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要注意什么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要注意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质权是没有设立的,质权人也无法实现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公司,不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非融资类质押的目的
取得。
非融资类质押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以取得为目的,公司通过非融资类质押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3. 什么是非融资性股权质押
没有非融资性股权质押的说法,股票质押融资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听过甚至因为需资金应急有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里也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我们今天就先来对“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做个了解吧,使知识范围得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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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就是众多担保方式当中的一种,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公司)或第三法按照法律将其股权占比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倘若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或者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务人是可以享受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在这里所显示的“股权”不仅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而且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非上市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决定进行股权质押,这一般说明了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公司财务维持不了正常经营的状态,很着急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股权质押的情境一般是这样的:
假如企业近期需要资金2000万,拿股票质押来进行融资,如果银行借钱给他,如果采用五折的折扣率,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只有1000万。为了避免出现无法偿还银行本金的状况,所以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以此来避免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一般情况下股票质押的质押率在5折至6折之间,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质押率水平如何是根据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被冻结的股权是不能够进行质押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网,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股市里要懂得留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要多注意的。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面涵盖了这些消息: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以及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其实就是融资的工具,可以补充或弥补现金流、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它会有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这样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是趋于有利方面还是有弊方面的问题,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假如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这样都是为了经营主业亦或是开展新项目,即可以视为利好,因为它是利于开疆扩土的。另外,你所质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话,这意思也就是市面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变少了,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拉升这个股票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的话,如果说能处在市场风口就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如果说上市公司也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这也表明了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减少。此外,股权进行高质押的话,倘若导致股票下跌,甚至到达了预警线,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的话,容易导致负面反馈发生,如果证券公司出售质押的话,那么影响市场对该股票的做多情绪,最终可能会产生股价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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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股票的质押问题
出资购买股票的时候,或许大家见过自己购买的股票发布了解除质押的声明。那么什么是股票解除质押,对我们有好处还是坏处?今天就让我这个经验老道的老股民给大家科普一下股票解除质押,这篇文章会告诉你全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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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质押”、“股票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股票质押”其实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种融资手段。大多都是在公司财务状况不理想或者公司经营不良的情况下,部分持股比例大的股东就更看好这种融资方式。
倘若后续到期了,钱还没有还上,那银行等机构就会买下质押的股票,用于质押融资。如此一来,股票间接换成现金,股东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便减持了。需要了解的是,如若股价下跌,最后触及到质押平仓线,质押机构会强制抛售质押的股票,那么就可能会股价下跌乃至崩盘。
什么是“解除质押”?
解除质押就是把押在结算公司的股票赎回了,规避公司在资产上的那些风险。这其实也是当公司股价下跌甚至触及到平仓线,为了使担保比例保持原样,作为上市公司解决“爆仓”风险的一种手段。面对这种“爆仓”的风险,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了“解除质押”的操作,因此平仓的风险降低了,此乃“治本”之措施,但是至于公司怎么样的后市表现,就得再认真斟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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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实际上,“快刀斩乱麻”、“一刀切”就是解除质押使用的方法,当质押股权这一动作被解除后,控股股东就都没有再把质押继续进行下去了,这就把股权质押的“爆仓”风险降低到趋近于无了。
那么“解除质押”就肯定可以让上市公司的后市表现更好吗?这也只是一种可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可以从解除质押的时机和资金的进出来判断。
(1)所在的股市时机
在股市没有产生动荡的前提下,股票质押的时候,市面上的流通股日益减少,按照供需原理,股价往上涨的可能性非常大,此时办理解除质押,那么市场上的流通股就会变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概率会降低。
然而在股市不稳定或者个股股价下降的情形下,让质押作废,实际上是质押在质押方的股票被控股股东赎回了,从而使这部分股票被平仓所产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降低,以免股东失去控制权,也证明了控股股东仍然有资金实力,为公司创造一个更好的前景,对投资者来说也是朝着想要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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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的流入流出
在办理质押的时候,既能保证大股东的控股权,又能为公司筹集相应的资金,涉及到资金的流入;在解除质押的时候,赎回质押的股票,一般都需要还本付息,牵涉到大股东资金的流出。
在股价下行的时候,大股东要是没钱追加保证金,或许解除股票质押是它的动机,也就是说股东是以减持股票的方法来获取质押的资金,也是一种消极的暗示。
然而,正常情况下,股票解除质押还是没什么问题的。首先,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本身的财务情况可能好转,能够间接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我们都知道,质押要缴纳相应的利息,会给企业带来一笔不小的负担,企业还是会倾向于扔掉这一不必要的包袱。另外,股东因为对股票后市行情比较有信心,所以才会解除质押,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所以说,他们才会决定要解除质押。
5. 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的用途或者目的是什么解除质押之前算是限售流通股吗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都有听到过有人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的质押等手续。然而,“质押”这一东西在股市里也有,那么咱们首先在今天认识一下“股权质押”的有关内容吧。使知识范围得以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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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其实就是这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公司)或则是第三人据法合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假如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这样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出的资金,而且包括了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一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一般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现在的财务状况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了,急需资金补充现金流。
发生这样的状况之后,需要进行股权质押:
