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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1-28 20:18:25

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附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发行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
1-1 发行人申请报告
1-2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章 保荐人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2-2 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 发行人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发行人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3-2 最近3年一期的比较式财务报表(包括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3-3 本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4 发行人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一期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2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4-3 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4-4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4-5 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转让合同
4-6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编制说明:
前述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及电子文件3份。 《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经[ *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年度第[ * ]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大会”)批准,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发出认购邀请书(简称“本邀请书”),诚邀贵公司/您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下为本次发行认购的具体事项,敬请认真阅读:
一、认购对象与条件
1. 认购对象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 * ]。
2. 认购数量
每一特定投资者的最低有效认购数量不得低于[ * ]万股,超过[ * ]万股的必须是[ * ]万股的整数倍。每一特定投资者最多认购数量不得超过[ * ]万股。
3. 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根据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二、认购时间安排
1. 接到本邀请书后,贵公司如欲认购,应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将附件《申购报价单》以传真方式发至本公司(传真号:[ * ])。
2. 本公司收到《申购报价单》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邀请书第三部分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最终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并于确定上述结果后尽快向最终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
3. 发行对象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将认购款汇至本公司指定的帐户(具体帐户为:[ * ])。认购款未按时到帐的,视为放弃认购。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1. 本次申报价格
本次申报价格应不低于每股[ * ]元。
(认购人可以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认购股份数量,以增加[ * ]元的整数倍的形式确定其申报价格,每个认购人申报的价格不超过三档。)
2. 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
(此处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应明确告知确认最终认购价格、发行对象及其分配数量的程序和规则。该程序和规则应当公平、公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特别提示
1. 凡决定参加本次认购的认购人须对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购报价单》于[ * ]年[ * ]月[ * ]日[ * ]时前传真至本公司。
2. 凡被确定为最终发行对象的认购人,必须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将认购款足额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帐户。为确保认购款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指定的银行帐户,请在收到本邀请书的传真件后尽快准备汇款事宜。
3. 本邀请书所附《申购报价单》为无条件确认书,接受人一旦申报,即有法律效力。
4. 本邀请书的发出、《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认购事宜,由[ * ]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见证。
《申购报价单》如由授权代表签署,须附上由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 本次认购的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号:[ * ]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证券公司)
[ * ] 年 [ * ] 月 [ * ] 日
本认购邀请书附件:申购报价单
致:[ * ]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收到并已详细阅读了贵方于[ * ]年[ * ]月[ * ]日发出的《[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贵公司[ * ]年度第[ * ]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经研究,同意按贵方确定的条件参加此次认购,本人在此确认:
一、同意《[ *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
二、同意:
1.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2.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3. 按每股[ * ]元的价格认购[ * ]万股(大写数字)
三、同意按贵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
四、我方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
年 月 日

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简介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7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㈢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原则

实施细则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定价基准日必须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的首日这三个日期中选取股票均价的计算应为充分考虑成交额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权均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细则》 对以重大资产重组、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发行和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采取了不同的定价机制。
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引进长期战略投资为目的的可以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阶段事先确定发行价格。该种目的的发行通常对发行对象有特定的要求除了能带来资金外往往还能带来具有盈利能力的资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上下游业务等因此《实施细则》允许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自行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名单、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发行数量体现了公司自决的市场化原则。同时《实施细则》规定此类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以上这既符合长期战略投资的本意又可很大程度上避免因认购股票后可在短期内抛售获利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以筹集现金为目的的发行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采取竞价方式定价。发行人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资金对发行对象没有限制发行对象属于财务型投资者。在目前上市公司股东对管理层的约束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为使发行结果更加公平公正使发行价格贴近公司投资价值《实施细则》规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必须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经过有效的市场竞价产生。
竞价制度的要点有三: 一是严格贯彻价高者得的原则价格是第一优先考虑的要素; 二是扩大询价范围确保充分竞争防止询价范围小、容易被操纵的现象; 三是认购报价过程应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在竞价结束前泄露认购报价情况。
个人建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资产认购股份事项的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另一种是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考虑到重大重组行为具有特殊性将使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因其他投资者搭便车而造成发行过程有失公平《实施细则》要求今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应当分开办理分两次发行。

