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六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第十七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② 如何申购新股
一、申购新股方法
沪市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每一有效申购单位对应一个配号。申购时间为发行日上午9:30~11:30,下午1时~3时。
资金如何摇新股
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上证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
二、申购新股资金要冻结多久?
根据交易所有关规定,在新股认购中,投资者的申购款于T+4日返还其证券商资金帐户,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于申购新股后的第四个交易日使用该笔资金。
如果期间正好遇上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例假日,要顺延一、二天才能解冻,如某股3月20日(星期五)开始认购,股资者资金需至3月26日才能使用。
补充附录:一份完整的新股发行公告
--------------------------------------------------------------------------------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公告
[] 来源: 2007-01-11 05:39 【字体:大 中 小】 【论坛】 【博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6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本次发行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为21,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8.44%。其中,网下配售不超过4,2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规模的20.0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根据网下累计投标结果确定),约占本次发行规模的80.00%。
4、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为3.90元/股-4.26元/股(含上限和下限)。由于网上发行时本次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参与网上资金申购的投资者须按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上限4.26元/股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4.26元/股,差价部分将于2007年1月18日(T+4日)与未中签的网上申购款同时退还给投资者。
5、参与网上发行的单一证券账户委托申购数量不得少于1,000 股,超过1,000 股的必须是1,000 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9999.9 万股。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证券账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证券账户每户的累计申购股数不能超过16,800万股。
6、本次网上发行日为2007年1月12日(T 日),申购时间为上证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申购简称为“晋亿申购”;申购代码为“780002”。
7、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
8、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网上发行,关于网下配售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2007年1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网下发行公告》。
9、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06年12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备查文件可在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为21,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8.44%。其中,网下配售不超过4,2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规模的20.0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量(根据网下累计投标结果确定),约占本次发行规模的80.00%。
3、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区间为3.90元/股-4.26元/股(含上限和下限)。网上资金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区间上限(4.26元/股)进行申购。此发行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5.54倍-16.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05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1倍-23.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05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网上发行对象
持有上证所股票账户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申购。
5、申购时间
2007年1月12日(T 日),在上证所正常交易时间内(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6、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晋亿申购”;申购代码为“780002”。
7、发行地点
全国与上证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8、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7、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8、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07年1月12日周五(T日)9:30~11:30,13:00~15:00)将本次网上发行的“晋亿实业”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根据网下累计投标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卖出。
各地投资者可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并足额缴纳申购款。申购结束后,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帐情况,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系统主机根据实际到帐资金统计有效申购数量和有效申购户数。
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1,0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总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三、申购数量的确定
1、本次网上发行,参加申购的单一证券账户的委托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2、单一证券帐户申购上限为9,999.9万股。
3、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证券帐户外,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证券帐户每户的累计申购股数不能超过16,800万股。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晋亿实业”股票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即2007年1月12日周五(T日)前(含申购日)办妥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参与本次“晋亿实业”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07年1月12日周五,含该日)前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上证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07年1月15日周一(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银行账户。确因结算银行原因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须在该日提供划款凭证,并确保2007年1月16日周二(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到账。
2007年1月16日周二(T+2日)进行核算、验资、配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实际到账的有效申购资金划入新股申购资金验资专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会计师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申购资金的实际到账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已划款凭证部分)确认有效申购,按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通过卫星网络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07年1月18日周四(T+4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000股。
