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经持有的创业板股票,再进行交易会受到新规限制吗
不会。原来的创业板股票不受新规限制,新发行的股票采用新规则。
新增创业板个人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且具备24个月的A股交易经验的门槛。
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之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存量公司日涨跌幅同步扩至20%。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1)创业板新规是否适用老股票扩展阅读:
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
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7%调整为涨跌幅±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标由20%调整为30%、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取消其他异动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
2. 已经开通创业板的老股民账户没有20万,注册制实行以后 还能买创业板吗
已经开通创业板的老股民可以买创业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28日起正式实施。2020年4月28日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020年4月28日及以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需同时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以及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两条要求。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创业板新规是否适用老股票扩展阅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
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中企合纵网站建设专家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即属此类。
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于1971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场中成长速度最快的市场,而且它是首家电子化的股票市场。
每天在美国市场上换手的股票中有超过半数的交易是在纳斯达克上进行的,将近有6000多家公司的证券在这个市场上挂牌,同时也有2000多家企业退市。
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3. 创业班原来上市的股票也注册制吗
创业板新规的实施是“新老划断”的安排。即创业板新规实施前上市的股票是核准制的,新规后仍然可以正常交易,只是新上市的股票是注册制的。
同理,新规前已经开通创业板的投资者也可以正常交易,只是新规后的投资者开通创业板需要2年交易经验和10万资金。
4. 创业板交易新规则
一、先开通权限
新增创业板投资者,须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并具备24个月A股交易经验。
存量创业板投资者,东方财富证券用户,在东财app内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电子版即可。
二、搞掂网上打新资格
T日打新股,以T-2日起算,往前推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至少1万元。才能具备网上打新的起步资格。
每5000元股票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单位”,也就是500股。不足5000元市值的不算额度。
持有的深交所股票市值越多,申购单位越多。但申购数量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
其实不用那么复杂。在东方财富证券开户交易的用户,只要打开东方财富app,点击“交易”按钮,第二行新股申购,点进去,新股可申购额度一目了然,不用自己再去算了。注册制下创业板打新不用预先缴付资金,等中签了再交。
至于是否中签,T+2日就会出结果。东财证券用户,可以在中签查询里直接查结果和应缴款金额。
申购时间的话,东财app的新股新债申购界面都写了,在该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即可。
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的新交易规则
(4)创业板新规是否适用老股票扩展阅读:
交易时间
9:15-9:20开盘集合竞价时段,接受限价单,可以撤单
9:20-9:25开盘集合竞价时段,接受限价单,不可撤单
9:25-9:30静默期,不接受限价单,不可撤单,此时段提交的限价单,9:30开盘后由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9:30-11:30/13:00-14:57连续竞价时段
14:57-15:00尾盘集合竞价时段,只接受限价单,不可撤单。
15:05-15:30盘后定价交易。有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的限价不能超过涨跌幅范围。收盘后,按时间优先原则,以当天收盘价为基准,逐笔连续撮合。未能成交的单子是可以撤单的。
二、交易数量
100股或其整数倍,不可以101或者102股的买卖。但是当手头股票只剩下不足100股时,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三、涨跌幅限制
1、新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前5天,不设涨跌幅限制。
2、第6天开始,以第5天收盘价为基准,涨跌幅限制为20%。
四、挂单申报价格范围
无论是有还是无涨跌幅限制,买入申报价≤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卖出基准价的98%。
投资者原来为买入卖出方便,直接按涨停板买进、跌停板卖出的填单方法就行不通了。这点尤其注意。
举个常见例子,一只正常交投活跃的股票,有买五卖五。
买入是“限高买”,不允许随意挂高价哄抬。卖一是10.50,则10.50*102%=10.71,买入挂单,价格不能高于它。
卖出是“限低卖”,不允许随意挂低价。买一是9.50,则9.50*98%=9.31,卖出挂单,价格不能低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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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没有开通创业板注册制权限还能不能买老创业板股票
不能。只有开通了创业板注册制权限,才可以进行老创业板股票的交易。2020年4月,创业板改为注册制。新规之前,创业板还是核准制,所以要求不是那么严格,对于不满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在营业厅签署风险知晓协议后,也可以开通。
拓展资料:
1.创业板怎么开通?开通创业板条件流程
一、对于之前已经开通创业板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按照券商的要求,不签创业板交易风险协议。
二、对于尚未开通创业板,现在想开通创业板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2个条件:
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两个条件:
1、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新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需要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开通,签署风险协议之类的,需要在交易时间内才能开户。
创业板首次开户需到证券公司柜台进行办理,且周末无法办理,需持个人身份证前往证券公司填写申请资料,提出开通申请;由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申请资料、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进行评估;在业务经理的指导下签署风险告知书、录制审核视频,经证券公司核查通过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2.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1)在上市条件方面对企业经营历史和经营规模有较低的要求,但注重企业的经营活跃性和发展潜力
(2)买者自负的原则。创业板需要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营业能力自行判断,坚持买者自负原则。
(3)保荐人制度。对保荐人的专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提出更高要求。
(4)以“披露为本”作为监管方式。它对信息披露提出全面、及时、准确的严格要求。
(5)以增长型公司为目的。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
6. 创业板上市后原股东持有的原始股可以流通吗
A股至今为止有没有公司明文规定:原始股不可以转让或不能到二级市场上上市流通?以前是规定不能二级市场流通,可以转让,但是股改以后就没有这条规定了,都可以流通.
至于原始股限售多久上交所和深交所及中小板创业板都有各自的规定,大同小异.一般规定是一年后可上市流通,有些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发行时有承诺锁定时间,另外对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股份出售也有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特殊情况或持股少于1000股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和其他规定情形内不得出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7. 注册制后没有注册的,过去的创业版股票可以买卖吗
注册制后,从24号起,创业板没重新注册的,创业板的股票不能买卖了
8. 创业板退市新规则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
(六)项、第
(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
(三)项至第
(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
(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五、主动退市
1、沪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老三板股票未来能否上主板或创业板。
不可以,老三板的公司,目前一个也没有回到主板的。
三板的名称最后会有1,3,5
带有5的,表示可以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报;
带有3的,表示本企业会计自己出年报;
带有1的,表示该企业连会计都没有了。
创业板市场,各国的称呼不一。在有些国家叫二板市场、有些叫第二交易系统、创业板市场等等。它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
三板市场是个双向扩容的市场,好的三板公司可以上到主板,业绩差的主板股票也会下到三板(如水仙电器),另外原先历史遗留问题股也会逐步转战三板(如恒通集团),再加上今年深沪股市主板退市股票有增多趋势,这些不断注入的新鲜血液,成为三板市场不断壮大的源泉。上到三板交易的股票大多股价较低,一旦其回到主板交易,获益程度非常可观,这令其壳资源价值凸显。
10. 创业板特别规定
一,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方式。1.竞价交易;2.盘后定价交易(新增);3.大宗交易。
二,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注册制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三,创业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
1.您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您通过限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
3.您通过市价申报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4.您通过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四,创业板股票的市价申报方式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法律依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2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八条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
(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
(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
(四)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第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四亿股(份)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四亿股(份)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