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还会严打黑恶势力吗
您好,2021年还是会严打恶势力滚巧的哦,不管过了枝袜多久,大搭键恶势力还是会严打的哦,因为只有严打恶势力,才能维持社会的安定哦。
2. 2021年如何面对“高波动”的金融市场
其实2020年和2021年都是这“三高”的典型注脚,但两年的“三高”顺序是不一样的:
2020年:高估值>高分化>高波动
2021年:高波动>高分化>高估值
这个顺序对投资决策是很重要的。
2020年是高估值在前,高波动在最后,也就是说“上升趋势”为主导,只要上车,就陪团多少能分享到趋势的果实。
而2021年的情况更复杂,就像之前所讲的,因为国内保经济增长的难度加大,国际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升高。
所以2021年的宏观政策,尤其是资金面的政策会有较为大幅的相继调整,金融市场的情绪也会跌宕起伏,所以市场上分化上行的情况大概率仍然存在,但是波动成了主旋律,而且上下震荡的幅度也会更大。
这意味着什么呢?你可以将这个事情想象成“上山”,2021年是一段崎岖的山路,爬山到顶,也就是赚到钱落袋为安的难度大了。
有人用“牛头熊”很形象地描述最近的资本市场情况,大量资金集聚在头部股票和基金上,引起价格一波又一波地上涨,但是更多的资产价格却在底部“熊”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高分化”。
目前市场情绪高涨,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历练,投资者也大多明白:
1.分化时代应该投头部企业,专业化溢价存在。
所以,这就导致了目前A股市场的两个现象,一是资金更加集中,稍微优质点的头部标的市盈率动辄七八十倍,真的偏贵;
2.对基金的追捧进入高潮。
最近一个月市场频繁出现“日光基”,也就是基金在一天之内就筹够了钱。2021年开年第一个月已经出现了20多只这样的主动权益基金。
像我们之前提到过的明星基金经理更是出现了“后援团、粉丝会”,生生地将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业“饭圈化”。
这些现象其实都在提醒我们,市场风险在累积中。就像我在课程中提示过的,“2021年金融资产价格处于极其脆弱的均衡中,涨和跌,都不需要太多理由”。
这种情形下贸然上车,其实是很容易亏钱的。很多投资者都没有意识到的一点是,金融投资亏钱比赚钱容易。
这不是鸡汤而是简单算术:1万的本金,回报率100%可以涨到2万,从2万只要跌50%,就跌回原形(不考虑资金成本);同样1万块本金,跌50%到5000元,从5000元回到1万要上涨100%。
这也是为什么我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可以少赚,但不要亏钱。亏钱就像掉坑,爬出来费的力气太大。
怎么办?
那这意味着什么呢?干脆还是把钱放银行?或者就买3个点的理财产品,就算了?这种态度也不是最优选择。
未来是一个低利率甚至零利率时代,而且敏乱祥2020年全球大部分主要经济体都狂发货币。
通俗地说就是钱越来越不值钱,而金融资产的估值中枢却会上升,这意味着:一个人如果仅仅靠劳动性收入,完全没有资本性收入,除非运气特别好,进入那种电梯式上行的赛道或者企业,否则是很难实现个体财富水平跃迁的,稍不小心还可能跌下台阶。
无论是国内财富存量水平的客观需求,还是外部国家环境对中国创新产业造成的压力,都在驱使中国进入一个股权投资为核心的资产管理大时代。
未来十年,中国家庭会逐渐从“创造财富”转向“创造财富+财富保值增值”两手都需要硬的阶段。金融资产是很多中产家庭的必修课。
那目前这种情况究竟该怎么办呢?我觉得2021年的家庭资产还是要“求稳”,求稳并不是不上车或者轻易下车,而是要谨慎决策,要分家庭收入、年龄结构和财富净值情况做不同的决定。
站在2021年这么一个高度不确定的年份,我觉得下面几条可以参考。
1. 以桥搏10年期观察,大城市的房产仍然是优质安全资产。
但以1~2年左右期限考虑,黄金和中国国债可以进入资产配置组合;如果从5~10年的中长期来考虑,部分行业的龙头企业股权投资是选择项——行业上我认为“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这8个字是真正能穿越周期,跨越国家、种族的好行业。
2. 保持足够的安全边际。
安全边际主要是指杠杆率要控制,在上行趋势中,杠杆率放大收益,但是波动大的时候,杠杆会加大投资的脆弱性,导致巨大的坑——就像我之前说的,一个大坑需要很久才能爬出来。
目前市场环境对杠杆不友好。另外安全边际也是指一个家庭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如果挤压消费(包括文娱教育在内的消费)进行投资,会导致投资心态变化,风险偏好被扭曲,从而影响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3. 资金量大的家庭要多考虑多种资产的配置,资金量小的家庭为了避免错过上车,但是又害怕踩到市场下跌的雷,可以用定投的方式参与市场。
3. 2021年会发生金融危机吗
2021年不会发生金融危机。发生金融危机谁也无法预测。正是因为美联储已经有了2008年处理雷曼兄弟破产的经验和教训,在2008年之后已经加强了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美联储也根本不会再允许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也绝对不可能允许整个信贷市场冰冻的事情再次发生。
如果经济繁荣,意味着“钱”流转很快,大家都能赚到钱,也愿意支付给别人钱,也愿意从银行借钱,银行也可以贷出去更多钱,继续扩张信用,而如果信贷的流通受阻,甚至因为某些原因资金链条断裂——这就会出现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隐患
未来金融危机的最大麻烦不在于金融机构,恰恰在于救市的美联储。美联储祭出无限量QE,直接上阵购买商业票据,还宣称可以购买所有非股票的商业票据,以“支持居民和企业部门信贷”,这也意味着,美元可以无限制的印下去。
在美联储无限放水之下,美元保值价值会严重收到侵蚀,未来可能以美元为首的信用货币危机,那才是真正的危机。美元无限制印下去,如果各国手里有大量的美元花不出去,自然而然会怀疑这玩意跟废纸有啥差别,那接下来的动作自然会抛掉,会引发美元雪崩式的崩溃。
美元的国际货币的地位崩塌,美国的霸权也就终结了。大量美元进入中国,会按照1:6.5兑换成人民币,这样中国国内的人民币总量肯定会增加,但是中国没法转移通胀,只能是自己吃下去,金钱不眠,总得有个去的地方。
多出来的这些货币大概率会进入股市和房市,不然就会导致物价的全面上涨。楼市现在被摁住了,只能进入股市,危机的时候没啥买的,只能抱团好公司了,可再好的资产买多了推升股价就会积攒泡沫。
4. 2021年会爆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吗中产阶级应该如何应对
