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方科技回复科创板:26位核心人员来自中兴通讯
导语:有方 科技 核心团队成员及高管等人中有26人曾在中兴通讯系公司工作和任职。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
7月5日,资本邦讯,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有方 科技 ”)回复科创板问询函。
有方 科技 是一家物联网接入通信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和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外协加工方式实现)及销售。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28亿元、4.99亿元、5.57亿元、1.61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153.57万元、5163.21万元、4324.31万元、1546.51万元。在上市标准选择上,有方 科技 选择的是第一项上市标准。
资本邦获悉,有方 科技 于5月7日提交招股说明书,6月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有方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交所的问询函主要关注了有方 科技 的经营资质/租赁房产等7个方面问题。普门 科技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以下回复。
需要关注的是,2016年2月,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8年5月,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此外,有方 科技 曾申报A股IPO上市,但数次撤回。资本邦了解到,2017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2018年4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公司终止首发的申请。前次创业板申报的报告期2015年至2017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722.20万元、32,803.75万元、49,896.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07.95万元、2,153.57万元、5,304.74万元。公司报告期初业绩体量较小但业务发展迅速,因此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压力,结合2018年初公司IPO审核进程不及预期等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经审慎考虑决定撤回前次创业板IPO申请。公司撤回创业板IPO申请后于2018年8月、2019年3月进行了两轮外部股权融资,共计融资20,160.00万元,部分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垫定了基础。
上交所注意到,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王慷于1998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职于中兴通讯,而2009年12月起发行人存在以王慷为核心的创业团队的股份代持行为,同时发行人的多数董监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曾就职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问题1:上述人员在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是否为中兴通讯等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参与公司相关专利研发工作。
有方 科技 回复:发行人核心团队成员、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有26人曾在中兴通讯、深圳市中兴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移动”)、深圳市中兴集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集讯”)、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康讯”)工作和任职。在公司核心团队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除田同军外,不存在其他同一人既参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专利研发工作,又同时参与公司的专利研发工作的情形。
问题2:发行人现有专利与中兴通讯等公司的专利是否具有相关性,上述人员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将职务成果投入发行人的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复: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及其关联公司。目前公司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均为公司申请取得,相关技术全部来自于自主研发。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22项已授权的专利,相关专利均通过了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上述专利没有相关性。公司所有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登记公告以来,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对公司拥有的22项专利提出异议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与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发生过任何与专利有关的诉讼或仲裁。
问题3:上述人员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除谭延凌、肖悦赏、林深外,上述人员未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任何竞业禁止协议或包含竞业禁止条款的相关协议,亦不存在相关法律纠纷或风险。谭延凌、肖悦赏、林深与原任职单位中兴移动曾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鉴于以下原因,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较小。
有方 科技 回复:1.谭延凌、肖悦赏、林深的竞业禁止义务已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26日、2012年2月26日届满,且谭延凌、肖悦赏、林深离职后未收到原任职单位的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人员与原任职单位未因竞业禁止协议发生任何法律纠纷。2、若未来原任职单位追诉谭延凌、肖悦赏、林深,谭延凌、肖悦赏、林深可以诉讼(仲裁)时效已过及未收到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进行抗辩,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并非前述竞业禁止事项的当事人,不存在相关的法律纠纷或风险。谭延凌、肖悦赏、林深承诺因竞业禁止事项与原任职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将由其补偿;实际控制人王慷亦承诺,如上述人员因竞业禁止事项与原任职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将由其无条件补偿。
问题4:报告期内,中兴通讯等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重叠情形。
有方 科技 回复:1、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主营业务存在差异,公司的主要客户与中兴通讯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公司主要从事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的研发、生产(外协加工方式实现)及销售。中兴通讯为全球领先的综合通信信息解决方案提供商。中兴通讯的业务板块包括运营商网络业务、消费者业务、政企业务,其中,运营商网络业务系中兴通讯为客户提供无线接入、有线接入、承载网络、核心网、电信软件系统与服务等创新技术和产品解决方案;消费者业务系开发、生产和销售智能手机、移动数据终端、家庭信息终端、融合创新终端等产品,以及相关软件的应用与增值服务;政企业务系中兴通讯为政府及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化解决方案。2018年,中兴通讯的营业收入为855.1亿元,其中运营商网络业务、消费者业务、政企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70.7亿元、192.1亿元、92.3亿元。由于中兴通讯的主营业务和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各自聚焦不同的业务方向,双方的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客户和中兴通讯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由于芯片是公司和中兴通讯主要产品的核心组件,且芯片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高,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2016年至2019年1-3月,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物联网无线通信模块、物联网无线通信终端和物联网无线通信解决方案,原材料主要为基带芯片、存储芯片、射频芯片、PCB板等。中兴通讯消费者业务的产品主要包括手机等消费电子类产品,需要采购基带芯片、射频芯片、存储芯片等生产通信产品所必需的核心组件。基于芯片生产制造的产业格局,全球芯片主要由高通、联发科、三星等少数几家世界着名的芯片制造厂商供应。因此,鉴于国际芯片产业的竞争格局,中兴通讯与公司的主要芯片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综上,报告期内除高通等国际知名芯片供应商外,中兴通讯的主要供应商与公司的其他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问题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掌握了蜂窝通信技术、可靠性技术、应用层协议技术、基带和射频技术、嵌入式软件及云平台技术5项核心基础技术,并自主研发了无线通信智能模块高精度定时器技术、无线通信智能模块加密技术、数据传输粘包处理技术、防饱和基站连接技术、数据压缩算法技术、OpenCPU/OpenLinux技术、无线通信模块数据传输实时性技术、无线通信模块网络切换技术、基于MSM8909和phase-II射频架构的高性价比4G全网通技术、MCU程序加密签名技术、NB-IoT低功耗快速联网技术11项核心应用技术。
