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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终止股票上市

发布时间: 2023-04-22 13:29:59

⑴ 科创板退市制度

科创板退市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科创板退市环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板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两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拓展资料
一、股票退市是什么意思?
股票退市就是指上市公司因为不符合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就是上市公司转向成为了非上市公司。
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是退市的两种方面,主动性退市是由公司自主决定;通常由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因素,造成被动性退市,监督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惩罚,例如吊销公司的《许可证》。
退市不是件随意的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大多数人对于好公司的标准都不太清楚导致难以辨别,或者对这个公司的认识不够全面,最终导致了购买的股票亏损的情况,在这里有免费的股票诊断平台,把股票代码直接输入,即二、股票退市了,没有卖出的股票怎么办?
如果股票退市,交易所就会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简单的说,如果股票符合退市规定,就会采取强制退市措施,那么可以在这个期间卖出股票。等把退市整理期过完,这家公司需要退出二级市场,不能够再进行买卖了。
当退股整理期过了之后,如果还有股东没有卖出股票的话,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就只能够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了,新三板是专门处理退市股票的,如果有需要在新三板进行股票买卖的伙伴们,还得在三板市场上开通一个交易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
要注意的是,退市后的股票,有一个“退市整理期”,即便说可通过这一时期卖出股票,可是本质上对散户是很不利的。股票一旦处于退市整理期,首先大资金肯定先出逃,小散户的小资金售出去是不容易的
由于卖出资金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大客户优先这三个原则,于是等到股票卖出去了,现在的股价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散户亏损的就已经十分严重了。注册制度下,散户们要购买那种退市风险股的话,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是不小的,所以千万不能做的事情就是买卖ST股或ST*股。

⑵ 科创板IPO出现首个撤单!木瓜移动为何主动退出

7月8日晚间,上交所官网显示,木瓜移动审核状态变更为“终止审核”。上交所发布消息称,对木瓜移动及其保荐人提出的撤回发行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按照相关规则规定,现同意其申请,依法决定终止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

上交所表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是申报企业的自主判断和正常行为,本所予以尊重。”

随着木瓜移动主动撤单IPO,这意味着其成为了首个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撤单的企业。

木瓜移动“不动了”

从3月29日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到7月8日终止审核,历时101天,木瓜移动在科创板的“考试”进程正式终止。

木瓜移动突然“移不动了”?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申报稿显示,木瓜移动是一家依靠自主研发技术进行大数据处理分析的公司,主要利用全球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处理分析技术为国内企业提供海外营销服务,具体包括搜索展示类服务和效果类服务。本次公司拟募集资金11.76亿元,中天国富证券为公司保荐机构。

回溯木瓜移动科创板时间表:

3月29日

上交所受理木瓜移动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

4月11日

上交所审核中心出具第一轮审核问询。

5月22日

木瓜移动及其中介机构提交的第一轮问询回复。

6月4日

上交所审核中心出具第二轮审核问询。

6月19日

木瓜移动及其中介机构提交的第二轮问询回复。

6月28日

经过两轮审核问询和回复,上交所审核中心召开审核会议,对公司发行上市申请形成审核报告,拟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并发函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提交招股说明书上会稿。

7月4日

公司及保荐人提交了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7月8日

上交所同意木瓜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依法决定终止审核。

什么情况下可能导致终止审核?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出现下列9种情形,上交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显然,木瓜移动属于触发了第二项规定,即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主动撤单”为哪般?

已经提交两轮“答卷”的木瓜移动,为何此时主动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材料?

解铃还须系铃人。在信息披露为中心的问询式审核中,我们或许可以从两份问询的“答卷”中找到答案。上交所审核问询的重点,也进一步为我们划出了木瓜移动审核问询中的一些疑点。

划重点!木瓜移动存在四大审核问询疑点:

疑点一: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和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

据披露,木瓜移动目前拥有1项美国专利、无国内专利,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占比分别为4.94%、1.20%及0.71%,各期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0.31%、6.24%及4.38%。

上交所问询要求发行人说明具有什么样的核心技术,该等技术是否是行业内开展业务通用的基础性技术,相关技术在向客户提供海外营销服务时所发挥的作用;要求发行人结合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趋势、研发投入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水平等进一步披露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能否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

