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科创板开户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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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总共包括了以下的10点。
一、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扮举。
二、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前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五、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六、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手悔判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毕改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九、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卜御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十、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十一、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厅弊碧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
㈢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写在前面 +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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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 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 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吕红兵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吕红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峰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祯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祯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祯刘瑞广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峰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峰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峰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祯金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杰刘水灵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邵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㈣ 科创板原始股锁定时间
1、科创板原始股锁定时间为三年。
2、科创股对原始股减持有限制,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上市后3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
3、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公司上市届满5年的,不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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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科创板减持规则
科创板股份减持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首发前股份;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总数的25%,比例累计使用。
未盈利不得减持:公司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上市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
㈥ 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新规2022
因规则繁多且复杂,上市公司股份减持一直是合规领域的重点和难点。据信公君观察,最近2个月又有多例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因此,反复强调合规减持的重要性也不为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要想搞清楚减持的问题,应当首先明白合规减持应当分几步走?第一步:判断股东身份或持有的股份性质
从股东身份看,是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还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从股份性质看,是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还是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有混合身份的,还需要同时看各类身份的规则要求。
第二步:判断股份来源
如果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是来自集中竞价增持的,可不受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的约束。
第三步:确定减持方式和减持数量
是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大宗交易减持,还是协议转让?科创板首发股东还有询价减持和配售减持(具体参考《独家!科创公司什么减持方式这么香?》)的选择,不同的减持方式限制要求不同;以及考虑要减持多少股份,是否有进度安排等。
第四步:考虑减持注意事项
综合上述三点,考虑是否有禁止减持、减持比例限制、减持预披露、减持过程披露等要求。
信公君提示
在减持前,建议股东翻阅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看是否涉及其他减持限制或预披露等承诺,如有承诺,需严格按承诺执行。
接下来,信公君为大家整理了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减持合规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
1
董监高减持
(一)禁止减持的情形:
1.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科创板、创业板);
4.涉嫌违规违法后的禁止减持:
(1)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董监高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5. 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6.敏感期禁止
此外,科创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时间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1 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2 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
7.短线交易禁止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二)减持比例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中登系统会将董监高直接持股按比例锁定,如果董监高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也有“每年减持不超过25%”的承诺,也需要遵守)。
2.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任期满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无论任何股份来源(即使是集中竞价增持的),无论减持多少,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四)减持过程预披露要求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需要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包括时间过半、减持数量过半、高送转、重大资产重组、减持完毕、期限届满等,各板块要求有细微差别,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参考。
2
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2.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
3.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
4.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还有询价转让窗口期禁止要求(详见“董监高减持”之“6.敏感期减持”)。
(二)减持比例限制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减持披露要求
无预披露和减持过程的披露要求。
3
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减持细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短线交易禁止
同“董监高减持”。
(二)减持比例限制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1%,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2%,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3.协议方式转让股份的:
1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价格比照大宗交易;
2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6个月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同时各自遵守集中竞价预披露和进展披露的规定。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2.即使不具备大股东身份后,仍需要看下IPO承诺中是否有提前3个交易日预披露的条款,如有则需遵守。
(四)减持过程披露要求
1.持股比例每减少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注意这里无需暂停减持)。
2.每减少5%的披露要求
1 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5%(上下一手),需要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披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禁止买卖。
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或超过5%,需履行信披义务,在公告前不得买卖。
3.大股东减持比例虽未达到5%,但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5%时点(上下一手),需要停止减持并履行信披义务。
4.因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需要履行信披义务。
5.《减持细则》要求的减持过程披露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需要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包括时间过半、减持数量过半、高送转、重大资产重组、减持完毕、期限届满等,各板块要求有细微差别,但均有格式指引可参考。
4
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
(一)禁止减持情形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6问: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A股股份总数的51%。
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4.敏感期禁止
沪主板、深主板与创业板已经取消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科创板仅禁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在敏感期内增持。
5.短线交易禁止
同“董监高减持”。
6.涉及违规违法的禁止减持,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涉及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二)减持比例限制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科创板、创业板适用)。其余要求同大股东。
(三)减持预披露要求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通过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除外。
2.注意看IPO减持承诺中是否有提前3个交易日预披露的条款。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科创板、创业板适用)
(四)减持过程披露要求
《减持细则》要求,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新《证券法》对于5%以上的股东,也增加了持股比例每变化1%需要披露的要求)其余要求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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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减持
这部分探讨的是首发前股份的减持,重点在股东持有股份的性质,而不是股东身份性质。㈦ 科创板股票交易有哪些交易方式
1、投资者门槛50万,须有24个月的投资经验。
①《交易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条件,要求申请权限满足两大条件。
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A股大比例的散户都是5万元以下的,账户能有50万的,已经算是高级散户了,这个门槛不低,但只要有赚钱效应,这也不算啥。
②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交易前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
文件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必须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
3、科创板调整单笔申报数量要求
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
如果是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此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
4、放宽涨跌幅限制,上市前5天不限涨跌幅,第六天开始设限20%。
《交易特别规定》指出,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这个好玩了,不设涨跌幅的细则还不清楚,是涨到一定幅度停牌吗?如果不停牌,那才是真正的市场化,然后五天后涨幅是20%,波动更大了。
5、科创板是不是实行T+0?
不实行T+0,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6、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怪不得不设涨跌幅,这个才是大杀器,如果融券执行到位,相当于放开做空了,谁要炒,尽管炒,做空放货给你。
防爆炒的配套制度,初期没啥用,后期能有点用。
7、科创板打新需要多少钱?
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8、交易信息公开指标有变化吗?
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9、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规定中介绍,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发行流程将控制在6~9个月左右,会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官网,跟踪企业发行进展。
虽然是注册制,实际上还是会大概审核一下,只是证监会不审了,交易所审。
不太懂注册制和审批制有什么区别,从重点支持的行业来看,A股的中小创、科技股要倒霉,质量比不过,估值还这么高。
10、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体现了科创板多元包容的发行特点。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例如,上市条件更苛刻,除了其他门槛需要达到,还必须满足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③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④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⑤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
此外,后续也不可以随便变动,特别表决权的比例不能提高,一经转让就自动转化为普通股份等。
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政策包容度非常大,亏损企业可以上市了,这也意味着雷会非常多。。不管怎么样,不管什么板,亏损的公司,我是肯定不买的。。最讨厌给我讲故事的公司。。
11、严格退市制度
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
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在识别上,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这与目前A股的做法是一致的。
也是防爆炒的配套机制,让大家选择公司投资的时候更慎重一些。也就是说,垃圾公司、造假公司将会直接退市,不再给死缓机会了,这个其实主板也可以跟进,垃圾公司就应该退市。
12、原始股减持限制
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防止原始大股东们减持套现的机制。
13、严格限制跨界并购
科创板公司的并购重组应当围绕主业展开,标的资产应当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严格限制通过并购重组“炒壳”“卖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