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
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
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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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
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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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
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
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
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
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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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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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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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
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
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
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
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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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
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
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中声明:
(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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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于:
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
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
问询;
(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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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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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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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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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Ⅱ 南京斯迈科被退出创业板了吗
IPO重启后,已过会的企业几乎都是跃跃欲试,争取早日登陆交易所。然而在这里面,并非都是幸运儿。南京斯迈柯特种金属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斯迈柯”),本已过会,却突然遭遇终止审查,折戟资本市场,成创业板首例。
证监会网站显示,在截至2014年2月27日的《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中,本年度已终止审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名单中(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出现斯迈柯的身影,审核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
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斯迈柯则成为本年度IPO重启以来,首个被终止进程的创业板已过会企业,记者查阅相关公告发现,其IPO计划曾于2011年12月20日在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1年第83次会议时获得通过。与此同时的还有云意电气,但后者2012年3月21日即成功上市。
对于斯迈柯过会后突然终止审查IPO进程,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现在正值剩余30家已过会企业补2013年年报的窗口期,这次斯迈柯的终止审查IPO,或许与此有很大关系,去年的业绩也许不理想;另一方面,此前关于这家公司的质疑也层出不穷,也有可能部分质疑被监管层证实。
业绩或成主因
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近期首发企业审核情况及下一步安排》称,目前已过发审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首发企业,都已取得核准文件;其余过会企业除个别企业外,均拟补报2013年年报,预计要到3月才能发行。此外,目前在审的首发企业,预计也要到3月才会召开首发企业发审会。
对此,券商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果企业基本面没有太大问题的话,能在节前发的就都发了,剩下没拿到批文的多为经营、募投出现问题需要补充会后事项,所以难以在节前顺利拿到批文,或者出现诉讼以及被监管层立案调查导致会后事项暂时无法补充的公司。”
资料显示,斯迈柯的主营业务为特种金属压力容器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公司提供的产品使用了钛、锆、镍、高级不锈钢、金属复合材料等特种金属材质,包括了反应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和储运容器等工艺流程中的关键装置,涵盖了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制药、环保等下游应用领域。
本报记者查阅,在已经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与斯迈柯处于同一行业的具有可比价值的公司为科新机电,在2014年2月27日晚间,其发布去年业绩预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2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6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1.97%。
对此,科新机电解释称,虽然本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募投项目和新疆科新重装有限公司制造基地产能均未达到预期产能,未能实现规模效应,固定性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无法摊薄;加之市场竞争激烈,本年度完工产品订单附加值较低,产品毛利率同比较大幅度下降。
从此看出,特种金属设备制造行业去年的日子并不好过,而记者查阅斯迈柯IPO申报稿发现,公司的核心技术寥寥可数。即使是已经获批的五项专利,都是在2011年8、9月份才获得通过。
有机构对其业绩预测称,一方面行业竞争更加激烈,订单的附加值在降低,产品的毛利率也在大幅下滑;另一方面在行业内没有特别先进的核心技术,还有一点即是其原材料钛、锆、镍等去年处于回暖期,价格也在上涨,因而斯迈柯去年的业绩或许很不理想。
而深交所网站显示,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的要求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3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质疑中过会
虽然2011年末赶上了已经过会的列车,但斯迈柯的IPO进程也多次遭遇坎坷。
