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述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一、单笔申报不低于200股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二、新增有效报价范围 要注意无效挂单
科创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的限价申报应符合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具体来说,当投资者申报买入时,只要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则申报有效;当投资者申报卖出时,只要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则申报有效。
三、市价申报有4种 保护限价要注意
在快速涨跌的行情中,市价申报是快速追上行情的重要手段,不过科创板的市价申报也有一些重要变化,首先就是新增了“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两种申报方式。
四、盘后也能买股票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成交原则: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上交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申报价格:收盘定价申报为限价申报。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⑵ 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应包含哪些信息
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可以通过市价申报的方式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应当包括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其中,买入保护限价是投资者能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投资者能接受的最低卖价。
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投资者提交的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市价申报时,一方面,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市价申报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都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另一方面,投资者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市价申报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⑶ 买卖科创版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现价申报买入风暴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多少卖出申报价格,不得
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限价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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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在连续竞价阶段,科创板投资者限价买卖申报的有效价格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细则》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如果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入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的102%;如果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卖出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8%。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⑸ 科创板市价申报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科创板网上新股申购沿用主板市场市值申购模式。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件(已开通科创板权限)且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连续竞价阶段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市价申报要求: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申报买入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增加,比如,201,220等等;申报卖出时,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增加,不足200股的,应一次性卖出,比如,199股需要一次性申报卖出。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交易所按照每5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同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买入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至高买价;投资者卖出申报的价格不得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也就是投资者能够接受的至低卖价。
拓展资料: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上新股申购需满足
已经成功申请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
持有(上海市场)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
持有(上海市场)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
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500股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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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市价申报方式:
1、至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2、至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3、本方至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至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4、对手方至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至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⑹ 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⑺ 科创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价格范围
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异常波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视为存在异常波动。
每手股数:科创板的每手股数为200股,而非传统的100股。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科创板包括三种交易方式: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
其中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
(7)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连续竞价扩展阅读:
2019年1月30日晚,上交所正式发布关于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标志着科创板更近一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此次科创板交易规则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有着明显的区别。
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本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⑻ 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
科创板限价申报有“报价范围限制”。 科创板在连续竞价阶段引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机制,规定了限价申报的区间范围:投资者在买入科创板股票时,其买入申报价格有上限规定,即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投资者在卖出科创板股票时,其卖出申报价格有下限规定,即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不满足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限价委托会判为废单。
温馨提示:
1、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建议。
2、股票投资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涨或跌都是有可能的。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4-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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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9)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连续竞价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