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科创板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规则
申报规则如下:
1、 如果是限价申报买入,则投资者对该股票的申报买入价格不能大于其买入基准价的102%;
2、 如果是现价申报卖出,则投资者对该股票的申报卖出价格不能小于其卖出基准价的98%。
科创版交易的其他特点
1、 申购前的账户持仓市值:假设某一科创版公司在网上的初始发行数量为500万股,则投资者最高的可申报数量不得超过5000股,而对于持仓市值的要求为:每500股需要有5000元的持仓市值,因此申报5000股需要5万元的持仓市值;
2、 涨跌幅限制:与其他板块不同,科创版实行一套特殊的涨跌幅限制,具体为:新股上市前5日无涨跌幅限制;上市五日后的涨跌幅限制为20%;
3、 盘中临时停牌:按照相关规定,连续竞价交易时如果其价格首次涨超或下跌达到开盘价的30%、60%,则会触发10分钟的临时停牌。如果停牌时间跨过了尾盘集合竞价时间,则在尾盘集合竞价复牌。在停牌时交易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单,等到复牌时会集中对委托进行处理。
拓展资料:
1、 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2、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3、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贰’ 科创板市价申报方式有哪些
1、本方最优价格申报的,进入交易主机后,本方最优报价为集中申报簿中申报价格;
2、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的,进入交易主机后,对手方最优报价为集中申报簿中申报价格;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4、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拓展资料:
市场定位
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在这样的市场定位下,科创板要顺利落地生根、茁壮成长,很关键的一点是要打好“创新牌”。
从市场功能看,科创板应实现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更加深度的融合。科技创新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间接融资、短期融资在这方面常常会感觉力有不逮,科技创新离不开长期资本的引领和催化。资本市场对于促进科技和资本的融合、加速创新资本的形成和有效循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年,中国资本市场在加大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上,已经有了很多探索和努力,但囿于种种原因,二者的对接还留下了不少“缝隙”。很多发展势头良好的创新企业远赴境外上市,说明这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设立科创板,为有效化解这个问题提供了更大可能。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是科创板从一开始就要肩负的重要使命。
从市场发展看,科创板应成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的“试验田”。监管部门已明确,科创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这一点非常重要。增量改革可以避免对庞大存量市场的影响,而在一片新天地下“试水”改革举措,快速积累经验,从而助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最受关注的注册制为例,在市场中已经讨论多年。此次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既是呼应市场需求,又有充分法律依据。几年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资本市场和相应的制度建设也为注册制试点创造了相应条件。注册制的试点有严格标准和程序,在受理、审核、注册、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上市公司质量,更加注重激发市场活力、保护投资者权益。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可以说是为改革开辟了一条创新性的路径。
‘叁’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1、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特殊规定?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4、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哪些要求?
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5、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
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肆’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4)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方法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伍’ 科创板市价申报的方式有哪些
市价申报类型: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新增);(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新增)。
限价申报:200股≤单笔申报数量≤10万股市价申报:200股≤单笔申报数量≤5万股
注: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可以1股进行递增;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举例:
买入:可以200股、201股、205股…
卖出:若有404股可以拆成两个202卖出或拆成200股和204股;
若有203股,可以先卖200股再卖3股,不能先卖3股再卖200股,不能先卖199股再卖4股。
(1)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2)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陆’ 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多少
在连续竞价阶段,如果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入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这里提到的买入基准价格是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最新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6)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方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因科创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