2021年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极小。
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命脉,金融市场引发金融危机的关键在于流动性,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命脉,高流动性的市场环境(尤其是融资流动性高,即融资便利且利率低)容易逐渐导致高杠杆的经济和金融结构。
持续的高杠杆经济终究会触发金融危机的爆发!比如近期疫情爆发下,全球经济笼罩于疫情的阴霾之下,由于经济停滞或者倒退,出现了信任危机。
在信任危机下,融资流动性断裂,债务链之间的流通出现了问题;为了降低杠杆或偿还债务,市场上的投资者不得不抛售高流动歼仿饥性资产甚至安全性较高的资产,进而导致市场流动性崩溃,金融市场全面短时间内大幅度下跌。
所以新一轮的宽松货币政策又开始实施,为的就是解决流动性问题,现在并不处于现金为王的时刻,通胀水平不断的上涨,金融资产也水涨船高!
中产阶级必须认真应对即将到来的世界金融动荡。
首先,不要负债,不要借钱给别人也不要向别人借钱。特别是别动用六个钱包作为首付,买处于估值巅峰的房产;
其次,不要持有过多的风险资产,股票要降低仓位,多余的房产要果断卖掉换取现金。特别是不要在现在的高位购置房产,因为这次危机发生后,很可能房地产业的繁荣周期就结束了;
再次,要努力增加储蓄。因为世界金融动荡可能大梁会造成中产阶级大面积失业,只有手头的现金充足才能应对未知的挑战;
最后,不要买国债以外的债券(可以购买无风险的货币基金),因为谁也说不清楚你买的债券是否会出现违约,最好坚持现金为王氏返。
5. 国金证券目标股价2021国金证券中报预告国金证券股票2021年有潜力吗
证券行业中经常会有牛股的出现。随着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居民财富的增长、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以及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国股票二级市场的活跃度保持着稳定增长的态势,这也给证券行业带来了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那么我们今天的解析对象国金证券,它是规模在在国内遥遥领先的券商企业之一,有没有投资价值?我带大家一起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在开始分析国金证券前,先分享一份整理好的证券行业龙头股名单给大家,限时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证券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角度看
公司介绍: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资产质量优良的上市证券公司,创新能力尤为突出。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新三板业务及境外业务等,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证券金融服务。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的整体状况及市场竞争力在证券行业居于领先地位,连续五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价工作中拿到了A级。
掌握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老牌券商还具备哪些优势。
亮点一:治理结构健全,财务杠杆稳健,资本实力持续夯实
成为上市卷商后,国金证券的法人具备了特别健全清晰的治理结构,股东不仅履行自身职责,同时还支持公司进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管理层经验实在是太丰富了,秉承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回报为最根本的目标,有着非常高效的决策效率。把稳健经营的理念当作前提,财务杠杆及资产负债率在行业中始终都是较低水平,长期以来维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借助对政策走向和市场环境的判断,公司在股权、债权融资方面积极开展前瞻性规划,从业务发展需要出发,不断夯实资本实力。
亮点二:经营战略明晰,业务发展锐意进取
作为在全国都有业务的综合类券商,公司不仅拥有创新业务的资质,而且还积极的开展创新业务的布局,加快了各重点业务条线的转型变革。依靠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机遇,与腾讯、蚂蚁金服等头部互联网平台成为合作伙伴,使金融科技持续加码,零售客户的市场份额得到了提升,为机构客户持续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使企业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都进行满足。
当然,公司还具备多重强大优势,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国金证券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国金证券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
中国股市在2015年进行剧烈波动以来,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在行业发展中将会进行全面实施。中国证监会将逐渐加大对券商风险的管控,行业将进一步推进"风险管理全覆盖"的工作。随着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出现,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证券行业也将迎来新的战略机遇,成长空间将全面打开,市场竞争越来越明显。在传统业务的竞争方面,以后将使创新业务的发展迅速增长。国内逐渐加大对金融方面的重视力度,未来证券行业还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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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举例2021年十个热点金融话题有哪些
如下:
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举行