六、结算与登记
1、2007年1月15日周一(T+1日)至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共三个工作日),全部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冻结在申购资金专户内,所冻结的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2、2007年1月17日周三(T+3日)摇号抽签。抽签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认购股数的确定和股东登记,并于当日收市后将有效认购结果发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2007年1月18日周四(T+4日),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再由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投资者;如果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投资者网上申购价格),则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申购款的差价部分与未中签的网上申购款同时通过各证券交易网点向投资者退还;同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资金交收账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有关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等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新股登记工作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发行人提供股东名册。
七、发行费用
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
八、网上路演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07年1月11日(T-1)14:00-18:00 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www.cnstock.com)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九、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永龙
住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
邮政编码:314100
联系电话: 0573-4185001
传真电话: 0573-4184488
联系人:涂志清、余晓敏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更多详情
http://www.chaogu.com/bbs/viewthread.php?tid=42125&highlight=%C9%EA%B9%BA%D0%C2%B9%C9
③ 什么是IPO文件
IPO文件即上市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组协议
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
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
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④ 企业创业板上市计划书怎么写呢
一般是规划企业上市的进程
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
计划书
目 录
第一章:项目背景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第三章:成立上市办公机构
第四章:聘选中介机构
第五章:股份制改造及重组
第六章:募股计划及资金投向
第七章:编撰上市材料并审报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一章:项目背景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创业板的呼声越感临近,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科教兴国,发展高科技企业对中国来说尤为重要。目前,中国经济持续看涨,各中小企业中,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有1200多家,已经改制和完成辅导期的企业500多家。对于创业板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视,各省市政府,金融局、发改委等已筛选、培育,甚至辅导了一批中小企业为创业板上市做准备。此背景下,包括中关村在内的各大学科技园区也积极筹划、备战创业板第一波上市工作。
第二章:上市的必要性
在当前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和产业金融紧密结合的趋势下,企业上市无疑是主动提升经营实力、扩大影响、使企业规模快速扩张、经济效益显着提高的最佳途径。
一、可筹集企业发展的巨额资金
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可以迅速筹集一笔巨额资金。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一般发行新股1500万-3000万,假设发行价为7元,便可迅速筹集1.05亿-2.1亿资金,这笔资金是其它融资渠道所不可能取得的。而且作为直接融资不需付利息,资金成本很低。另外,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价很高,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最新精神,股票发行按市场化机制运行,对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发行方式不再规定。此外,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一般高于主板,例如,香港主板市盈率为4--5倍,而创业板则为10-15倍;在美国证券市场中,NASDAQ初次发行市盈率平均为70倍左右,比纽约主板市场高出50%。
二、筹资成本低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筹资成本预计会较低,上市费和中介费将会低于境外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目前主板市场占筹资成本最大部分的承销费用占全部融资约在2.5%,所以预计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成本相差不大,而且所有中介费用、承销费用均可以在上市后支付,所以上市资金需求并不很高。
三、可使企业资产迅速增值
设某中小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净资产为2200万元,每股净资产为1.1元,资产负债率为20%,上市可发行新股2000万股,发行价为10元,可迅速筹集资金2亿元,其净资产迅速提升为2.22亿元,每股净资产迅速增至5.55元,扩大5倍,资产负债率为2.4%,降低达10倍,资产质量大大改善。此外,由于创业板股票全流通,股票上市后,如股票为20元,则原有的2000万股迅速增值为4亿元,发起人资产实际迅速扩大20倍。
四、便于建立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和上市,就是要使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的现代企业运行体系,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只有上市,才能彻底使中小企业建立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从家长制和家族式中摆脱出来,才能使企业建立持续创新的机制。
五、企业通过不断融资步入高速成长轨道
在创业板发行新股上市募集一笔资金只是在创业板融资的第一步,上市以后公司还可以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不断融资、投资、再融资、再投资,迅速扩大规模,步入高速发展轨道。
六、企业高管人员和员工可以获取巨大投资回报
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流失了大量的技术人才,而在未来的日子里中国将流失大量的管理人才。各企业的高管人员、创始人、技术人才能否取得他们应得的高额回报,创业板的开设将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在创业板市场企业高管人员可以以发起人身份直接入股,将来股票上市后卖出变现,可获得巨大的投资回报,例如,某企业总经理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10万股,即投入10万元;股票上市后其价格为20元,亦即10万股可变现200万元,也就是说总经理通过10万元的投入而获得了190万的利润回报,利润率高达19倍,这也是只有资本市场才能实现的奇迹。
此外,还可以通过期权和认股权的设置,构筑公司的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如联想公司于1998年9月授予柳传志等六位董事800万股认股权,在未来10年内以每股1.12港元(收市价一直在6元以上)的价格购买,其中柳传志被授予200万股认股权。几位董事预期都可获得1000万元以上的收益。方正公司也授予王选等六位董事5700万股普通股的认股权,6位董事可以在7年内以1.39港元的价格行馆权,因市场价远高于1.39元,所以也将使六位董事获得很高的收益。
第三章:成立上市办公机构
筹划近十年之久的创业板已经到了推出倒计时阶段,这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加速发展的良机。虽然创业板上市门槛会比主板要低,但是,对于创业企业而言,从公司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到财务制度的整合,使之符合上市要求,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