㈣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依不同的投资者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限售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上市交易
拓展资料: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通常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以下规定: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建议: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㈤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修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将《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六、在《重组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十、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㈥ 非公开发行股票如何定价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实际发行价不得低于发行底价。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不低于停牌前20个交易平均股价的90%,发行方和认购方两者协商约定的。
实际控制人有打压自家股票重组增发的嫌疑。自己的资产重组入上市公司可以换出更多的股票,低位增发后再做高股票价,换股者或现金买入增发股份者赚钱。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者来说应该不是坏事。
拓展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非公开发行只不过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无法明确的说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这还要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最终是否落到实处。
股票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然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面向特定对象发行,比如企业职工、战略投资者等等。不仅可以募集到企业发展的资金,也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所以,就这一层面来讲,股票非公开发行大概率利好。
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不管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表示着利好。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定向增发如何定价?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选择有三种,分别为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首日(鼓励方式)。根据证监会最新的窗口指导,长期停牌的公司(超过20个交易日),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后,时隔多久之后才可以再次非公开发行进行融资呢有相关规定吗

没有具体的限制,但是一般情况下,目前国内市场上一般是12个月。
讲到融资融券,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人要么是一知半解,要么就是啥也不懂。今天这篇文章详谈的,是我多年炒股的经验,尤其是第二点,干货满满!
开始介绍前,我就来和大家讲一讲这个超好用的炒股神器合集,绝对良心:炒股的九大神器,老股民都在用!
一、融资融券是怎么回事?
涉及到融资融券,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杠杆。打个比方,原来你的资金是10块钱,而自己想要的东西需要20元才能买,杠杆就是指这借来的10元,这样我们就很容易明白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办方式。融资就是股民利用证券公司借来的钱去买股票的行为,到期将本金和利息一同还了就行,融券顾名思义就是股民借股票来卖,到期后只要返还股票并支付金额。
融资融券具有放大事物这一特性,盈利时的利润会增长几倍,亏了也能将亏损放大几倍。所以融资融券蕴含着特别高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极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亏损,由于风险很大,所以投资者也要慎重投资水平要求比较高,不放走任何一个合适的买卖机会,普通人达到这种水平有点难,那这个神器可以帮到你,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对合适的买卖时间进行判断,快点击链接获取吧:AI智能识别买卖机会,一分钟上手!

二、融资融券有什么技巧?
1. 利用融资效应可扩大收益。
比如你手上有100万元资金,你认为XX股票不错,就可以使用你手里的资金买入股票,然后将手里的股票作为质押,抵押给券商,接着进行融资买进该股,要是股价上涨,就能取得额外部分的收益了。
类似于刚才的例子,如果XX股票上涨5%,原本只能盈利5万元,但完全可以通过融资融券操作,让你再赚一笔,当然如果判断的不正确,那么相应的亏损也会更多。
2. 如果你想选择的投资类型是稳健价值型,认为中长期后市表现不错,随后向券商去融入资金。
想要融入资金,只需要将价值投资长线所持有的股票抵押给券商,进场时,就可以免除追加资金这一步,获利后也不能忘了券商,要将部分利息支付给他们,就能增加战果。
3. 运用融券功能,下跌也可以让我们盈利。
类似于,比方说,某股现价二十元。经过多方面分析,这只股可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下跌到十元附近。则你就能向证券公司融券,向券商借1千股该股,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取得资金两万元,而当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时候,你就可以按照每股10元的价格,将买入的股票再加1千股后,还给证券公司,最后花费费用1万元。
那么这中间的前后操作,价格差意味着盈利部分。当然还要支付一定的融券费用。做完这些操作后,如果未来股价根本没有下跌,而是上涨了,那么合约到期后,就没有盈利的可能性了,而是需要拿出更多的资金,来买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因此会出现亏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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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9-06,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利好的,但具体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因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形式而已,所以不能直接全部一概而论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观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资金最终是否落到实处等。但股票的非公开发行,对于股价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通常,股票的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一样都是为了募集资金。但如果上市公司是非公开发行股票,是面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仅能够募集到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还能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就这些结果来说,股票非公开发行利好的概率会更大一点。但是其实只要上市公司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比较大的话,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都是意味着利好。但并不是所有非公开发行都是利好,其实股票非公开发行于股票而言还是有一些影响的,具体还需要看增发的实际内容和增发资金的去向来源等,同时还要关注停牌的时间。

那么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卖?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是对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股票。通过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来看,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有专门规定的,比如:如果发行对象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那么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是不得转让的:(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三)是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后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发行对象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并且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等限售期过了以后,并且上市公司提前通过市场公告宣布非公开发行股解禁上市日以后,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