疑点二:发行人的业务实质与业务模式。

木瓜移动招股说明书将其定位为一家依靠自主研发技术进行大数据处理分析的公司,主要利用全球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处理分析技术提供海外营销服务。

上交所关注发行人行业定位及归类的准确性,要求发行人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产业分类目录及指南、公司具体从事的经营活动内容、大数据的来源及获取、技术的应用场景、发行人从事的业务与大数据之间的关系、主营业务与可比公司的相似度等因素,充分说明和披露公司行业定位是否准确。

疑点三: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交所关注到,2018年,木瓜移动向Facebook采购额占全年采购额的91.99%,相关收入亦主要依赖Facebook渠道实现,而其采购占Facebook亚洲收入和广告总收入的比重较低,相关合同条款对其业务的可持续性亦存在不利影响,公司未在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充分揭示上述情况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不利影响。

疑点四:相关重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

木瓜移动此前在新三板挂牌披露的主营业务包括 游戏 业务,2016年度 游戏 业务毛利占比仍超过30%,但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明确披露,并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在问询回复中,披露发行人2018年向Facebook的采购金额占Facebook亚洲收入的21%,与根据Facebook在纳斯达克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测算的结果不一致等。

问询式审核显威

事实上,注册制下的发行上市审核过程,就是一个提出问题,回答问题,不断丰富信息披露内容的过程,是震慑欺诈发行,便利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的监管过程。在问出一家“真公司”的宗旨下,上交所问询式审核的威慑力正在显现。

上交所表示,审核问询及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复内容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已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审核问询回复内容一经披露,对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为终止审核而减免。如果终止审核前,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已经存在违规问题,上交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历经全面、聚焦的两轮问询后,木瓜移动的问询回复中信息披露仍在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上存疑,或许是公司最终选择主动离场的主要原因。

对此,上交所表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是申报企业的自主判断和正常行为,上交所予以尊重。发行上市审核中,上交所将在充分发挥公开化问询式审核应有功能基础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审核判断,形成审核意见。

上交所进一步表示,将继续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握好科创板定位,重点关注发行人的科创含量、技术先进性等重大事项,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便于市场主体能够有效判断发行人科创属性和投资价值。

木瓜移动将何去何从?

木瓜移动的证券化之路似乎“移动”得并不顺畅。

此次科创板IPO之前,公司还曾尝试赴美IPO,并走过一段短暂的新三板之路。

有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1月,木瓜移动持续与美国投资银行接洽,并已经选定主承销商。2015年5月,开始拆除VIE架构,历时6个月。在2016年的采访中,木瓜移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思给出的原因是,美国低估了木瓜移动的实力,导致她放弃在美国上市。

提到沈思,插播一个小花絮,据公开资料显示,沈思曾于2011年参加婚恋相亲类节目《非诚勿扰》,因其美女董事长的身份成为人气女嘉宾。

作为“80后”美女董事长,沈思的高学历和丰富的履历助长了其高人气。在市场人士看来,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沈思直接代表了木瓜移动的品牌形象,彼时节目的亮相也为公司带来了 社会 和经济效益。

回到证券化正题,拆掉VIE架构的一年后,木瓜移动火速挂牌新三板。2016年4月,木瓜移动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2016年12月,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

或许谁也没有想到木瓜移动在新三板挂牌时间仅短短8个月。有报道称,木瓜移动董秘曾在挂牌时称:“我认为新三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而摘牌后则又称“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态度。”

在资本市场的几次“快闪”中可以感受到,木瓜移动的证券化移动目光和速度似乎显得有些草率、彷徨。

未来木瓜移动将走向何方,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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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2021年科创板退市新规 科创板最新退市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退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
(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
(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
(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前或者之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因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2个月内,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情形;
(三)因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因第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且其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六)因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且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
(四)因公司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公司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依据《企业破产法》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应当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条、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条、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
(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⑷ 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表述有哪些

科创板退市制度的表述如下:
1、科创板退市环节: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板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两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4、市场类退市指标:构建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四类退市标准,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科创板退市制度如下:
1、重大违法类;
2、交易类;
3、财务类;
4、规范类。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第二条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要依法合规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作用。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倡导最佳实践,加强治理状况信息披露,促进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单位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优化规则体系,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优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负责)

