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大连金州哪里可以股票开户
营业部简介: 宏源证券大连开发区新桥路营业部是大连开发区唯一一家合法证券营业部。营业部位于大连开发区中心地带,营业面积1500多平方米,装修精良,宽敞明亮。营业部2层设有散户大厅,有近百台电脑为广大小投资者提供交流和投资场所。营业部3楼设有中户室、大户室、机构户室,为中、大客户提供舒适良好的环境。设备先进,大户室和机构户室全部配备液晶显示器。 营业部代理的证券交易品种齐全,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B股、封闭式基金、国债现券、国债回购、企业债券;非上市股份转让交易;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B股、权证、封闭式基金、国债现券、国债回购、企业债券; ETF及LOF基金交易。 营业部现有客户数2万余户,托管市值高达15多亿人民币。营业部全体员工在李琦副总经理的带领下以高效诚信的作风、严格规范的管理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成为广大证券投资者理想的交易场所,树立了国内首家券商类上市公司的良好形象! 营业部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交行、民生、光大、浦发等多家银行可选择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网上交易方便快捷。在场内客户可选择钱龙或者大智慧工作站进行证券交易和分析;场外客户可选择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等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二、强大的专业团队 营业部具有强大的投资顾问团队。团队成员从事证券行业10多年,多人获得高级投资顾问证书,对于股票、基金、权证、债券等投资品种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善于把握市场机会。其中营业部副总经理李琦是资深证券评论员,曾经有研究、自营、咨询的从业背景,长期被当地电视台邀请做股票评论员,更因对证券市场有独特见解和敏感触角,在业内得到一致好评。 四、特色服务 1、 提供"一对一"最直接的投资理财服务 营业部实行"一对一"最直接的投资理财服务。每一个客户都有自己相对应的投资顾问,这样客户就能更好的与我们交流,可以随时向我们咨询关于证券行情和证券操作的事项,也能够及时的把我们宏源研究所的行情分析报告传递到客户手中,让客户在第一时间了解时事行情、控制风险,更有利于投资理财。 2、 提供免费网络交流平台 营业部设有专门谈股论金的QQ群。证券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投资,为了让客户能够更好把握时机,我们专门设立一个QQ群,所有管理员都是我们资深投资顾问,能够让客户在第一时间与我们交流。每天早上我们会发布开盘必读的经济信息和我们对于投资的建议。我们QQ群号是60873032 3、 提供免费短信服务 营业部已经开通手机短信服务,我们播报短信服务,为不能上网的客户提供随时了解行情的渠道。 4、 和中国移动联手打造手机炒股 营业部与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联手合作,开展手机炒股。并且得到中国移动大连分公司的大力支持,避免客户在用手机炒股时,被手机病毒感染而带来的危险。 5、 权证平台 营业部将单独为权证客户提供交流的平台。权证特点是风险大、利润高、T+0交易,为了让客户能够及时的控制风险,获得高利润,我们为权证客户单独开设网络平台,可以与我们资深投资顾问进行直接交流。 6、 股票讲课 营业部经常开展股票讲课,能够及时与客户沟通,并且把信息随时传达到客户手上,让客户在股市操盘中得心应手。 五、将要开设的特色服务 营业部将为VIP客户开设谈股论金的投资者沙龙,我们将全力以赴为VIP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我们会经常组织VIP客户与我们资深投资顾问交流,随时提供建议,帮助客户更好的做投资理财。并且经常组织VIP客户开展旅游、海钓、游泳等户外活动,让我们的VIP客户在我们营业部不只是做投资理财,还让大家感受到我们营业部就是一个大家庭。 六、我们的宗旨 宏源证券大力弘扬以"居实处厚,知明而行"为核心价值观;以"尽责至善,忠信至诚,团结至坚,笃行至韧"为公司精神;以"风险止于流程,细节决定成败"为管理理念;以"真实、准确、完整、简洁、及时"为工作准则;以"诚信敬业,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经营宗旨;以"规范稳健、开拓创新"为经营管理的企业文化。 欢迎前来咨询宏源证券大连开发区新桥路营业部开户服务!
联系地址:大连开发区金马路188-1号佳地花园(凯伦酒店东侧)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融资融券
营业部简介: 齐鲁证券大连金马路营业部成立于2011年8月,位于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2号君悦豪庭4层,地处开发区商业金融中心地段,交通便利。 营业部配备现代化的交易环境,营业面积近1000m2,设有20个自助委托机,30多个独立席位的大中户区,6个豪华典雅的贵宾室,现场交易、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实时快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全面上线运行,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业务种类齐全,实时开立账户,受理各类经纪业务,集合理财计划、A股、B股、基金、国债的现场交易,可供投资者各取所需。欢迎前来齐鲁证券大连金马路营业部办理开户转户业务!
