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什么
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手滚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带薯液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蠢物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Ⅱ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2)科创板股票控股股东的减持规定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Ⅲ 科创板控股股东减持是几年
其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限售解除以后减持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同时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也被延长,即上市以后36个月不能减持。
其二,对于没有盈利的公司上市后拟进行减持安排的,减持办法规定,亏损企业在上市三年后仍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特定股东)的股份最多继续锁定两年后才能减持,也就是说最长是五年。
其三,对特定股东,减持办法规定每人每年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数量在1%以内。如果超过这个部分,就需要以非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而所谓非公开转让,就是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选定相应的证券公司去进行询价兑售,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前述转让不再限制比例和节奏,但是对受让者要限制12个月的锁定期。
其四,优化了股份的减持方式,为创投基金等其他股东提供更加灵活的减持方式,只有创投更加便利地减持,才能形成资本的循环。
Ⅳ 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一般需要两年以上。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顷猛的股东三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卖出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关于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具体规定
关于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如下:
减持5%的股东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后两天内不得自行买卖股份燃乎含。
深交所2016年1月9日《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1、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证券交易所连续任意三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人民币特别股(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的股份总股本计算。
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区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市公司大股东协议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转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符合《条例》关于减持的要求。
5、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的预披露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协议转让情况,公司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如发现违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皮笑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Ⅳ 科创板原始股锁定时间
1、科创板原始股锁定时间为三年。
2、科创股对原始股减持有限制,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上市后3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
3、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公司上市届满5年的,不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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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股东减持的条件为:1、减持比例的确定;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股东减持的条件为减持比例的确定。总股数即减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包含H股等数量之和,不包括优先股。减持数量,即减持比例的分子,指股东减持的a股数量,也不包括优先股。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所持股份数进行合并计算,整体上对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适用。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大股东减持股票意味着什么
大股东减持股票是指持股超过5% 的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或者集合竞价方式卖出手中一部分股票的行为。如果在个股上涨过程中出现大股东减持,则有可能是大股东趁个股上涨的机会,卖出手中的股票,进行套现操作,落袋为安,这种情况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大量的抛出手中股票,导致股价下跌。特别是在刚上市不久的股票,出现了大股东减持的公告信息,一定要小心这些股票可能“真实”业绩很差,目的只是为了减持股票套取现金如果上市公司在扩张发展时,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资本运作,利用股票减持来进行实业的投资,则这种减持,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股价上涨。总之,投资者在面对大股东减持时,应结合其减持的原因进行综合的分析,再决定是进行买入操作,还是卖出操作。
Ⅶ 科创板减持规则
科创板股份减持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首发前股份;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总数的25%,比例累计使用。
未盈利不得减持: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上市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
Ⅷ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新规2022
因规则繁多且复杂,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一直是合规领域的重点和难点。据信公君观察,最近2个月又有多例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因此,反复强调合规减持的重要性也不为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要想搞清楚减持的问题,应当首先明白合规减持应当分几步走?第一步:判断股东身份或持有的股份性质
从股东身份看,是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还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从股份性质看,是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还是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混合身份的,还需要同时看各类身份的规则要求。
第二步:判断股份来源
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是来自集中竞价增持的,可不受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的约束。
第三步:确定减持方式和减持数量
是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减持,还是协议转让?科创板首发股东还有询价减持和配售减持(具体参考《独家!科创公司什么减持方式这么香?》)的选择,不同的减持方式限制要求不同;以及考虑要减持多少股份,是否有进度安排等。
第四步:考虑减持注意事项
综合上述三点,考虑是否有禁止减持、减持比例限制、减持预披露、减持过程披露等要求。
信公君提示
在减持前,建议股东翻阅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看是否涉及其他减持限制或预披露等承诺,如有承诺,需严格按承诺执行。
接下来,信公君为大家整理了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减持合规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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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减持
(一)禁止减持的情形:
1.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科创板、创业板);
4.涉嫌违规违法后的禁止减持: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 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6.敏感期禁止
此外,科创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时间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1 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2 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
7.短线交易禁止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减持比例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中登系统会将董监高直接持股按比例锁定,如果董监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也有“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承诺,也需要遵守)。
2.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任期满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无论任何股份来源(即使是集中竞价增持的),无论减持多少,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四)减持过程预披露要求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需要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包括时间过半、减持数量过半、高送转、重大资产重组、减持完毕、期限届满等,各板块要求有细微差别,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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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2.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3.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4.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还有询价转让窗口期禁止要求(详见“董监高减持”之“6.敏感期减持”)。
(二)减持比例限制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减持披露要求
无预披露和减持过程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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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减持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短线交易禁止
同“董监高减持”。
(二)减持比例限制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1%,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2%,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3.协议方式转让股份的:
1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价格比照大宗交易;
2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6个月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同时各自遵守集中竞价预披露和进展披露的规定。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即使不具备大股东身份后,仍需要看下IPO承诺中是否有提前3个交易日预披露的条款,如有则需遵守。
(四)减持过程披露要求
1.持股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注意这里无需暂停减持)。
2.每减少5%的披露要求
1 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5%(上下一手),需要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披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禁止买卖。
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或超过5%,需履行信披义务,在公告前不得买卖。
3.大股东减持比例虽未达到5%,但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时点(上下一手),需要停止减持并履行信披义务。
4.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需要履行信披义务。
5.《减持细则》要求的减持过程披露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需要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包括时间过半、减持数量过半、高送转、重大资产重组、减持完毕、期限届满等,各板块要求有细微差别,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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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6问: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A股股份总数的51%。
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4.敏感期禁止
沪主板、深主板与创业板已经取消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科创板仅禁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敏感期内增持。
5.短线交易禁止
同“董监高减持”。
6.涉及违规违法的禁止减持,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二)减持比例限制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科创板、创业板适用)。其余要求同大股东。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2.注意看IPO减持承诺中是否有提前3个交易日预披露的条款。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四)减持过程披露要求
《减持细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新《证券法》对于5%以上的股东,也增加了持股比例每变化1%需要披露的要求)其余要求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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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
这部分探讨的是首发前股份的减持,重点在股东持有股份的性质,而不是股东身份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