本报记者查阅资料显示,虽然过会了,但斯迈柯并未能如愿以偿地快速登陆创业板。而是由于证监会自2012年末对在审IPO企业发出《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开始了三个月的自查阶段。
随后,证监会当年4月又进行了抽查企业的选取工作。在创业板抽取的10家公司中,又发现了斯迈柯的身影,抽查结束后,IPO却意外暂停,导致其至今仍然没能成功登陆创业板。
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伴随斯迈柯的却是层出不穷的质疑声。申报稿显示,斯迈柯的业绩增速较快。“近三年净利润621万元、1372万元、2611万元;高于同行的毛利率24.23%、23.59%、26.78%。”然而,光鲜背后隐藏的是业界对斯迈柯财务问题的担忧。突击入股的股东成立时间与入股斯迈柯时间的间隔之短令人生疑,而其中一些股东与永金投资的关联关系以及道不明的销售数据更是让人大惑不解。此外,深厚的PE背景虽然给斯迈柯的成长带来了很大帮助,但从股权结构的稳定性看,过多的PE则给公司经营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不间断的质疑使得斯迈柯虽然过会,也没有拿到上市批文,媒体报道的质疑也并非无中生有,这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因为拖累其IPO迟迟未能成功。
除此之外,今年以来创业板IPO终止审查的企业还有,上海粱江通信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宽带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迅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为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
Ⅲ 创业板是指哪些股票一览
创业板指的是300开头的所有股票,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
(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Ⅳ 西部创业股票啥时候发行的
公开发行为1993年,上市为1994年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3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宁体改发[1993]79号文和1993年11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外经贸资二函字第736号批准,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44,000,000股;
1993年11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103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股,
公司股票于1994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Ⅳ 创业板IPO条件是什么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
创业板是A股上市要求相对宽松的市场,它对拟上市企业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这方面的要求都相对较低。创业板上市门槛低,主要是为了帮助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那么创业板具体的IPO条件是什么?今天就来介绍一下。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是依据2014年证监会通过的《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曾在2015年12月由证监会进行了修改。下面列举其中的五项重要要求:
一、经营时间要求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二、盈利要求
2年连续盈利,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持续盈利能力要求
公司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2.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3.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预期收益。
四、股本要求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资产负债结构要求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要求不超过70%。
总结:以上就是关于创业板IPO条件的相关内容,创业板IPO最关键的是盈利要求,想要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这一点。
Ⅵ 创业板,首日上市以后,盘中临时停牌,哪个股票
上市首日,上海凯鑫连续两次触发临停机制,一时成为市场焦点。截至发稿,上海凯鑫成交额达4.35亿,换手率近38.72%。
10月16日,上海凯鑫正式登陆创业板。上市首日,上海凯鑫开盘大涨116.95%,盘中一路走高,连续两次临停。
9点48分,上海凯鑫较开盘价涨30%,股票临时停牌;复牌后,10点01分,上海凯鑫较开盘价涨幅达60%,再次触发临停。截至发稿,上海凯鑫成交额达4.35亿,换手率近38.72%。
资料显示,上海凯鑫主要从事膜分离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主要产品包括工业流体分离解决方案和膜元件及其他部件。
上海凯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595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595万股,发行价格24.43元/股,新股募集资金3.90亿元,发行后总股本6,378.3466万股。据招股书,公司原拟筹资3亿元,其中2亿元用于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
业绩方面,2017年至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19亿元、1.97亿元、2.6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846.52万元、4234.35万元、5874.91万元。
不过,尽管公司整体业绩近三年逐年提升,但是盈利能力却呈下滑态势。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上海凯鑫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6.61%、37.82%、36.28%,逐年下滑。
对此,上海凯鑫解释称,2017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主要系当年公司80%左右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化纤行业客户,由于该行业对膜分离工艺要求较高,方案设计更为复杂,膜元件的损耗风险也较高;且对客户来说,膜分离技术的应用能给其带来更为显着的经济效益,因此,该行业的毛利率相对较高。
2018年和2019年,上海凯鑫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低,主要系公司同期纺织印染行业毛利率较低,分别仅为25.64%和30.06%,同时,毛利率较低的生物制药行业销售规模及占比均大幅提升,从而拉低了公司当期的整体毛利率。
股权结构上,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葛文越、邵蔚、申雅维、刘峰、杨旗、杨昊鹏共直接持有上海凯鑫3046.3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IPO前的63.69%;同时,葛文越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上海济谦控制着公司3.14%的表决权股份,两者合计共控制着公司IPO前66.83%的表决权股份。因此,葛文越、邵蔚、申雅维、刘峰、杨旗、杨昊鹏6名自然人股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海凯鑫实际控制人高达6名,这在A股公司中十分少见。而控股股东葛文越,也仅有公司IPO前33.12%的表决权股份。这也一度引发市场对其股权及管理层能否持续稳定的担忧。
Ⅶ 2014 年发行创业板新股票有哪些代码
朋友,2014 年发行创业板新股票全部代码如下图:
Ⅷ 2014年沪深两市上市的新股有哪些
2014年,沪深两市共发行125只新股,其中上海主板43只,中小板31只,创业板51只。
发行市盈率最低、网上中签率最高—陕西煤业
陕西煤业是唯一一只发行市盈率只有个位数的新股,仅为6.23倍,网上中签率达4.87%,比第二位的海天味业高出2.1%,显示在所有新股中投资者对其申购热情最低。
或许可以用“生不逢时”来形容陕煤的IPO。今年包括煤炭在内的整个大宗商品市场异常低迷,且年初A股市况不佳。作为今年的冷门板块,陕煤的发行规模达到10亿股,仅次于国信证券.