首先,拟定上市计划、成立上市工作办公室。从组织、财务、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上市安排。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是整个上市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是一个可以统筹全局的机构,负责有关上市准备的各种决策事项,以保证企业在上市准备期皆以上市为目标展开各项工作。
第四章:聘选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主要是特指为企业在资本经营方面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证券公司,具体说就是从事证券发行与代理买卖,企业重组与并购,以及基金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的专业投资银行机构,一般情况下,其组织形式是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投资管理公司,其核心业务为上市运作和企业重组与并购。
一、进行上市策划
上市运作是一件专业性很强、需要很高运作技巧的工作,财务顾问应以专业的水平和经验为企业设计上市运作方案,编制上市计划书,帮助企业在上市过程尽可能加快速度,尽可能少走弯路,尽可能降低上市成本,并帮助寻找最好的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
二、协助企业进行股本结构设计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设计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存量股本即发行人股本总量的大小;其次是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再次是高管人员持股问题。
三、设计期权方案
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了激励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通常会要求他们在上市公司发起人股本占有一部分股份,这个比例通常占发起人股本的50%左右。具体份额的大小视各公司情况而定。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结合创业板市场的具体情况,高管人员持股计划一种可行的做法是,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自然人入股。
四、帮助企业进行重组,规范企业经营活动
财务顾问首先帮助公司建立自成立起来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发起人协议、技术专利权评股及作价入股协议,以及公司对外重大协议及诉讼案件等历史资料,这些资料都是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必需的材料。第二、协助公司整理前二年的财务资料,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帮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及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帮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有效率的董事会,帮助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产品经营体系。
六、帮助企业上市后进行证券的运作及投资
企业上市后,仍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而中介机构则可以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如下工作:
(一)将募集资金的10-30%作为短期投资以赚取利润
企业上市后募集的资金并不一定一次性投入到拟投入项目中,在这期间可利用短期投资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并达到一定盈利的预期目标。
(二)企业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申购新股,按目前行情其回报率至少为50%。
(三)企业还可作为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风险投资通过创业板上市的高收益而达到短期投资的目的。
第五章:改制及上市方案设计
一、改制前准备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与中介机构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二、改制公司概况
三、改制设想
四、重组方案
五、重组后的投资结构和组织结构
六、引入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是指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同,投资于公司股份(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5%)并中长期持有的投资者,包括产业投资者和财务(金融)投资者。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意义
首先、可阶段性达到融资目标;其次、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第三、提升公司形象,提高资本市场认同度;第四、增强资源整合能力;最后、加快实现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进程。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择
产业投资者以产业整合为主要投资目的;关注企业的行业地位和市场份额,对财务和利润指标要求低;注重产业资源上与企业的互补性;一般要求在被投资企业中拥有控制权,并要求企业发展服从其产业战略和布局。
财务投资者以获取投资回报为主要投资目的;不过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管理团队要求较高;在战略规划、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经验丰富,能有效弥补企业的不足;有退出要求,如上市计划等。另外,产业投资者通过战略结盟能实现快速成长,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能协助突破发展瓶颈,实现跨越式发展。但企业有可能丧失发展的独立性,如双方在长期发展战略上的认同度不一,则容易导致冲突。而财务投资者对管理团队依赖度较高,有阶段性退出要求。
综合上述,我们需要引入又实力的财务投资者,以利于企业长期战略发展的要求。
第六章、募股计划及资金投向
第七章:编撰上市材料并审报
由聘请的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正式报送材料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制作,送审,主要有: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二、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三、发行授权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五、招股说明书;
六、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营估算书);
七、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八、发行方案(含发行价格测算依据);
九、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十、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并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复审同意,即可公开发行股票。
第八章:其他事项
公司上市对公司而言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不但需要在上市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上市期间以及上市后都需要持续关注、监督,以便更好的满足证监会的要求和促进企业上市后更好的发展。
⑤ 东岳集团股东名单
山东东岳未来持股77%。
淄博晓希持股13%。
长石投资持股10%。
【拓展资料】
11月中旬,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岳有机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官网披露,这意味着中国民企500强企业——位于山东的东岳集团分拆上市进入闯关阶段。
山东财经报道注意到,已在港股上市的东岳集团在2018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位居第245位,港股年报显示的2017年净利润近17亿元,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东岳有机硅则从2015年的亏损一跃至今年上半年盈利近4.5亿元。
不过让普通人略感诧异的是,作为氟硅行业龙头企业东岳集团的创始人,张建宏带领企业多次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成功打造了领先世界水平的氟硅高新技术产业链,其本人也曾贵为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但从股权结构上看,张建宏却并不是东岳集团的“大老板”,其持股仅为8.78%,新华联的傅军才是法律上的实际控制人。
预招股书显示,东岳有机硅的前身东岳有限成立于2006年12月,东岳集团出资12000万元占比60%,宏达矿业出资8000万元占比40%。2018年2月,东岳有限股东会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总股本9亿股,股权结构为山东东岳未来持股77%,淄博晓希持股13%,长石投资持股10%。
据披露,东岳有机硅是我国有机硅行业中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具备年产25万吨有机硅单体的生产能力;按聚硅氧烷产能计算,公司位列有机硅行业全球前十、中国第四。
山东财经报道了解到,从行业发展看,2008年以前,有机硅国内需求高速增长,产品大量进口,价格维持高位;2008-2016年由于技术升级、产能扩张和进口替代,有机硅产品价格持续下降;2016年下半年至今,由于供需格局大幅改善,有机硅产品价格大幅提升。
受益于此,东岳有机硅近几年的盈利能力也得到极大改善,2015年时,其14.54亿元的营业收入却亏损3533.95万元;2016年16.92亿元的营业收入已实现净利润6051.32万元;到了2017年,东岳有机硅实现营业收入24.41亿元,净利润3.1亿元;而2018年仅上半年净利润就已飙升至4.48亿元,营业收入为17.9亿元。
