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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股票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6-05 07:34:48

‘壹’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的有关要求,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现正式发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期权是期、现货连接紧密的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证券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分别由《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和《条例》授权,分别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试点办法》和《指引》,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上位法依据。《试点办法》参照《条例》的体例,共30条,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五方面内容。《指引》共34条,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营、做市及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票期权的有关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强化内控管理及计算风控指标等监管要求”三方面内容。
《试点办法》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投资者的意见建议31条。总体来看,各方普遍认为《试点办法》对股票期权交易的要点和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与所司业务规则的衔接较好,市场各方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与条款直接相关的意见,除涉及交叉持牌和产品细节的意见外,《试点办法》对第二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等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做了调整;二是涉及整个衍生品市场顶层设计的意见,不属于《试点办法》范围,我会将在后续工作中持续研究完善;三是与产品方案细节相关的意见,在《指引》和所司业务规则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在《试点办法》中重复规定。
《指引》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行业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26条。总体来看,各方认为《指引》有关规定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合理控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议明确允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经研究,已在《指引》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经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二是建议交易所在配套自律规则或指引文件中,对《指引》中提及的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等事项进行细化,明确具体要求,此部分意见已转交交易所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除前述两方面意见外,对部分涉及《指引》文字表述的意见,《指引》已进行相应修订;另有部分意见涉及对《指引》内容的理解以及对行业期权业务发展的建议,后续我会将结合行业培训和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和研究。
证监会将依据发布实施的《试点办法》及《指引》,批复交易所、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并督促交易所、结算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认真做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贰’ 股指期货如何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

股指期货与股票相比,有几个非常鲜明的特点,这对股票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可以一直持有,正常情况下股票数量不会减少。但股指期货都有固定的到期日,到期就要摘牌。因此交易股指期货不能象买卖股票一样,交易后就不管了,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了结头寸,还是等待合约到期(好在股指期货是现金结算交割,不需要实际交割股票),或者将头寸转到下一个月。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约,这一方面提高了盈利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但股指期货不同,交易后每天要按照结算价对持有在手的合约进行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必须补足(即追加保证金)。而且由于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你的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不同。

‘叁’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券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中金融期权的一种,包括个股期权和 ETF 期权
②,股票期权交易则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③股票期权交易是按照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进行的,如果合约约定的是买入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购期权,如果约定的是卖出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沽期

股票期权交易流程及规则

第一步:股票期权开户。
参与期权交易必先到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账户,目前明确开放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

②,目前,股票期权开设账户的条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设定得较为严苛,一有资产:申请开户时托管在经营机构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有经验:投资者在开户前需有 6 个月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验;

三有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应等级知识测试;四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抗风险;同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步: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指令下达亦有程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远程交易系统直接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的主机撮合系统,也可以向经营机构下达,经营机构将接受到的指令传达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由出市代表执行该指令。市价或现价、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数量、合约到期月份、执行价格、标的物、期权种类、有保护或无保护等是一项指令一般包含的内容。

第三步:撮合和成交。在撮合成交方面,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并无区别,都是计算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在相同前提下,如品种、期权类型、执行价格、到期月份相同的情形下,期权买方所出权利金越高、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期权卖方愿意接受的权利金越低、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

‘肆’ 如何利用股指期货管理股票投资组合

一、满足第一个功能所需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数

当大市趋下时,投资者卖出一定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股票组合损失,甚至获得盈利。假设已有的股票组合中有股票1、2、3……n,其β值分别为β1、β2、β3……βn;设股指期货的杠杆倍数为N,则空头股指期货头寸的β值为-N;令总资金为M,投入在每只股票和股指期货的资金量分别为M1、M2、M3……Mn和MF,总资金在n只股票和股指期货上的分配比例分别为C1、C2、C3……Cn和CF;令总头寸的β值为βP。

则有:β1×C1+β2×C2+β3×C3+……+βn×Cn-N×CF=βP,如果投资者想要在大市下跌的行情中获利,需要使βP<0。

β1×C1+β2×C2+β3×C3+……+βn×Cn-N×CF<0=> N×CF>β1×C1+β2×C2+β3×C3+……+βn×Cn=> CF>(β1×C1+β2×C2+β3×C3+……+βn×Cn)/N=> M×CF>M×(β1×C1+β2×C2+β3×C3+……+βn×Cn)/N

=> MF>(β1×M1+β2×M2+β3×M3+……+βn×Mn)/N

即只要股指期货交易资金超过(β1×M1+β2×M2+β3×M3+……+βn×Mn)/N,投资组合就能在熊市中获利。假设每份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VF,则所需卖出期货合约数最少为MF/VF。

二、满足第二个功能所需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数

一个投资组合相对大盘的收益表现可以用其β值来表示,β值越大表明组合相对大盘的波动幅度越大,在牛市中越能取得好的收益表现。利用股指期货能很灵活地调节投资组合的β值,使投资者在上涨行情中获取更大的收益。

令股票组合的β值为βS,股指期货的杠杆倍数为N,则多头股指期货头寸的β值为N,假设总资金分配在股票组合和股指期货上的比例分别为C1和C2,则有C1+C2=1。

假设投资者希望将总投资组合的β值确定在水平D,则C1×βS+C2×N=D,由C1=1-C2,推得(1-C2)×βS+C2×N=D,可以算出C2=(D-βS)/(N-βS),C1=(N-D)/(N-Βs),总资金量M等于投在股票组合上的资金MS除以其在总资金的比重C1,用公式表示为M=MS/C1,由此可以计算出需用于股指期货头寸上的资金量为MF=M×C2=MS/C1×C2=MS×(D-βS)/(N-D),假设每份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为VF,则为使总投资的β值确定在D值水平上需要买入的股指期货合约份数为MF/VF。

‘伍’ 什么是股票指数期货,如何用它管理股票风险

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即以股票市场的股价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约定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合约。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指数期货 index futures;stock index futures。除具有标准化合约、杠杆机制、集中交易、对冲机制、每日无负债结算等期货交易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一些特点。例如,股指期货标的物为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报价单位以指数点计、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等。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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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