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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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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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 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 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吕红兵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吕红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峰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祯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祯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祯刘瑞广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峰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峰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峰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祯金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杰刘水灵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邵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㈡ 科思科技上市时间
科思科技上市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深圳市科思科技(688788)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科思科技(688788))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上市仪式。
深圳市科思科技(688788)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888.36万股,发行价格106.04元/股册段,新股募集资金总额200,241.25万元,发行后总股本7,553.42万股。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军用电子信息装备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2019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437.83万元,净利润21,646.19万元。公司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0亿扩展阅读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时间:2020年10月22日
股票简称:科思科技;扩位简称:科思科技
股票代码:688788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534,232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883,558股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州逗誉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631,354股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8,902,878股
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47.7642万股。其中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广发原驰·科思科技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指谈获配股票数量为91.1136万股,贵阳中天佳创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56.6506万股。
㈢ 科创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盈利情况
科创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是按的预计市值+净利润标准,以及业务稳定的科创企业。
1、预计市值15亿+收入2亿+研发投入3年不低于15%:适用于关键领域持续研发投入,突破核心技术的科技类企业。
2、市值20亿+收入3亿+现金流3年不少于1亿:暂未盈利,或者盈利水平不高,但已经产生稳定现金流企业。
3、市值30亿+收入3亿:暂未达到盈利水平,但有盈利前景的企业。
4、预计市值不少于40亿:适用于产品空间大,战略意义重要的科创类企业,比如生物医药类企业。
配售:提高网下配售占比至60-80%(回拨后);放宽战略配售实施条件。1亿股以上,战略配售30%;1亿股以下不超过20%;高管员工可间接参与。
㈣ 就差1分钱就发行失败!科创板惊现市值仅10.04亿公司
本以为拿到发行批文就万事大吉的拟IPO企业们要当心,未来,股票可能卖不出去。
去年净利润接近8000万元,本身业绩持续增长,但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总市值却仅10.04亿元,差点不能满足科创板的最低市值要求而被中止发行。
上纬新材给投行及券商提了醒。虽然注册制下,强调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淡化盈利指标方面的考核,但如果未能合理传播公司价值,引导机构投资者合理定价,发行失败就在眼前。
1
发行后市值仅10.04亿“侥幸”过关
上纬新材募资仅7000万
9月15日晚,上纬新材发布的一则公告引起投行圈广泛讨论。
公告显示,以发行价格2.49元/股计算,上纬新材此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仅为11.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96倍,也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42.01倍。
不仅如此,上交所官网显示,公司原本计划募资2.16亿元。
然而,因为发行价格偏低,即使发行成功,公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08亿元,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仅7004.27万元,这还不及公司2019年度的净利润,这也创下科创板最低募资纪录。
事实上,此次确定的发行价格也让上纬新材勉强踩“红线”过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
按照发行价格2.49元/股计算,上纬新材发行后总市值仅10.04亿元,这刚好略超科创板市值标准中最低的10亿元标准。如果发行价格为2.48元,将因市值不足10亿元发行失败。
公开资料显示,上纬新材主营业务为环保高性能耐腐蚀材料、风电叶片用材料、新型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乙烯基酯树脂、特种不饱和聚酯树脂、风电叶片用灌注树脂、手糊树脂、胶粘剂、风电叶片大梁用预浸料树脂、风电叶片大梁用拉挤树脂、环境友好型树脂、轨道交通用安全材料等多个应用系列,是的复合材料用树脂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可以看到,上纬新材业绩并不算差。即使如此,公司仍然差点就因为发行后总市值不及10亿元而发行失败。
华南一家大型券商的保代表示,近期新股发行越来越困难。“这说明注册制下,券商承销能力才是未来投行最核心的能力。我们经常跟客户说,别再找没啥承销能力的券商了,明后两年可能承销能力不行的券商就卖不出去了。”
牛牛研究中心对2018年至今,市占率前二十券商的承销情况(包含IPO,增发、配股、可转债等)统计如下所示:
2
下半年已有30家IPO募资不足
创业板超6成估值不及行业
春江水暖鸭先知,上纬新材之前,其实早有端倪。
首先表现在募资完成情况上。Wind统计显示,今年以来,A股市场共有48家IPO企业出现募资不足的情况,其中发生在今年下半年的就有30家,占比高达62.5%。
不仅如此,机构投资者询价报价的不断走低也表明了资金的态度。
9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当天对IPO企业发行价格报出了券商投研报告定价下限的2.3折,而今年5月,报价还在7折左右。
更不要提,科创板刚启动时,机构报价相对投价报告并不存在打折之说。
投行资深人士王骐跃甚至表示,“取消券商的投价报告,若买方报价均打到2折,3折,投价报告已经没有意义”。
牛牛研究中心对创业板企业8月以来确定的发行PE整理后发现,26家公司中,发行PE在23倍以下的共有6家,而估值低于行业PE的则有16家,占比高达61.54%。
这意味着,即使放开23倍市盈率限制,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大部分公司发行PE仍不及行业估值。
IPO承销定价这么难,究竟是怎么回事?
