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创业板涨跌限陆颤制为10%。也就是说,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创业板股价的涨跌幅度不能超过昨日收盘价的10%,也不能超过昨日收盘价的10%。中国创业板股票的涨跌限制主要遵循中国主板市场颂世的涨跌限制。我国所有正常股票均受涨跌10%的限制,涨跌10%时称为涨停板,跌幅10%时称为跌停板。
创业板简介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是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设立不同类型的证券市场,主要是为了解决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的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早樱败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方面。目前,大多数新兴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倾向于创业型企业,因此也被称为创业板。
⑵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投资者需注意,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非注册制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比例将由原10%同步调整至20%。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⑶ 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创业板改革涨跌幅新规:创业板涨幅为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幅限制为20%。创业板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是提高市场活跃度,适当放宽涨跌幅比例,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减少交易阻力,日涨跌幅限制由以前的10%提高至20%。
温馨提示:股票投资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涨或跌都有可能。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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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创业板有没有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有涨幅限制。创业板是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创业板的涨幅和主板一样,也是有限制的。而它也与主板的涨幅限制也是一样的,都是实行的10%的涨跌幅限制。只是创业板里没有ST股,而主板里有ST股,且主板里的ST股实行的是5%的涨幅限制。
创业板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是: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 创业板的涨幅限制之所以和主板一样,是因为它的交易制度就是与主板保持一致的(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制度除外)。所以涨跌幅比例同为10%,交割制度也是T+1,连续竞价时间也是上午的9点半到11点半,以及下午的13点到14点57。
拓展资料
沪市和深市主板股票每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44%。
创业板是有涨跌幅限制的,但前五个交易日是没有涨跌幅限制的,从第六个交易日开始,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前五个交易日,创业板股票有临时停牌机制,股票盘中交易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以及较开盘价涨跌达到或超过60%,各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其主要针对解决创业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及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而设立。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由于目前新兴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大多趋向于创业型企业,所以在又多称为创业板。
创业板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兴起于90年代,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
⑸ 创业板特别规定
一,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方式。1.竞价交易;2.盘后定价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
二,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注册制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创业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
1.您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您通过限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
3.您通过市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4.您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四,创业板股票的市价申报方式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法律依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2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八条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
(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四亿股(份)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四亿股(份)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