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公司购买、卖出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需要缴税吗购买的股票赚了钱需要缴税吗
企业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所得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超过12个月、就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回答如下:
问:企业或个人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等涉及缴纳哪些税款?
答: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企业买卖股票、有价证券应征收营业税;个人买卖股票、有价证券暂免征收营业税。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特殊地区除外)、内资企业缴纳。
3、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买卖股票(未超过12个月)、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所得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买卖股票、证券符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可以自行税前扣除;其他损失应经税局审批后才能扣除。企业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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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等文件规定,个人买卖股票及开放式基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其他有价证券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5、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及个人买卖封闭式基金免征印花税;企业及个人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征收印花税、买入不征;企业及个人买卖其他股票征收印花税;其他有价证券不征收印花税
2. 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收入交哪些税
转让股票,这是转让金融商品,对于企业来讲,按金融保险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卖出原价减买入原价的余额,对于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营业税。
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不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该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执行税率为10%,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新增内容: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转让股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财税[2009]1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此外,《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3)税务人员买卖辖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4. 股票代码查询
股票查询可以在任一行情软件中查询,如果不限下载,可以到东方财富、同花顺、大智慧等平台上面,在输入股票代码一栏中输入你要查询股票的名称的首字母即可,行情软件查询也是输入首字母即可。以下为股票代码的分类:
1、主要3类股票代码:60开头的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一般来说都是市值较大的上市公司;002开头的股票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股票,一般来说市值略低于主板的上市公司,但也有比主板市值高的上市公司;30开头的股票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属于高风险的高新产业公司,一般来说市值规模较小,但成长速度快。
2、其他常用股票代码:沪市B股以900开头;深圳B股的代码是以200开头;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开头;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以002或者30开头;沪市配股700打头,深市配股以080
3、股票分红类:XR,表示该股已除权,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分红的权利;DR,表示除权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不再享有送股派息的权利;XD,表示股票除息,购买这样的股票后将不再享有派息的权利。
4、风险警示类:ST,这是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都出现亏损的公司施行的特别处理。ST即为亏损股。*ST,是连续三年亏损,有退市风险的意思,购买这样的股票要有比较好的基本面分析能力。N,新股上市首日的名称前都会加一个字母N,即英文NEW的意思。S*ST,指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进行退市预警和还没有完成股改。SST,指公司经营连续二年亏损进行的特别处理和还没有完成股改。S,还没有进行或完成股改的股票。NST,经过重组或股改重新恢复上市的ST股。
5. 全国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分别是多少
1、全国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码分别是多少?
股票代码用数字表示股票的不同含义。股票代码除了区分各种股票,也有其潜在的意义。
沪市A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600、601或603打头;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配股代码,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
深市A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000打头;中小板股票代码以002打头;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打头。
2、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一般是几位数?
股票代码一般都是6位数。
股票代码是炒股理财中一个重要的基础名词,简单点来说,他就是股票的“身份证”。当然,在这身份证中,也包含着很多有趣的信息。
沪市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600或601打头,如:运盛实业:股票代码是600767。中国国航:股票代码是601111。B股买卖的代码是以900打头,如:上电B股:代码是900901。
深市A股票买卖的代码是以000打头,如:顺鑫农业:股票代码是000860。B股买卖的代码是以200打头,如:深中冠B股,代码是200018。
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如:中信证券:申购的代码是730030。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如:中信证券在深市市值配售代码是003030。
6. 怎么查一个公司在哪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怎么看这个公司的股票代码
可以对应以下规定找到上市所在:
1、创业板 创业板的代码是300打头的股票代码;
2、沪市A股 沪市A股的代码是以600、601或603打头;
3、沪市B股 沪市B股的代码是以900打头;
4、深市A股 深市A股的代码是以000打头;
5、中小板 中小板的代码是002打头;
6、深圳B股 深圳B股的代码是以200打头
7、新股申购 沪市新股申购的代码是以730打头 深市新股申购的代码与深市股票买卖代码一样;
8、配股代码 沪市以700打头,深市以080打头 权证,沪市是580打头 深市是031打头。
9、 400开头的股票是三板市场股票。
有很多app可以直接查询股票代码,像雪球、同花顺之类的软件。
拓展资料
中国股市行业(板块)一共是62个。板块名称及五行属性主要包括:农业(土)、
粮食及饲料加工(土)、
林业(木)、
渔业(水)
牧业、煤矿开采(土)、
有色金属开采(金)、
石油开采(火)、
食品(土)
、饮料(水)、
纺织业(木)、
服装(木)、
石油加工及炼焦(火)、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纤维制
造、化学肥料、化学农药(火)、
橡胶制造、塑料制造、家电、电子原器件制造(火)、
电器机械及器材
制造、钢铁、有色金属、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
水泥制造(土)、
汽车制造(金)、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普通机械制造(金)、
医药制造业、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生物制品(木)、
电力热力、煤气供水(火)、
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港口、机场(水)、
通信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服务(火)、
零售业、批发和贸易(水)、
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
公共设施服务、旅馆、旅游(水)、
木材和家具、造纸和印刷(木)、
其他制造业
建筑业、房地产(土)、
传播文化产业和综合类。一共是62个行业2000多只上市股票公司
7. 公务员买卖新三板股票有没有禁止性规定
公务员炒股七项规定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员干部的炒股规定
第一,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二,不准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股市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上班时间炒股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工作纪律,建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多地采取长线操作、基金投资等方式参与。此外,一律不得使用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第四,要如实报告股票投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股票投资情况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需认真填写包括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等信息,不得漏报,更不得瞒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8.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税务人员买卖辖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