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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规则

发布时间: 2023-04-02 05:30:33

A. 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需遵循哪些原则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B.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拓展资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买入规则: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客户,必须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风险揭示书。科创板没有100股整数倍的要求,最小申报单位可以是1股。也就是说,从最低单笔申报的200股起,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比如买201股、202股……不过,如果当股票余额不足200股时,要一次性卖出。如果是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此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提升市场流动性。
限价申报限制:原来大家开盘后可以直接挂涨停/跌停价(但是按实际开盘价成交);现在最高不能超过基准价的102%、最低不能低于基准价的98%。这个规则主要用来控制大幅度扫单的情况。以后盘面就很少会出现一波直线拉升或者坠崖,会一顿一顿的爬升或者下跌,增加推背感和顿挫感。集合竞价不受102%/98%的限制,所以开盘就挂还是可行的。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限制的是买入最高价和卖出最低价。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规定中介绍,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发行流程将控制在6~9个月左右,会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官网,跟踪企业发行进展。
严格退市制度: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在识别上,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这与目前A股的做法是一致的。也是防爆炒的配套机制,让大家选择公司投资的时候更慎重一些。也就是说,垃圾公司、造假公司将会直接退市,不再给死缓机会了,这个其实主板也可以跟进,垃圾公司就应该退市。

C. 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是怎样的规定

注册制试点下,上交所负责科创企业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对股票发行进行注册。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上交所申报。上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
如若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即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如若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上交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证监会收到上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D. 科创板发行审核要求

科创板发行审核要求: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E.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总共包括了以下的10点。

一、开通科创板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资金逼得低于五十万元,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年以上。

二、科创板规则中不再要求必须按100股及其整数倍进行买卖,投资者进行交易时,买卖数量可以有零有整。如果限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10万股。如果是市价申报买卖,单笔不能小于200股,不能超过5万股。

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科创板盘后增加25分钟固定价格交易时间(15:05-15:30),按当天收盘价成交。

五、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主板A股有所差异。

六、网上申购要求持有市值达到10000元以上,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此外,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较现行的1000股规定有所下调,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七、科创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同主板A股现行做法基本一致。

八、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注册制强调的是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对于拟上市企业,依然需要由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

九、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为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对于不同表决权的情况,上交所方面专门进行了差异化安排,防止特别表决权被滥用。

十、科创板公司退市要求比现行制度更加严格。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

十一、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的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及特定股东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进行跨界并购。

F. 科创板常识

1.科创板条件
科创板条件有很多,包括:1、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2、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 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3、设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放宽涨跌幅限制,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这是基本的要求。如果未满足这一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2.科创板知识测试
科创板的基本交易规则。

-T+1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涨跌幅限制为20%; -单笔申报数量不少于200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通过竞价交易买卖,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5 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 -增加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价格以当日收盘价成交。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3.科创板知识测试
科创板的基本交易规则。

-T+1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涨跌幅限制为20%; -单笔申报数量不少于200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通过竞价交易买卖,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5 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 -增加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价格以当日收盘价成交。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后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4.购买科创板的条件
科创板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板块,属于场外交易市场,重点面向尚未进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长潜力,且满足有关规范性及科技型、创新型特征中小企业。

对个人投资者的要求是,有金融资产50万元以上,需要个人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所谓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

相较新三板,科创板的投资门槛非常低。不过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科创板将有上下50%的涨跌幅限制。

对于普通的投资者的建议是,建议谨慎参与,首先门槛准入较高,本身来说对于这种有门槛的市场,意味着流动性的降低,即使涨高了也难以兑现。二则资本寒冬,大伙手里还没钱,牛市尚远,对于一个不了解的市场,我们可以去多学习,多关注,当看懂了再出手不迟。
5.科创板怎么打新
科创板打新,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股票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单位降低为500股/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降低为5000元。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门槛:1、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后5日内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为20%。申报数量规则: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

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
6.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交易规则可以分为5条:1、上市后5日内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为20%;2、申报数量: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200股,可按1股为单位进行递增。

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5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10万股;3、申报价格:按照股价所处高低档位,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以降低低价股的买卖价差;4、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盘中连续交易的有效补充,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也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 5、相关规则并未提及T+0。

保留“持有1万元以上沪市流通市值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有关规定,并将现行1000股/手的申购单位降低为500股/手,每一个申购单位对应市值要求相应降低为5000元。
7.科创板上市标准
科创板的定位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发行人申请股票在科创板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

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以畅通市场的“入口”。上交所3月1日发布的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规则明确了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G.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写在前面 +


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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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 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 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吕红兵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吕红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峰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祯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祯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祯刘瑞广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峰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峰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峰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祯金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杰刘水灵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邵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H.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8)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规则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I.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简称科创公司)应适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持续监管办法》与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1、明确科创公司的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尤其是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的章程规定和信息披露。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提升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

2、制定宽严结合的股份减持制度。适当延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有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股份锁定期;授权上交所对股东减持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予以细化。

3、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科创公司并购重组由上交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须符合科创板对行业、技术的要求,并与现有主业具备协同效应。

4、股权激励制度。增加了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等。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根据科创板特点,优化完善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等退市标准,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



(9)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审核规则扩展阅读

设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要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券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根据试点情况,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