3
A股加速“港股化”
500亿市值公司成交占比提升7个百分点
首先,这与近期新股不断出现破发,投资者信心受挫有一定的联系。
Choice数据库显示,9月9日,锋尚文化(300860.SZ)成为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只破发的次新股,从上市日至破发用时13个工作日,9月10日,美畅股份(300861.SZ)、时空 科技 (605178.SH)、新亚强(603155.SH)三只次新股也相继破发。
今年以来上市新股,连板日期统计如下:
风险规避下,机构投资者报价趋于谨慎,而新股定价机制的作用则放大了这种“恐慌”。
一方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申报时间等排序后,需要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10%,而不需剔除报价最低的10%,将报价中枢下移;
另一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中值)超过第九条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即可。但实践中,这个“四数区间”(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五类中长线资金有效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下限成为发行价格确定的隐形红线。
事实上,A股公司“港股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所谓“港股化”,就是低价及低市值公司越来越多,投资者更多的向龙头公司扎堆。
牛牛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按9月15日收盘价计算,2527家港股上市公司中,市值在10亿以下的公司共有1437家,占比高达56.86%,而市值规模在1000亿以上的公司仅有86家,占比仅3.40%,如下:
然而,成交方面却表现截然相反,不同市值分类对比如下所示:
可以看到,小市值公司虽然数量方面占绝对优势,但从资金成交情况来看,却很不乐观。
500亿市值以上公司数量占比仅6.33%,而成交金额占比却高达79.68%。投资者们都在高市值的龙头公司扎堆,低市值公司却被弃之不顾。
注册制实施后,优质公司供给不断,而退市制度的完善又让垃圾股的所谓“高风险,高收益”逐渐成为伪命题,A股市场“港股化”趋势明显。
首先,市值分布方面,牛牛研究中心统计后发现,2016年时,总市值在30亿元以下的A股公司仅有14家,而如今,市值在30亿元以下的A股公司却已经达到766家,如下:
不仅如此,从成交情况来看,小市值公司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其中,50亿以下市值公司成交占比从2018年的28.83%减少至目前的13.45%,而市值500亿以上公司成交占比则从22.71%增加至目前的29.07%,如下:
应对建议有这些
价值传播很重要
IPO定价越来越低,与注册制实施后,上市公司供给数量不断增加,买方话语权增长有很大的关系。
针对这种现象,牛牛研究中心有两大建议。
首先,新股定价规则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调整。
目前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这一规则是在IPO市场出现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资情况下,为了遏制高发行价目的而制定的,并未剔除最低报价部分,无形中让发行定价中枢下移。随着卖方话语权趋于弱势,可以考虑适当将剔除报价范围放宽或者对报价偏低的部分也做类似处理。
不仅如此,虽然承销管理办法要求机构需要独立报价,但实践结果上来看,可能并非如此。以上纬新材为例,公司发布公告显示,超过400家询价机构的报价范围在2.49元-4.96元之间,而其中399家报价都是2.49元!
