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的发行主体是什么
证券发行主体是证券发行的主要当事人。即筹资人。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机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一)政府及其机构
政府发行的证券,一般仅限于债券。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二)企业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和长期企业债券是其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
金融债券作为债券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以下特点: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等。
(1)股票发行是什么机构验资扩展阅读:
为保证证券市场交易的规范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发行人的资格一般都需证券管理机关进行认证。政府机构的资信可靠,其债券发行计划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的审查批准,故其发行资格无需证券管理机关认证。
国家金融机构的资信可靠,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体系也比较健全,证券管理机关一般不对其发行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商业银行、公司、企业的经济情况复杂,经营风险较大,资信可靠程序不确定,其发行资格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各国对其发行资格的要求,主要有: 具备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盈利能力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证券发行章程,财务状况良好且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鉴证。
政府发行的证券一般用于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如战争期间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2. 股票的发行程序
股票发行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订、评估,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审批程序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复审程序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应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四、签署承销协议 股票发行人(即 股份有限公司 )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 公司章程 ;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 法规 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3. 股票发行者是哪个机构
批准股票发行的是证监会,股票发行人是被批准的上市公司。
4. 股票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主要需要证券公司投行部,证券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股票发行上市的步骤及核准程序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企业要想发行股票必须首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聘请中介机构
主要是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负责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的辅导和推荐工作,辅导期为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行。
(5)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期满6个月应在当地省级日报上公告,如公司所在地不在省会城市,除在省级日报公告外,还需在公司所在市县日报上公告。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拟发行股票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
3、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辅导协议;
(3)辅导计划;
(4)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5)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期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辅导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对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4、改制辅导调查
辅导机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期限满一年后,经辅导机构申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5、报送申请股票发行文件
拟上市公司和所聘请的证券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制订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由主承销商推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6、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一方面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7、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8、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9、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0、发行股票
发行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以后,就可以按照核准的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11、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在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5. 新股上市需要哪几个步骤
你好,股票发行一般经过申请、预选、申报、复审、批准、募股等步骤。
①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由证券管理部门受理,考察汇总后进行预选资格审定。
②被选定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呈报企业总体情况资料,经审核同意并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定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
③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主承销商进行有关工作,制作正式文件。
④准备向拟选定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呈交上市所需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初审通过后,出具上市承诺函。
⑤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申报材料后,根据有关法规,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确等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转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⑥证监会收到复审申请后,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复审。
⑦发审委通过后,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并就发行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准发行方案的有关文件。
⑧拟发行公司及其承销商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
⑨股票发行。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近几年来经历了认购申请表方式、与储蓄挂钩的储蓄存单方式、上网竞价、上网定价等方式,目前,主要的发行方式为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即退"两种方式。"上网定价"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发行价格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认购。根据申购的具体情况,由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即退"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承销商在对到账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额返还投资者。
6. 上市公司拟收购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否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变更时,审计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
各拟发行股票公司:
为推进股票发行机制的市场化,规范拟发行股票公司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二、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所出具?
★我们要求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审计报告,请问大股东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以由非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反正我是没找到相关规定。我做过的几个项目中大股东的审计报告没有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所审计,预审员也没有提出什么问题。
★没有法规要求,从经验上没有证券资格的审计报告都是可以接受的。
★对拟上市公司好像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必须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评估验资的复核
保荐人培训要求:
★对于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复核:历史上可能有些出具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中介机构无证券从业资格,需有资格机构复核。
★3年内涉及资本项目变动(增资、股权转让等):所有验资/评估都要复核;与日常业务相关的评估可不复核(如仅购买某些生产设备)。
★3年外原则上可以不复核:但若3年以外,有重大影响的报告也要复核(如涉及股份公司设立等资本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