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国 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
核准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1)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应经过什么扩展阅读: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审批制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政府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政府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场。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
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注册制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
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核准制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政府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Ⅱ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都要经过哪些机制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又称IPO.手续非常复杂。
需要经过大致以下阶段。
1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
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指有关机构对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由中国证监进行验收。
2募股文件的准备
3股票发行审核的工作程序
(1)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收到申请公司上报的正式材料后,须及时进行审核。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对所审公司制作预审报告,并向发审委提交该报告。
(3)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由发审委下设的两个工作组之一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
(4)发审委工作组在接到发行部预审报告和公司有关申请材料后,召开审核会议,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5)发审委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Ⅲ 在我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企业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近3年连续盈利等。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B股股票的条件�
(1)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③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④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35%。�
⑤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⑥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⑦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⑧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2)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上述①、②、③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②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③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Ⅳ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Ⅳ 什么是股票的公开发行
你好,公开发行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包括个人投资者、法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等。
Ⅵ 我国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有:首发、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
Ⅶ 我国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步骤
也就是ipo上市步骤 首先寻找到一家券商做保荐人,他们会帮你设计流程的
1、聘任三家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公司(或者叫券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三家是法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以券商为首,承担保荐和承销任务,会计师负责上市审计,律师负责上市相关法律问题。找对了人,这是关键中的关键。好券商也许贵,但可以大大降低花冤枉钱的可能性,再说投行的收费中绝大部分是上市后才给的,不上市不用给,所以一定要选好投行团队。
2、中介机构做初步尽职调查,发现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改制和上市方案。
3、改制。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会计师出审计报告,一般还会再找个评估机构出资产评估报告。
4、辅导备案和公告。改制完成并确定券商以后,券商作为上市辅导机构和公司一起向当地证监局报送上市辅导备案文件,并定期报送辅导过程总结文件。辅导备案后,公司要在当地报纸上登报公告。这个程序正式向外界宣布,公司进入上市的准备流程。
5、中介机构进场做细致的尽职调查,根据上市条件要求,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查,发现存在的不规范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议。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向证监会报送上市申报材料以前。
6、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备案、环评。同券商协商确定上市募来的钱准备投什么项目,然后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当地发改委或者经委之类主管建设项目投资的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这个过程是包含在第5项工作的时间里的。
7、向涉及到公司经营的所有政府主管机关,比如国税、地税、工商、环保、土地、海关、劳动和社保部门申请出具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这也是与第5项同步的。如果是污染行业及相关企业,需要做上市环保核查。
8、辅导结束后申请当地证监局验收。
9、尽调后形成上市申请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等,报送中国证监会。
10、证监会审核,初审员、部位会、发审会都通过后,证监会出具核准发行并上市的批文。
11、发行。向机构投资者、散户发行股票。
12、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上市。
Ⅷ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大体可分为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
1、证券发行登记制,又称注册制,注册登记制。
2、证券发行核准制
登记制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发行人的发行行为进行约束。核准制下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实质条件”的审查过程中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从而可以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把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低质量发行人拒之于证券市场之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核准制向登记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中国基本上采用的是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额度制、通道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并存、保荐制度等不同阶段。
(8)我国股票公开发行应经过什么扩展阅读:
证券发行制度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
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
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