这399家机构包括公募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QFII、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风格不同,但最终报价却精确的相同。
对此,其实可以取消前文中所提的“四数区间”的隐形红线,并可采取累计投标询价的方法。
其次,价值投资的时代从发行询价开始,投资者沟通成为必不可缺的环节。
IPO过会只是第一步,询价环节可能将更重要。
华东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很多企业对自己对市场有错误认知,以为注册制下啥企业都能上。我觉得上纬新材案例对很多IPO企业老板来说是一次警醒。”
注册制改革后,越来越多的优质公司将上市,而随着A股“港股化”的推进,如何在发行询价阶段,传递自身价值,获得机构投资者认可,成为摆在拟IPO企业面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㈤ 科创板有什么交易规则
1、要求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
2、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尺纳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3、陵棚没不再要求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倍数。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4、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6、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对有效申报价格和铅范围和盘中临时停牌情形作出另行规定。
7、科创板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8、上交所将放宽科创板战略配售的实施条件。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设置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与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㈥ 京东科技被曝计划2022年在港IPO
京东科技被曝计划2022年在港IPO
京东科技被曝计划2022年在港IPO,京东科技是京东集团旗下专注于以技术为政企客户服务的业务子集团。据称,京东科技可能会在上市前进行一轮上市前融资。京东科技被曝计划2022年在港IPO。
京东科技被曝计划2022年在港IPO1
1月24日,有消息称,京东旗下京东科技计划于2022年在港IPO,募资10亿至20亿美元。对此,京东科技官方表示不予置评。
根据资料显示,京东金融科技部门于2013年被分拆出来,过去三年中至少已经更改了两次名称,在2018年之前,该部门始终被称为京东金融(JD Finance),京东金融在2018年改名为京东数科,又在2021年改名为京东科技。
2020年9月,京东数科提交申请,拟通过科创板上市融资200亿元人民币。
彼时,上交所依法受理了京东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
当时的招股书显示,京东数科2017年、2018年、2019年整体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0。70亿元、136。16亿元、182。03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41。6%。2020年上半年,京东数科的'营收继续增长,达到了103。27亿元,超过2017年的整年收入。2017至2020年上半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分别为—38。2亿元、1。3亿元、7。9亿元和—6。7亿元。净利润于2018年转正。
不过自2020年11月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后,商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京东数科亦于2020年底进行重组。2020年12月30日,京东集团发布公告称,经董事会授权推进,京东集团拟将旗下云与AI业务整合到京东数科,并将以此换取京东数科部分股权。
此后在2021年1月11日,京东集团宣布将云与AI业务与京东数科整合后,正式成立京东科技子集团(JD Technology),原京东数科CEO李娅云女士出任京东科技子集团CEO。
2021年4月2日,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终止对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同日,京东数科向上交所提交了申请撤回申请文件。
如果京东科技上市,也将成为继京东、京东物流外,刘强东手中第三家上市公司。
京东科技被曝计划2022年在港IPO2
1 月 24 日消息,京东科技是京东集团旗下专注于以技术为政企客户服务的业务子集团。据路透旗下 IFR,京东科技计划于 2022 年在香港进行 IPO 上市,募资 10 亿至 20 亿美元。京东科技官方表示不予置评。
据悉,京东科技正在与美国银行、中信证券和海通国际合作进行上市。
知情人士称,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拟在海外上市的申请。据称,京东科技可能会在上市前进行一轮上市前融资。京东科技的前身是京东数字科技,该公司于去年 4 月撤回了 200 亿元的上海 IPO 申请。
2020 年 6 月,京东正式在港交所敲钟上市;去年 5 月,京东物流挂牌港交所,刘强东的“三驾马车”至此仅剩京东科技(原京东数科、京东云、AI 事业部整合)仍走在上市路上。
了解到,京东科技业务覆盖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前沿科技,现已成为整个京东集团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核心输出平台。
官方表示,目前京东科技拥有 1 万多名员工,其中 70% 以上为研发和专业人员,并且拥有多位入选 IEEE Fellow 的科学家。
京东科技被曝计划2022年在港IPO3
1月24日,有消息称,京东科技正与美国银行、中信证券和海通国际合作进行上市,计划于2022年在港IPO,募资10亿至20亿美元。对此,京东集团回应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不予置评。
去年1月11日,京东集团宣布将云与AI业务与京东数科整合后,正式成立京东科技子集团(简称:京东科技),原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数科”)CEO李娅云将出任京东科技子集团CEO。
京东集团表示,京东科技定位于数字合作伙伴,致力于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客户提供产品技术解决方案。京东科技集团拥有1万多名员工,其中70%以上为研发和专业人员。据介绍,京东科技将成为整个京东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抓手。
2020年9月,上交所官网显示已经受理京东数科科创板上市申请,同时披露了京东数科招股说明书。2021年4月2日,上交所网站披露《关于终止对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终止对京东数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
《决定》显示,上交所终止审核的原因是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
京东数科招股说明书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强东直接持有发行前总股本的8。86%,通过领航方圆、宿迁聚合、博大合能间接控制发行前总股本的41。49%,共计占此次发行前总股本50。35%,通过特别表决权安排控制表决权总数的74。77%。
㈦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7)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0亿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㈧ 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条件如何设置
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的上市条件,畅通市场的进口。
相关制度对科创板发行条件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和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
同时,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五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词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此外,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㈨ 科创板股票网下初始发行比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 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 4 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3、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50%优先向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
4、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5、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6、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应答时间:2020-10-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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