联系地址:大连市开发区金马路152号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融资融券
营业部简介: 国元证券大连金州营业部是国元证券在大连金州的分支营业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2001年10月成立。2007年10月30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公司借壳“北京化二”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9年10月29日,公司公开增发5亿股,注册资本亿元,营业网点72家,遍及全国主要城市。 公司经营范围: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受托投资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行项目内核小组、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资产配置决策委员会。公司内设部门有营销经纪总部、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管理总部、客户资产管理总部、客户服务总部、融资融券部、研究中心、信息技术部、法律事务部、客户资金存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党群工作办公室、机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计划部、行政管理部、稽核部、风险监管部、合规管理部等业务经营与综合管理部门;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在上海注册登记成立,并于2009年12月31日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北方分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议案》,公司正在办理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手续。公司拥有72家营业部,覆盖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沈阳、青岛、大连、广州、无锡、杭州、中山等金融中心城市及安徽省各地市。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有: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国元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长期以来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弘扬“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企业精神,秉承“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客户至上、优质高效”的经营理念,切实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开拓创新,追求卓越,力争把公司建设成为资产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金融品种丰富、内控机制完善、让客户满意、让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放心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上市证券公司。欢迎前来咨询国元证券大连金州营业部开户。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7号国元证券金州证券营业部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融资融券
营业部简介: 大连金州斯大林路营业部,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21号,地处金州区最繁华的地段,与金州地标性广场——向应广场仅一步之遥。是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提升区位竞争优势,构建区域品牌,倾力打造的精品营业部。 我营业部的发展目标是创造国内最优秀和最有实力的资产管理业务平台。依托大通证券强大的咨询系统,向投资者提供及时、丰富的咨询信息,不管您是新开户的投资者还是炒股多年的老股民都可以得到您所需要的咨询服务。周末定期举办股票知识讲座,为投资者分析股市基本面,每年不定期邀请公司研发部资深人士进行投资讲座,把握市场走势,捕捉市场热点,进行行业分析。 通过构建系统化的投资研究技术体系,以研究创造价值,保障决策的可靠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运用多种投资技术和策略安排进行风险控制,在动态的过程中为客户实现最佳的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匹配。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斯大林路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免费提供: 晨会纪要:各家证券每日的研究报告摘要,客户可以在大通证券的官方网站上阅读。 定期投资者报告会:各类金融产品投资讲座。 短信服务:依靠短信服务方式的快捷性,以专业的视角,对规则、政策进行及时解读,便于客户第一时间掌握市场资讯、海外市场信息、财经要闻、以及大通证券对大市的研判。 核心客户服务终端:利用先进的IT技术专为高端客户使用而开发的综合资讯分析和服务平台,包括了私人投资参考、个人帐户深度分析、研究报告、理财产品、分析工具等丰富的内容。 我们诚邀各界投资者到大通证券西南路营业部投资理财,我们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联系地址:大连市金州斯大林路621号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融资融券
营业部简介: 中金公司大连金马路证券营业部作为中金公司是中金公司大连的分支营业部。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金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外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银行、资本市场、机构及个人证券销售和交易、固定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以及研究服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是由国内外着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亿美元。中金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国内主要城市,如香港、上海、深圳,成立分支机构。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中金公司亦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成为植根中国的国际投资银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联系地址: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28号-B
业务范围:股票开户 融资融券
‘贰’ 靠买股票能进入董事会或管理层吗
原则上是可以的,关键是你的持股数量或者支持的股东持股的数量足够多,否则只有资格参加每年举行的股东大会!
‘叁’ 如果一个人买了一家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票那么他就是董事了吗
不对。要多余 50%,如 51% , 在股东大会上才具有绝对的决策权的。
董事的概念: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
董事长是股东利益在公司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公司雇员的范畴,总裁和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再说说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肆’ 至少持有多少股份才能进上市公司董事会
持有3%以上股份才能进上市公司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产生办法:
第一、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即拥有推荐董事的权利;
第二、上市公司股权一般比较分散,持有15%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例子很多的;
第三、有一种关于选举董监事的投票方法叫累计投票制,确保中小股东的提案权;
第四、董事可以不是股东;
第五、选举程序大致是有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即生效,当然这个过程当中独立董事要发表意见,交易所也需要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伍’ 如果我买了某个公司的51%股票,我可以要求进入董事局吗并有公司项目的决策权吗
1、如果拥有了公司51%的股票,是绝对控股股东,那么在公司中就直接是董事长了,也拥有公司的决策权,拥有决策公司所有重大事务、未来发展方向的权利。在中国市场里,大股东持股要保持绝对控股,就要原则上持有51%,否则就有可能被举牌。51%股份透露两种信息,一是小一方最大限度的获得投资分配利益。二是仅用比小一方多百分之一的投资拿下实际公司控制经营权,同时减小自身投入的风险。
2、股份的设质是指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股份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但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陆’ 如果在股票市场上炒股票买来买去不小心把自己买成一家公司的最大股东了怎么办
你已经成最大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最后公司就是你的了,你做董事长吧
‘柒’ 在证券公司购买一定量的某公司的股票后可以进入董事会吗
可以。但是需要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并经过股东会选举,才能成为董事进入董事会
‘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玖’ 拥有多少股份,才可以参加董事会
在股份制公司,董事会由许多人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会议,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许多详细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在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举行。董事会成员人数有限,按全体董事人数计算,会议只能在半数以上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太少,会大大降低会议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不是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是股东,自然人没有股份加入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董事不一定是股东。执行董事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行使权力的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