⑸ 关于科创板退市

什么情况可能会造成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介绍,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可能被强制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治安重大违法;二是交易类别强制退市,包括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某一指数,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人数连续低于某一指数等。三是金融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包括大部分主营业务停滞或规模极低,经营性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第四,规范类中的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总股本或股权分布逗高大变动等方面相关合规指标的暴露等。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违法披露重大信息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违法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其上市地位的,应当终止其股票。

因此,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相比,科技创新板的退市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全面和立体,在退市标准、程序和实施上更加严格。不过,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科技创新板也推出了研发的特殊安排。d企业退出市场,这也凸显出它对科技研发确实充满了"真爱";d企业。

那么,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付立春表示,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处理,终止公司股票上市,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同时,公司应确保股票自退市之日起45个交易日念蠢内可以上市转让。

对于科创板设立如此严格的退市制度的必要性,顾认为主要有四点:一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严格的退市制度会促使上市公司聚焦主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质量,从而促进整个科创板生态的优胜劣汰;第二,对于投资者来说,严格的退市制度会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抑制投机行为,形成业绩型投资理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第三,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的角度来看,严格的退市制度可以降低市场风险,促进科技创新板的稳定运行;第四,就资源配置而言,严格的退市制度可以帮助科技创新板形成“价格发现”功能,保证资本的有效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另外,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自愿终止上市吗?根据规则,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是上市公司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东向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总股本、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5.上市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和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6.上市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新的合并或兼并而被注销;7.上市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自愿终止上市情形。

相关问答: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满后的多少个交易日摘牌?

您好,还是20个交易日的。股票低佣金开户流程可以发给你,望采纳!

相关问答:一般被*st之后最短多久退市?

上市公司连续3年出现亏损,被加ST警告,之后1年审核,没有好转才会退市。基本不会出现退市的情况,这种概率很小,ST后公司都会想办法扭转公司现状,最后总是重组,借壳给其他企业上市。 特别是一些ST的央企大可放心,并且在将来可能乌鸡变凤凰.

拓展资料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

*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以下七种情况会被交易所标以“*ST”标示: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山竖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⑹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
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⑺ 科创板退市制度与主板一样吗

不一样。相对于主板退市制度而言,科创板退市更严厉: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科创板将试点注册制,其上市主要规则特点在于不要求企业盈利。企业营业收入高,有比较稳定现金流,还有阶段性科研成果,比较有预期市值的企业,也是有机会登陆科创板的。科创板退市流程整体来说是比较严格的,它对企业的要求也是高的。具体如下:

拓展资料:

退市制度(delisting provision),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

科创板退市制度包含哪些方面?

1、科创板退市环节

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板退市时间

退市时间缩短为2年,首年不达标ST,次年不达标直接退市;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3、重大违法退市指标

重大违法“一退到底”,取消暂停上市,实施永久退市。

4、市场类退市指标

构建成交量、股价、股东人数和市值4类退市标准,保留现有未按期披露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等基础上,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

5、交易类退市指标

强制退市交易标准达到一项即终止上市。

科创板还首次引入市值标准,对于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的上市公司进行强制退市。

6、财务标准强制退市

以下情形首年不达标实施*ST警告,次年不达标则直接退市。

还有通过引入扣非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双重指标,连续2年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上市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科创板相比现行的制度,退市效率大大提升有进有出。

退市制度的严格才能淘汰差的公司,保留股市中的好公司,随着经济增长不断增加利润,为投资人带来收益,指数不断上涨,吸引更多的资金,好公司能顺利融资,才能真正做到创新驱动经济发展。

⑻ 科创板亏损退市制度

法律分析:(1)退市环节:如果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的标准,股票上市将直接终止,暂时的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程序将不再适用。

(2)退市时间:退市时间缩短为2年,第一年不到1月1日,第二年不到1月1日,退市;不到1月1日,退市的整固期为30个交易日,累计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3)退市重大违规指数:重大违规将被“撤到底”,临时停上市将被取消,永久退市将被执行。

一、如科创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的重大违规行为,其股票上市将被终止。

第二,如果科创交易量、股票价格、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达到终止上市的标准,应立即终止股票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三,如果科创公司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其财务指标达到了终止上市的标准,该股票应该终止。科创板没有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指数,而是设定了一个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终止指数。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法律依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 科创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第二十七条 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第二十八条 科创公司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九条 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交易所应当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

第三十条 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