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点名”注册制。会议要求,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动力。要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
2、LPR时隔一年多再下调货币政策护航实体经济
12月20日,1年期LPR报3.8%,较上月下调5个基点,这是2020年4月之后的首次下调。此前,央行于12月15日实施年内第二次全面降准,2次降准共计释放资金2.2万亿元。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积极应对当前经济面临的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除此以外,政策还强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支持。
3、三孩政策落地落实减负校外培训市场巨变
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我国人口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也反映出一些结构性矛盾,如劳动年龄人口减少,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上升,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处于较低水平。仅过了20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会议强调,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三孩政策落地,“双减”政策推出,教育市场迎来巨变。全国数百个知名培训机构联合发布声明和倡议:正确认识并加快转型。
4、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获授权政策频出化解行业风险
2021年,房地产调控“有点忙”。房企“三条红线”和“集中供地”等政策在年初正式实行,各类限价、限售、限购等政策密集出台,其中,深圳出台二手房参考价,西安、上海、成都、无锡、杭州、宁波等陆续跟进。
政策开始纠偏。9月底,央行、地方政府纷纷出招稳定房地产市场。“房住不炒”,行业迎来重大变化,过去高杠杆、高周转、高回报的模式难以为继,部分高负债经营的房地产公司风险暴露,正在有序释放。10月,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5、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出炉加速互联网互联互通
2月7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出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
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涉腾讯、阿里、京东等。
6、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
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11月15日,北交所开张迎客,首批81家上市公司鲜花着锦,隆重上市。截至目前,北交所平稳运行,市场参与热情提升,专业机构积极入场,投资者入市意愿增强。创新层、基础层受到带动,交投活跃度有所改善。
开市首月,北交所82家公司总市值2611.94亿元,合计成交478.97亿元,股票日均换手率1.46%,个股波动在预期的合理范围内,价格走势较为平稳。
7、碳达峰碳中和衔枚疾进全国碳市场开市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有序降耗减排进入攻坚实施阶段。国家发改委要求并督促多个省区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然而部分地区出现了“碳冲锋”、“运动式”减碳,简单粗暴地采取拉闸限电等行政手段减碳。需要说明的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7月,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市。这是利用市场机制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8、对外开放蹄疾步稳中国资产受全球追捧。2021年,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取得显着成果。
符合条件的科创板股票已正式纳入沪深港通标的,沪深港ETF互通、中日ETF互通相继推出,顺利推进,QFII新规加快落实。对外开放加快推进,中国资产获得了国际投资者的力捧,中国债券市场被全球三大主要债券指数悉数纳入;今年以来,北向资金累计净流入超过4100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9、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落锤
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该案示范意义重大,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在实现惩首恶目标、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赔偿金额高等亮点之外,康美药业案一审判决的另一看点是,5名独立董事承担数亿元的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如何进一步完善独董生态引发市场热烈讨论。
10、A股IPO、退市数量齐创新高成交创纪录
注册制拓宽入口,退市新规推动出清,A股优胜劣汰生态加速形成。入口方面,截至12月28日,今年登陆A股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达523家,同比增长19.68%;募资总额为5436亿元,同比增长13.12%,IPO数量及募资额均创下历史新高。
出口方面,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退市新规去年12月31日落地,新规简化了退市流程,提高了退市效率。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28日,累计已有20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这也是A股历史上首次单年退市公司数量达到20家。