有方 科技 被要求补充披露公司的业务起源和技术来源,是否存在来自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或由该等主体的人员负责或协助研发等情形,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有方 科技 回复: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存在从中兴通讯离职后加入公司的情形,但核心团队自2009年入主公司并主导经营发展时即组建了独立的研发部门和研发团队,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关联方具有独立性,并且完全独立于中兴通讯或其关联公司。目前公司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均为公司申请取得,核心技术全部来自于自主研发。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共拥有22项已授权的专利,相关专利均通过了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专利局的审查,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与中兴通讯(含下属子公司)的上述专利没有相关性。公司所有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登记公告以来,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对公司拥有的22项专利提出异议的任何函件或通知,亦未与任何第三方(含中兴通讯)发生过任何与专利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因此,公司不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不存在依赖。公司亦不存在涉及技术方面的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形。综上,公司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本文出品: 资本邦 作者: M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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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哪些条件
你好,新《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证券法》施行后,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调整,目前主要要求如下:
(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5)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6)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C. 科创板上市流程
1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决议:对股票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等事项作出决议。
2预沟通
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发行人、保荐人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或者对审核问询存在疑问需要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可以通过上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或通过该系统预约当面咨询。
3保荐及申报程序
发行人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区别于主板、创业板等向证监会申报)申报。
具体申请文件详见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附件《申请文件目录》。
受理审核阶段(上交所)
1受理阶段
1. 受理:上交所收到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行人应当自受理申请当日,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上交所决定不予受理的(如发行人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限制资格、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等情形),发行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审。
申请文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发行人应当在30日内予以补正,诸如存在与上交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签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档无法打开等情形。
2. 保荐人报送工作底稿:上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在发行人上市后,保荐人需要制作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备查。2审核问询阶段
1.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市审核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市审核机构可采用书面问询方式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逐项回复,并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
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或者发现新的事项的,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可以进行多轮问询。上市审核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约见问询和现场检查方式。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
2. 召开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会议召开时,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对提交审议的审核报告和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的初步建议向委员会进行汇报。汇报完毕后,参会委员汇报内容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审核人员进行解释说明。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3. 出具审核意见: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人自收到交易所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对终止审核的决定提请复审。交易所自收到复审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并且原审议会议委员,不得参加复审会议。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如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交易所作出予以受理或继续审核的决定;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将维持原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交易所因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的,发行人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4. 审核时限: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其中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事项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3注册阶段(证监会)