像某公司因为这段时间需要2000万资金,进行融资,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假如银行借给他钱,如果用折扣率为五折,那实际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为防可能出现无法偿付银行本金的风险,因此,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可防止利益出现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另外,公司做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规定的,通常情况下为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的5成到6成,一般5折,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那么最后质押率水准如何就是由公司的资质来确定的。需要我们重视的是,股权能不能进行质押还是要看股权是否被冻结。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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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当可以拿来补偿现金流,还可以拿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但是,它会有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这样的风险。
对股票的影响是趋于有利方面还是有弊方面的问题,还得是依据实际情况做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若是说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以此为目的希望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的话,那就可以视为利好,毕竟可以开疆扩土。还有,倘若你选择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即市场上所存的该股的股票数量都减少了,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那拉升这个股票的资金量有所减少,处于市场风口的情况下,还是能容易开启行情的。
2、利空股票的情况
若是上市公司只是为了一个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目的,反而就让公司财务的窘况浮出水面,投资者会降低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再有,万一股权进行高质押,这要是导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假如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容易造成负面消息,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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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单纯的看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只是融资的一种方式,那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呢?我们需要结合质押股票的目的来分析。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出于企业经营的需求,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现在经营困难,质押股票是为了缓解公司财务压力,此时质押股票释放出企业缺钱的信号,有点被迫质押的意味,此时可以解读为坏事;二是公司经营挺好,业绩也蒸蒸日上,此时质押股票可以使得企业“如虎添翼”,这种可以解读为好事。
不过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不是出于企业经营的需求,二是股东只是为了套现,那么则需要谨慎甄别了,如果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很少,只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则对于公司来说不所谓好坏之分;但是如果股东高比例质押股票,公司业绩还不咋样的,此时要很小心,一旦股价大幅下跌则很容易发生质押违约的情况被强平的情况,此时质押股票无疑是坏事。
以下补充参考资料来自网络: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关注。
7. 股票质押是什么意思如何办理质押业务
股票质押本质上来说就是抵押贷款,如果公司大股东缺钱了又不能或者不想卖出股票,这时候他们就可以把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担保品,向证券公司、银行、信托等机构借钱,到期后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这部分质押的股票就可以解冻了,你可以选择再次质押或是卖出,都是没有问题的。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要注意的几点主要有:向谁申请办理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是一项很常见的业务,国家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支持并鼓励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常见的股票质押渠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场内质押,主要是质押给证券公司。另一种是场外质押,主要是质押给银行、信托等机构。
什么样的股票可以用来质押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场内和场外方式办理质押,但限制转让的股票不能用于质押;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工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之后可以用于质押和转让。另外,已经出质的股票没有解除质押之前不能再次质押,除非股票出质方同意二次质押。已经被法院冻结的股票或股份在没有解冻之前,也不能办理质押业务。
通过股票质押可以借多少钱
这个问题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做质押率,我们知道股票的价格是一直变动的,所以券商和银行这些机构也不知道你质押的股票应该估值多少。为了避免损失,通常会“打个折”后再借钱给你。那么打几折合适呢,一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质押率分别为50-55%,40-45%,30-35%,并且多数是在40%左右上下。打个比方,你质押出去的股票市值1000万,那么对方只能借给你400万。
质押为什么要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
由于股票价格会一直波动,如果你质押出去的股票一直下跌,借钱给你的券商或银行就会很慌啊,为了不让自己遭受损失,于是就规定必须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大部分采用的标准为150%和130%。
举例来说,你质押出去的股票价格为10元每股,数量为100万股,那么当时总市值为1000万,按照40%的质押率,那么你拿到了400万。如果股票市值跌到了400万*150%=600万,即股价跌到6元,这个时候券商或银行就会认为借给你的钱有亏损的可能,会通知你追加一部分股票作为担保物,以免达到强制平仓线。
如果你没有可以用于追加担保的资产,股价还在继续下跌。当总市值跌到400万*130%=520万,即股价跌到元,你既没有资产来增加担保,又不能还钱。那么券商或银行就有权卖出你质押的股票来止损,多余的钱在扣除利息等一些费用后会返还给你。
认为,如果您想要了解如何办理股票业务,以上就是需要了解的一些小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8.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9. 请问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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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空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仅仅为了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情况,反而就体现出了这个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会降低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再有,万一股权进行高质押,这要是导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证券公司出售质押股票的话,容易造成负面消息,换言之,市场对该股票的太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以至于股价可能会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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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法律主观:
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方式:当事人就质押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双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昌态申请质押登记。且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一)进行股权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1、携带相关材料到托管部进行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2、托管部办理质押冻结;,3、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二)所需资料如下:,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渣迅枯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共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质押登记。
法律客观:
《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认为,在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因此,《担保法解释》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如洞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呢?如果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而行使追及权,那么,因为股票的高度流通性,在质权人行使追及权时,原出质的股票已不知转了多少次手,通过追及权的行使而使这多少次交易复原,这将是一种何等艰巨的工作啊!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但也正是这样的规定最容易使有关当事方无所适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那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还是置之不顾?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事后质权人又以《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按照约定的担保期间办理登记,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已尽了勤勉尽职的责任,不应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就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