发行价最高—炬华科技
在2010年海普瑞的发行价格达到148元的历史新高之后,近几年新股最高发行价趋于走低,2011年的华锐风电为90元,2012年的南大光电为60元。而今年,只有炬华科技和海天味业超过50元,分别为55.11元和51.25元,两家公司的发行市盈率都在30倍以上。
不过,“高处不胜寒”,海普瑞和南大光电早已跌破发行价,华锐风电正在退市边缘艰难保壳,炬华科技则是今年表现最差的新股之一。
申购冻结资金最多—国信证券
券商行业是今年A股市场表现最佳的板块,下半年以来券商股集体暴动、疯狂上涨的盛况屡见不鲜,作为一个新来者,即将上市的国信证券受到了投资者的热捧,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分别冻结资金1946和1775亿元。
另一只冻资超过3000亿元的新股为华电重工 ,合计冻结资金3150亿元,其网上发行冻结资金甚至超过国信证券,达到1996亿元。此外,葵花药业和一心堂这两只医药行业新股冻资分别也都超过了2000亿元。
募资金额最多—国信证券
国信证券的发行股数高达12亿股,发行价为每股5.83元,发行市盈率为22.97倍,募资总额达到69.96亿元。
除此之外,陕西煤业募资40亿元,海南矿业 、海天味业、春秋航空 、福斯特 、华电重工、亚邦股份 、依顿电子 、三环集团以及葵花药业的募资总额均在10亿元以上。
上市首日涨幅最高—全通教育
按照沪深两市最新规则,目前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可高开20%,当日可以出现两次10%的涨停,也就是第一天涨幅可以达到44%。今年上市的新股绝大部分都达到了44%左右的涨幅,与“涨停跑输”的原因类似,全通教育成了表现最好的新股。
上市首日表现最差—陕西煤业、炬华科技、海天味业、应流股份
这是115只已上市新股(国信证券将于29日上市)中仅有的四只首日涨幅没有超过43%的个股,陕西煤业、炬华科技、海天味业、应流股份上市首日涨幅分别为13.75%、18.67%、29.58%以及34.06%。
上市以来涨幅最高—兰石重装
A股今年出现五年来的暴涨行情 ,产生了兰石重装和中科曙光两只堪称A股史上妖气最重的新股,12月25日的收盘价分别较发行价上涨1061%和725%。
兰石重装是今年发行价最低的新股,仅为1.68元,发行市盈率21.73倍。由于上市前三年业绩连续滑坡,其甚至曾被批为“最差新股”。然而,兰石重装不仅在上市当天“顶格”上涨44%,之后连封23个涨停,刷新A股历史上新股连续涨停记录,股价最高时曾达到28.57元,是发行价的17倍之多。
令人叹为观止的还有中科曙光,该股发行价也是处于下游区间的5.29元,在所有新股中排名倒数第十,发行市盈率22.98倍,上市首日后连封21个“一”字涨停。
上市以来涨幅在400%以上的个股还有众信旅游 、九强生物 、合锻股份 、花园生物以及京天利。
上市以来表现最差—炬华科技、汇中股份 、海天味业、恒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