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重点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上市申请。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4发行承销阶段(发行人、主承销商)
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上交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中网下询价参与者条件和报价要求、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
5市场交易阶段(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
相较于现行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的规定,科创板的交易规则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在市场交易阶段,上交所对控股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人员股份减持、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和差异化交易机制等方面,为科创板量身定制了交易规范。
从股权激励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拓宽了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仅要求在股权激励价格条款低于市场参考价50%时,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提升至20%。并取消了上市公司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的60日的期限限制。
6退市(上交所、上市公司)
科创板设置了严格的退市制度,主要体现在从严执行退市指标和缩短退市周期。
1. 退市指标:重大违法情形方面,列明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两类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市场指标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个类型;财务指标方面,设置四类主业“空心化”定性标准和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主营收入未达到一定规模、净资产为负等定量标准;规范类指标方面,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2. 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
在强制退市程序中,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如决定终止的,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或书面陈述和申辩的,上市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后,可以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申请复核,由复核委员会进行审议。交易所依据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维持终止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
在主动终止上市程序中,上交所受理申请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上交所在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D.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尽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是正确的吗
你好,创业板首批实施注册制的企业将于8月24日上市,而且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六个交易日枝搭开始涨跌幅20%,而且所有创业板的存量个股,涨跌幅限制也都同步全部放宽至20%。
目前猛睁拿,创业板上一共有股票800多支,随着注册制的实施和20%涨跌幅的变化,未来指数波动必然会更加激烈,极端的情况下,指数涨跌超过10%可能会成为现实的。
总之,创业板上市的涨跌幅限制以及注册制的执行,如果公司的梦想变成现实,则皆大欢喜的,包括股民,反之一旦时间不及预期的话,投资者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甚至是血本无归,这就是我想分享的,谢谢
E. 股票688开头的是属于什么板块
股票688开头的是科创板。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拓展资料】
688开头的股票是科创板的股票,科创板全称是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位是服务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专业化市场板块。
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是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
科创板旨在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科创板俗称“四新板”,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板块,是上海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之一。
股票板块是指某些公司在股票市场上有某些特定的相关要素,就以这该要素命名的板块。股票688开头的是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设立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下,于2019年6月13日正式开板。
买卖股票是需要一定条件的,688开头的股票作为科创板的股票,科创板开户资金需要50万以上,如果要求达到,开户后是可以买的。购买科创板股票需要证券账户开通科创板权限方可交易。
至于科创板涨跌幅限制,要知道,科创板上市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根据规定科创板新股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交易风险大于主板市场,交易科创板股票有一定的要求。
F. 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闪牛分析: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财务准备编辑
国内外证券市场都要求准备上市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会计报表需要经过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创业板上市前的十大财务准备:
一是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二是按收入确认准则进行收入及相应税赋的调整;
三是检查、完善存货管理系统及其它内控制度;
四是注意新的审计结果与以前税务等部门认可结果之间的衔接问题;
五是将产权关系明晰并确定关联方,并从财务账目上将关联交易划分清楚;
六是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的理顺;
七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入账;
八是财务会计机构与财务总监工作流程与规范的建立与实施;
九是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相关调整;
十是改制前财务策略的实施与战略的衔接
G.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第五条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六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第九条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条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H. 关于持续督导的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
因证汪漏伍券发行品搜衡种及上市板块不同,持续督导的期间有所差困或异,具体规定如下: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②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④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I.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1、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特殊规定?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4、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哪些要求?
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5、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
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J. 公司在股改,能对外人讲吗
来源于:网络、“股权投资论坛、IPO实务研究”
前言:
股改是企业上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本文将从股改的概念入手,阐述股改的缘由及必要性,并就股改过程中所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一
什么是股改?
