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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12 05:04:33

‘壹’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股票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和投资股票的资金,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第三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
(四)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四)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五)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七)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八)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第十条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贰’ 险资入市“游戏规则”将与偿付能力挂钩

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文件已下发至相关保险公司

符合条件的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将正式开闸。消息人士昨日向上海证券报记者透露,关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的两个相关标准文件刚刚下发至相关保险公司,符合设有独立的资产管理和信用评估部门、股票投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等相应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直接投资股票。

隐形门槛:资产超50亿?

刚刚拿到相关文件的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感慨地说,原来只有下设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才能直接投资股票,中小保险公司只能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才能入市。如今,两个标准文件出台后,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直接入市。

他口中提及的文件正是《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是监管机构评估保险机构有关管理能力即是否具备直接投资股票的主要依据。这也意味着,保监会今后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监管将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业内人士认为,两大标准文件的出台,将给有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更多施展空间。

按照文件内容来看,保险公司在对照有关标准后,应自行评估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如符合规定标准的,可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投资备案。备案材料的内容大致有七项:备案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最近3年经审议的偿付能力报告、股票资产托管人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等。

涉及的一些要求,在3月底一次培训会议上,保监会已经有所吹风。这次收到的两个标准文件在具体要求上更加详尽。一家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说。记者在细读两个标准文件后发现,虽然闸门即将放开,但为了控制风险,监管部门在专业人员配置、投资规则等方面规定较细。其中包括对专业人员数量及从业经历的要求等。

比如,对专业人员数量的要求——股票投资规模为5至10亿元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投资经理不少于3人,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交易人员不少于2人,风控人员不少于1人,清算人员不少于1人;股票投资规模超过10亿元的,投资经理、研究和交易等主要业务人员不少于12人。另外,对主要研究人员、投资经理、信用评估专业人员、股票投资负责人也分别提出了3至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要求。

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因为之前没有积淀,目前该公司在专业人员数量及资历要求上无法达标,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短期内难以成型。另外,标准文件中只提及超过5亿元股票投资规模的人员配备要求,如果按照直接入市比例为公司总资产10%这点来看,我们理解是:直接投资股票,公司资产规模可能要达到50亿元以上。他说,从这一点来看,他所在的公司也不符合标准。

如仅以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的这个隐形门槛来看,在目前尚未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中,民生人寿、生命人寿、阳光保险等中资保险公司可能符合要求,一部分外资(包括合资)保险公司可能不达标。不过,对于资产50亿或是隐形门槛的猜测并未得到监管部门官方证实。

两季偿付低于100%不得增仓

虽然在上述两个标准文件中,保监会并未单独提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有所要求,不过在其下发的一份《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中,着重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挂钩偿付能力的具体要求为: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应对措施。

这也是我国保险业今年开始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来自保监会的消息称,其将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标准,持续评估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及相关能力。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被要求建立禁选池、备选池、核心池等不同层级的股票池;建立股票投资相关人员及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申报制度,防范操作和道德风险;按季进行股市风险压力测试,设置行业和个股集中度指标等。

据本报此前了解,包括上述两个标准文件在内,保监会本周共对外发布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其余三个文件分别为《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设立指引》、《保险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通知》、《关于调整债券投资政策的通知》。

‘叁’ 中国保监会2017年76号文件请帮查以下!

要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通知 保监发〔2006〕9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进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简称银行股权)现关事项通知: 、投资范围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市银行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象慎重确定投资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保险权益 二、投资式资金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般投资重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般投资5%重投资 保险机构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保监认其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收益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比例规定:般投资参股类重投资余额合计超该机构末总资产3%;般投资单银行股权余额超该机构末总资产1%其重投资余额报保监审批;重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余额超该机构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资金包括其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其理财类保险产品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式投资银行股权应按关规定执行并报保监审批 四、投资资格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必须具较完善公司治理, 健全效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突发事件应中国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近三偿付能力达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发重违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必须具确定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相应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绩效风险投资银行股权5%-10%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末总资产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末总资产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末总资产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末总资产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般超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具完善公司治理投资红规定严格贷款审查五级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近三业务增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信息公透明没发重违违规问题按关律规定该银行末资本充足率达8%核资本充足率达4%呆坏账拨备比率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1%净资产收益率达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1.2%良贷款率超5%保监认内信用评级机构近评级A级或者际信用评级机构近评级BBB级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拟投银行必须具丰富客户、中国络等经济资源较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新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决策或者监督机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10%拟投银行总资产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低于50%良贷款率10%并切实行良资产处置风险补偿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决策或者监督机构席位 六、报备程序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般投资应事先向保监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投资应向保监申请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申请材料除符合般投资要求外包括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外部专业机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10%应按规定别提交预审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投资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包括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保监规定其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间保监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10%预审材料应报保监初审保险机构应获初审意见函起12月内完关事项特殊原按期完应及向保监申请延期延期限超6月审批材料经保监审核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机制应中国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般投资报保监备案重投资报保监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流通股投资本计入股票投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等规定执行超股票投资比例规定般投资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规定要求重投资由保监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市或者协议转让等式退应确定限制期限象采用商业银行购式退必须确定购价格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违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事件必须立即启应中国处理机制及披露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决策意见关情况书面报告保监 八、风险管理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红水平流性安排应聘请符合保监规定资质条件外部专业机构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律瑕疵、没所权益争议没质押及其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跟踪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信息或者发利益输送行违反关规定要求投资银行股权保监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重损失应依照律关规定追究事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关规定执行保监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比例规定 特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九月二十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般投资报备材料 ()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职能、投资运作机制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提供经董事审议度风险管理报告外部专业机构具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提供近三经审计财务报表、报表附注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说明关测算程、结合规性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说明董事决议、投资决策委员决策程、议决议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位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红水平流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说明数据、数据源外部专业机构具意见 (三)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银行股权转让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源、投资规模、持期限、预期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股权退计划;投资必要性、行性、合理性合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说明约定交易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保监规定其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重投资申请材料 ()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项规定内容外包括公司发展战略投资银行股权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内容外应说明拟投银行客户类别、布结构、中国点状况品牌优势;董事、管理层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约束机制;未三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行性研究报告除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内容外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评估意见及与投资相关律、财务经营风险建议采取投资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约定保险机构取拟投银行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关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保监规定其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重投资预审审批材料 ()预审材料除重投资申请材料规定内容外应投资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投资银行股权能产影响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公共利益产影响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影响及保险机构未三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产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内容外应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关联关系近三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估值、定价依据;投资股权报价区间、间进度、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应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职能、投资运作机制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近三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良资产处置案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行性研究报告应说明投资银行股权保险机构与银行经营向、资源整合综合能力状况;未三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员情况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应约定投资银行股权退机制

‘肆’ 中国保监会2019年76号文件内容是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应当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获得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和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当跟踪分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当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当提供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当说明有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说明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决议和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当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当说明数据、数据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的重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重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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