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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互联网金融股票

发布时间: 2023-05-12 22:24:34

㈠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㈡ 互联网金融概念股有哪些龙头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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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以案说法:互联网金融犯罪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金融更加方便快捷,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犯罪相比于传统金融犯罪更具隐蔽性、传染性和广泛性。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数额巨大、覆盖区域广泛、犯罪主体组织化公司化甚至产业链化的特点。

总体来说,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以P2P等形式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以P2P等形式自融或变相自融、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之套路贷、网络高利贷以及以互联网金融为噱头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最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出发,重点为大家介绍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要点、辩护要点等。

一、典型案例、要旨及分析

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国为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后又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先后成立两公司分别发展理财客户和信用客户,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

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等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客户根据要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其选定投资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前述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对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到相应理财客户和信贷客户账户,并将剩余资金直接转至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杨卫国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

因资金链断裂,望洲集团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团通过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8年2月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卫国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要旨】

向不特定 社会 公众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专属金融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只能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包括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或者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融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归集资金,超出了信息中介业务范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析】

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其罪与非罪的重点界限是: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资金池、自融、变相自融等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在具体办案中要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的分析,综合全流程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前述行为

因此,作为经营者务必注意不得在信息中介之外非法归集、控制、支配资金;作为投资理财者,应自己把握对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等权限,务必警惕中介公司索要前述权限的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其他问题

1. 本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象为 社会 公众即 社会 不特定对象,包括个人与单位;责任形式为故意,但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一般要求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 社会 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 社会 公众即 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 互联网金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

(1)核心审查标准: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

(2)具体情形举例:

A. 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

B. 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等

C. 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 社会 影响等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故意认定

(1)总则

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是具备一定涉及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行为人,司法机关会认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2)实务常见证据等

司法机关一般会收集收集运用行为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相关行为被法律禁止从而具有本罪的故意。

还可能收集运用以下证据进一步印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从事行为具有非法性,比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以逃避监管的相关证据:自己或要求下属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亲友关系确认书,频繁更换宣传用语逃避监管,实际推介内容与宣传用语、实际经营状况不一致,刻意向投资人夸大公司兑付能力,在培训课程中传授或接受规避法律的方法,等等。

(3)辩护点

A. 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行为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故意的,司法机关一般会采纳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的辩解

B. 如果行为人确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且确实有证据证明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将行为人作为犯罪处理

不过要特别注意的是,因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主流新闻媒体宣传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往往是不会被司法机关采纳作为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的。

4. 数额认定

(1)总原则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从而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实务常见证据

认定的时候,主要会依据以下证据:涉案主体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 机支付记录;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

(3)辩护点

在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提出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行为人的吸收金额中(但仍会被计入相对应的上一级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的吸收金额):行为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记录在行为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5. 其他辩护要点

(1) 本罪重点处罚的是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但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是不会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犯罪中,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则可以主张区分主犯和从犯。

㈣ p2p概念龙头股票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概念一共有100家上市公司,其中35家互联网金融概念上市公司在上证交易所交易,另外65家互联网金融概念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交易。互联网金融概念股的龙头股最有可能从新力金融、银之杰、熊猫金控 中诞生 。

㈤ 互联网金融概念股有哪些

1 600711 盛屯矿业
2 600119 长江投资
3 601216 内蒙君正
4 000948 南天信息
5 002197 证通电子
6 000997 新大陆
7 002596 海南瑞泽
8 300044 赛为智能
9 600570 恒生电子
10 002657 中科金财
11 300295 三六五网
12 002215 诺普信
13 002290 禾盛新材
14 300226 上海钢联
15 002547 春兴精工
16 300348 长亮科技
17 002587 奥拓电子
18 002095 生意宝
19 002279 久其软件
20 600696 匹凸匹
21 300333 兆日科技
22 300079 数码视讯
23 002385 大北农
24 002065 东华软件
25 002154 报喜鸟
26 002564 天沃科技
27 002663 普邦园林
28 300085 银之杰
29 002072 凯瑞德
30 600599 熊猫金控
31 002542 中化岩土
32 002104 恒宝股份
33 002195 二三四五
34 600891 秋林集团
35 600577 精达股份
36 600109 国金证券
37 601519 大智慧
38 000540 中天城投
39 000062 深圳华强
40 600397 安源煤业
41 600596 新安股份
42 300300 汉鼎股份
43 600729 重庆百货
44 002315 焦点科技
45 002293 罗莱家纺
46 601233 桐昆股份
47 002140 东华科技
48 600112 天成控股
49 002583 海能达
50 002144 宏达高科
51 600340 华夏幸福
52 002218 拓日新能
53 300033 同花顺
54 002024 苏宁云商
55 300059 东方财富
56 300178 腾邦国际
57 600767 运盛医疗
58 002437 誉衡药业
59 002356 浩宁达
60 600318 巢东股份
61 600588 用友网络
62 000776 广发证券
63 002713 东易日盛
64 601099 太平洋
65 000046 泛海控股
66 002121 科陆电子
67 000728 国元证券
68 002055 得润电子
69 601688 华泰证券
70 601901 方正证券
71 600837 海通证券
72 600015 华夏银行
73 002209 达意隆
74 600000 浦发银行
75 600807 天业股份
76 600260 凯乐科技
77 600643 爱建股份
78 002130 沃尔核材
79 600869 智慧能源
80 600747 大连控股
81 600804 鹏博士
82 002329 皇氏集团
83 002341 新纶科技
84 300113 顺网科技
85 300047 天源迪科
86 002740 爱迪尔
87 002721 金一文化
88 300384 三联虹普
89 300418 昆仑万维
90 002711 欧浦钢网
91 002487 大金重工
92 600576 万好万家
93 300312 邦讯技术
94 600446 金证股份
95 002436 兴森科技
96 600226 升华拜克
97 600177 雅戈尔
98 300219 鸿利光电
99 300377 赢时胜
100 000534 万泽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