客体具有直观性。

③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伍’ 普通股股东权利包括哪些

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
(2)收益分配请求权。
(3)优先认股权。
当公司要增发普通股股票时,为了保持普通股股东对公司原有权益比例,老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票。_
(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和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普通股是公司最基本的股份,如果公司只发行一种股票,那么它就是普通股。普通股的股东可根据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享有一定的权利。通常的作法是一股一权,这意味着,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所具有的权利就越大。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_
主要区别:
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指基于认购普通股产生的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它构成股东权的基本内容,且具有最显着的平等性,普通股东的每一股份都容含着等量的权利义务。唯一的例外是当股东握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时,其表决权要受公司章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操纵公司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
特别股东权是股东认购设立特定利益的股份而产生的股东权。特别股东权的内容依特别股种类的不同而相别,概括起来有:
(1)对公司的特别事项有优先表决权。
(2)公司有盈余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优先分得股息和红利。
(3)公司解散时,清算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可优先分行。
(4)只有在普通股东分得盈余或剩余财产后,尚有剩余的,才能接受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股东权必须载明于章程中,并且公司得回收之。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陆’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普通股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剩余资产分配权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取剩余财产的权利。

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市面股票股东的权利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

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

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柒’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

有以下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
有以下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捌’ 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股持有人拥有哪些权利,持有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股东权可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所谓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股东权利通常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认购股份,而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 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 公司债务清偿 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按照不同的标准, 股东的权利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单个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单个股东权是指只持有一个股份也能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宣告决议无效的请求权等。少数股东权是必须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少数股东集合行使的权力,如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权,解任董事或监事的请求权等。 2,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一般股东权指每一个股东皆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公司中某些股东特有的权利,如发起人的特别权,优先股东的优先权等。 3,共益权与自益权。这是以权利的行使是只关系到股东的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整体利益为标准作出划分的。共益权指股东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东会议撤消的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董事及监事解任的请求权。 4,固有权及非固有权。这是以权利能否以公司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或剥夺而作为标准的。固有权为股东依照公司法或其它有关法律而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如股份转让权等。反之,法律允许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权利都为非固有权。 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按规定向公司交纳出资;(2)按规定储存股票;(3)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有限责任;(4)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利。 处置股份权属股东固有权,也就是法定股东权,而这个权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予以剥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