7. 2021年股市哪些板块一定会大涨
2021年政策支持力度大的板块一定会大涨,具体是哪个板块一定要根据政策方向,谁都不能未卜先知的,只能以政策和股市特征进行分析和预测明年哪个板块会大涨。
所以下面我们就以政策支持为出发点,结合股票市场板块特征,进行推测2021年哪个板块会涨。
根据我个人对政策方向,以及大盘板块特征,我认为2021年以下板块会大涨:
第一个:金融板块
金融板块2021年一定会大涨,理由就是明年A股想要迎来牛市,或者大盘想要突破牛市底部3587点,一定离不开金融板块,金融板块会成为拉升大盘的主力军。
科技板块重点关注芯片、半导体、国产软件等等概念股,只要股市走好这些板块一定会成为市场的热点。按此推测2021科技板块一定会大涨,当然科技板块都会成为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热点,科技板块一定会涨翻天的。
汇总分析
根据政策和股市特征为出发点,进行推测2021年以上四大板块一定会大涨,而且大涨的概率高达80%以上,明年可以重点关注。
总之2021年预测这些板块会大涨,但真正想要精准把握个股的时候,并没有这么容易的;所以交易大家一定要遵从市场趋势,顺势而为,灵活操作即可。
友情提示:以上四大板块仅供大家参考,一切以2021年热点板块为准。
8. 2021年起,这9种“欠款”不用还了负债人有福了
一直以来,我国有着储蓄大国的称号,然而不知不觉中这个称号开始发生了转变,成为了“负债大国”,据有关消息显示,我国人均负债高达14万元。
原本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渐提高了,按照常理来说,我国的储蓄率应该增长才对,而不应该出现负债的问题。要知道现在各行各业都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了。
那么为何会出现负债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看,一个是 社会 环境,还有一个是个人本身的因素。
社会 环境。如今借袜李钱成为了一件非常容易且简单的事情。在以前那个年代,借钱一般都是找亲戚、朋友,如今不同借钱的渠道多了,不仅仅增加了银行借款、信用卡、还有一些金融产品,以及一些信用贷平台。
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也就相当于借钱的这个闸门开放了,并且门槛也降低了,这是一个只需要信用就能够贷款的年代。
自身问题。随着 社会 不断的发展,如今的 社会 成为了消费型的 社会 ,关于消费、关于 娱乐 越来越多了,这也意味着开销越来越多了。很多人开始失去了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
有些沉迷购物,有些因为虚荣等等问题,都开始让人失去了原有的判断力。于是开始了负债的人生,并且负债起了头,之后便在这条道路越走越远了。
因此在当代,更应该有正确的三观,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前行的道路上,不被迷惑,才不会走偏。
借钱自然是需要还款的,但是有些借款里面存在不合法,对于那些合法的,国家是保护的,但是对于那些存在不合法的,国家是不支持的。2021年起,这9种“欠款”不用还了,负债人有福了。
1、砍头息。其实这种非常的好理解,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方说出借人向借款人借了2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实际上到借款人手上只有1.8万元,还有2千表示利息。那么这个2千就是砍头息,这是不被保护的。
2、高利贷。对于这种贷款人们非常的熟悉,正常民间贷款只有一分、两分的利息,然而有些高利贷达到了大几分甚至是角。在以前有些专门侍好铅放高利贷进行暴力催收,如今我国对于这种实施了严打。年利息超过24%,都不会被法律所支持。
3、无民事行为人借款。 也就是指那些未成年人和一些无分辨意识的精神病人,这类的借款不属于法律保护对象。
4、非法贷款。对于借款法院审查也非常的认真,如果是一些非法的贷款,比方赌博、吸毒、诈骗等等,这些本身就是违法,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5、不知情借老好贷。就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因为信息泄露,或者是其他原因的借贷。这种不需要还款,不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6、不明贷款。对于那种来历不明的贷款,没有转账记录,没有说明表明利息、用途等等信息,那么这种贷款也可以拒绝还款。
7、婚前债务。如今婚前财产,以及婚前债务都属于个人的,因此如果是双方其中一方有婚前债务的话,另一方可以拒绝归还。
8、非法网贷。一些借贷平台的套路也是非常的深,并且利息各种手续费是非常高的,对于这些非法网贷平台,可以拒绝还款。
9、被盗取信息借贷。现在网络非常的发达,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诟病, 如果因为自己的信息被盗取了,签订了借款的合同,但是并没有收到款项,那么也可以拒绝还款。
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确实如果我们借款了,是应该归还。但是对于那些不合法、不合规的借款,我们有权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还款。
9. 《严打集资诈骗专项处置紧急条例》是真的么
这是虚假信息,是造谣,没有这个条例文件。
正确的条例是这样的: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00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标题: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37号 发布日期漏棚: 2021年02月10日
主 题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返谈则
第737号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1年1月26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侍余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防范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处置
第十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