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
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
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
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
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
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
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
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
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
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
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
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
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
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
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
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
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
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
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
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
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
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
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
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
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
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
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
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
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
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
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
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
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
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
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
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
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
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
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
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
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
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
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
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
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
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
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
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
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
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
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
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
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
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
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
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⑦ ipo业务主要涉及哪些上市板块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2-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⑧ 新股上市需要哪几个步骤
你好,股票发行一般经过申请、预选、申报、复审、批准、募股等步骤。
①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由证券管理部门受理,考察汇总后进行预选资格审定。
②被选定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呈报企业总体情况资料,经审核同意并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定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
③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主承销商进行有关工作,制作正式文件。
④准备向拟选定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呈交上市所需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初审通过后,出具上市承诺函。
⑤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申报材料后,根据有关法规,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确等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转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⑥证监会收到复审申请后,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复审。
⑦发审委通过后,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并就发行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准发行方案的有关文件。
⑧拟发行公司及其承销商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
⑨股票发行。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近几年来经历了认购申请表方式、与储蓄挂钩的储蓄存单方式、上网竞价、上网定价等方式,目前,主要的发行方式为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即退"两种方式。"上网定价"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发行价格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认购。根据申购的具体情况,由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承销商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额返还投资者。
⑨ 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闪牛分析: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财务准备编辑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
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
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
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
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
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
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
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