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或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闷游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
上述关于股改的概念,也是根据实务工作中的理解形成的一种共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条件这一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了“整体变更”这一特殊股改方式,即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
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补充,是对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等问题的解答。
整体变更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改方式,本文所使用的“股改”一词,也仅作“整体变更”这一狭义理解。
为进一步理解什么是股改,就需要厘清股改背后的逻辑。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拆宽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通常情况下,人与人走到一起基本上基于“人合”,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才在一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
第二种是介于“资合”和“人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对应的即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种模式就是“资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是基于资本的游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人合企业比较强调企业负责人或者出资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此项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旅罩亮向他人转让股权的限制,保证了在股东愿意行使购买权的情况下,能够排斥第三人加入公司,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显着体现。
而股份有限公司并无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较强,资合企业认为投资人投入企业的主要是资本,而不是投资人本身,所以话语权与出资的多少正相关,只需要确保投入的资本安全、能获得回报就行。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股改:
首先,股改是指将私密性高、人合性强、股权不方便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资合性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其次,这一过程既能够证明公司符合上市的形式条件(成功转变成股份公司这一良好的公众公司载体),也部分体现了公司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通过审计、评估对有限公司阶段运营进行总结梳理,通过制订并执行三会制度将公司治理和决策的机制进行提升完善);
最后,实务中的股改通常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仅指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
为什么要股改?
理解了股改的概念及背后逻辑,我们就明白了公司在上市前进行股改的必要性。
随着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各交易板块都要求企业进行股改。
对有志于进军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一次合法合规、不留瑕疵的股改,不仅仅是企业上市前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以通过股改实实在在地提升公司的内控和治理水平,为企业将来的上市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法定主体条件,亦是企业走向公众公司的必经之路,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起点,这项系统工作将深远地影响着企业的后续发展。
同时,股份公司是企业集中社会资本最有利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吸收闲散资本,便于企业的并购和资产的重组,还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使企业股票得以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转让等。
三
如何进行股改?
股改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股权结构、内部管理架构、业务架构、财务结构、税收规划等诸多方面。
了解了上市前股改的必要性,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如何进行股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想成功地完成股改,首先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改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一)股改方案的拟定及股改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在股改的准备阶段,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收集整理拟股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料,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合规性及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设置和人选。
2.整理企业报告期的全部财务资料,盘点、清查公司财物,进行账实核对,往来账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内的会计核算。同时应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3.认定企业关联方,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了解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探讨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方案。
4.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整理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整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
6.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分析,制定企业股改方案。
由于改制方案一旦实施,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可逆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紧围绕着改制的核心目的,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下,根据企业初步调查情况,汇总拟改制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拟定公司业务调整,股权、资产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改制整体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二)中介机构的聘任
笔者一向认为股改是企业整个上市环节的核心和重点,股改工作做扎实了,之后的工作也就好做了,所以,股改一定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
股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通常由券商来牵头各中介机构,并协同发行人完成发行方案确定+审计+评估+三会制度建立,解决股改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等。
与此同时,券商作为改制的财务顾问,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对前期规范工作能否达到改制目标及是否符合上市、挂牌条件进行质量把关。
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职责主要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的合规性,并对公司股东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判断;对企业历史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
依法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提出解决方案;起草相关的文件和制度等。
律师的这项工作一般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
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
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指导企业整理财务资料,梳理历史账务,发现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财务问题,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财务风险、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判断,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
有些企业还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以股改基准日的帐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出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企业改制中的各中介机构职责不同、专长各异,企业应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的作用,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共同做好股改的各项工作。可以说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良好的合作机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大致的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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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新的证券法取消了会计师证券资质的规定。以上为内资企业股改的一般操作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的股改模式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拟股改前一般会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再股改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相比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改还多了一道商务主管机关备案的流程。)
股改方案一经确定,就要积极稳步推进方案中安排的各项工作,重点包括:
1.召开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确定股改的基准日,确定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拟成立股份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手续;完成会计核算、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2.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就公司股改事宜作出决议。
3.准备《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指导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申办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
4.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
5.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知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通过各项制度。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6.董事会委派人员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作股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料和资质过户手续。
7.制定、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公司改制更名事宜。公司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操作层面中会碰到各种法律、财务和经营合规性上的问题,公司股东及董高监人员只有坚持走规范经营的道路,在后续发展中才能收获更大的利益,也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四
股改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要想完成成功的股改,只知道概念和操作模式是远远不够的。
股改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细究的问题,本部分就股改实务中常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浅略的解决思路。
(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
原有企业的净资产折股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须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原有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应折价入股。
《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通行的做法是将有限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净资产折股有以下几个原则:
1.用作折股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是股改基准日公司单体报表上的净资产,而非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且该净资产应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2.净资产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数不能高于净资产数据;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